智慧消防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消防水炮防火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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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发布的《医疗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点》第六章
6 电气专业
6.1 消防电源
6.1.1 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医疗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特级负荷供电。一类高层医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Ⅱ类、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
2 二类高层医疗建筑;
3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医疗建筑。
6.1.2 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
1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网电源;
2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组。
6.1.3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30s(60s)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
2 自动投入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时,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装置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4 除本条第3款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置(EPS)。
6.1.4 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6.1.5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或10kV双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35kV、20kV或10kV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OkV或10kV电源供电时,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3 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6.1.6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6.1.7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医疗建筑应不小于1.0h。
6.1.8 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一类高层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医疗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其他医疗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h。
6.1.9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6.2 消防配电
6.2.1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医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釆用分组设计方案;
2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应由一段或两段消防配电干线与自备应急电源的一个或两个低压回路切换,再由两段消防配电干线各引一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3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市电和一路自备应急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4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时,应由一路10kV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10kV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5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时,消防设备电源可由一台变压器的一路低压回路供电或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6.2.2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并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
6.2.3 医疗建筑的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6.2.4 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6.2.5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医疗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设备可靠运行。
2 高层建筑的消防垂直配电干线计算电流在400A及以上时,宜采用耐火母线槽供电。
3 为多台防火卷帘、疏散照明配电箱等消防负荷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宜选择预分支耐火电缆和分支矿物绝缘电缆。
4 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或10kV的电缆应釆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5 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0kV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10kV的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6 电压等级超过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
7 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8 消防用电设备及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6.2.6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
6.3.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2 其他二类高层医疗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医疗建筑。
6.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 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6.3.3 大型库房、大厅、室内广场等高大空间建筑,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
6.3.4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
2 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3 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强制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6.3.5 灭火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泵的联锁控制,应由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压力开关与高位水箱出口流量开关的动作信号“或”逻辑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泵;消火栓泵的联动控制应由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启动消火栓泵。
2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连锁控制,应由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作为触发信号;喷淋消防泵的联动控制,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与一个火灾探测器或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信号启动喷淋消防泵。
3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烟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烟感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与”逻辑控制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压力开关动作启动喷淋消防泵,系统由干式转变为湿式;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阀和压缩空气机时,应联动开启快速排气阀和关闭压缩空气机;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将预作用阀组控制箱手动控制按钮、压缩空气机控制箱启停按钮和喷淋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停按钮采用耐火控制电缆直接引至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盘上。
6.3.6 电动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与手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落至1.8m;任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温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下落到底。
2 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一次下落到底。
6.3.7 常开防火门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触发信号,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控制常开防火门关闭;常开防火门的关闭及故障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2 常开防火门宜选用平时不耗电的闭门器。
6.3.8 防烟、排烟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闭加压送风口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火灾层和上下层加压送风口同时开启。送风口开启后,由联动控制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
2 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由同一防火分区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火灾层排烟阀(排烟口、排烟窗)开启,常闭排烟阀开启后,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启动,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
3 设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防火阀在280℃关断后,应联锁停止排烟风机;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电动挡烟垂壁应由其附近的两只感烟探测器的动作信号,通过联动控制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放下。
6.3.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并应自动开启门厅的电动旋转门和打开庭院的电动大门;
2 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收费汽车库的电动栅杆;
3 火灾确认后,宜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6.3.10 非消防电源及电梯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确认后,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 火灾发生后,除超高层建筑中参与疏散人员的电梯外,其他客梯应依次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并切断电源。
6.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
2 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警报器;
3 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
6.3.12 医疗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在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后应自动关闭可燃气体阀门。
6.3.13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一类高层医疗建筑;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医疗建筑。
6.3.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6.3.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2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故障报警信息,应能将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6.3.16 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医疗建筑需要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防火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常闭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监控。设置在医疗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3.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联动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在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
2 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6.4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4.1 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应保待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2 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3 当疏散照明为二级负荷及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供给,蓄电池组(EPS)可分区集中设置,也可分散附设于灯具内;为疏散照明供电的双电源自动转换箱、配电箱和EPS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4 当楼层有多个防火分区时,宜由楼层配电室或变电所引双回路电源树干式为各防火分区内的疏散照明双电源配电箱供电。在各防火分区配电间设置疏散照明配电箱,电源由双电源配电箱供给,疏散照明配电箱配出的分支回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5 当疏散照明配电箱在配电小间或电缆竖井内安装,竖向供电时,每个配电箱可为多个楼层的疏散照明灯供电;
6 当疏散照明负荷为三级负荷时,宜由独立的消防疏散照明配电箱供电,可选内附蓄电池组的疏散照明灯具;
7 高层建筑楼梯间疏散照明灯和标志灯,宜釆用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分支回路竖向供电;
8 疏散照明除按负荷分级供电外,尚应在灯具内或集中设置蓄电池组供电;
9 备用照明可与疏散照明共用双电源配电箱或疏散照明配电箱。;当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
10 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同一分支回路供电;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可共管敷设。
6.4.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2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
3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
6.4.3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的金属导管保护。
6.4.4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性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性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6.4.5 医疗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门厅、挂号厅、候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2 手术室、抢救室应设置安全照明;
3 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4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变电所、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机房、电子信息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6.4.6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
3 在直行段为垂直视觉时不应大于20m,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1m。
6.4.7 医疗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疏散区域、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0lx;
3 其他疏散区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6.4.8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4 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5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6 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6.4.9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6.4.10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4.11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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