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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消防设施包括哪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有什么规范要求

临时消防设施是设置在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等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

  来源:GB/T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2025年版)

依据上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第五章 临时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临时疏散通道、自救呼吸器等临时消防和逃生设施、器材。

5.1.2 临时消防和逃生设施、器材应与在建工程和临时用房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5.1.3 在建工程宜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2~5.5节的有关规定。

5.1.4(2025版本条删除,更新为5.14A)

5.1.4A 施工现场的消防水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保护装置的上端接入,且应能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应设置消防器材储存室(箱),并应配备自救呼吸器、强光手电和破拆工具等消防器材。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防水泵、室内消火栓、室内消防竖管、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泵配电柜等应设置醒目标识。

5.2 灭火器

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表

  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箱)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的措施,并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 (2025版本条删除,更新为5.3.5A)

5.3.5A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火栓持续供水时间和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5.3.5A的规定。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火栓持续供水时间和设计流量

5.3.6(2025版本条删除,更新为5.3.6A)

5.3.6A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火栓持续供水时间和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5.3.6A的规定。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火栓持续供水时间和设计流量

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³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2025版本条删除,更新为5.3.9A)

5.3.9A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火栓持续供水时间和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5.3.9A的规定。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火栓持续供水时间和设计流量

5.3.10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或消火栓系统分区所在的结构楼层完成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设计流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位置,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

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本条2025年版删除)

  3 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5.3.13 室内消火栓处应配置消防水枪和消防水带。

5.3.1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转输水池(箱)及加压水泵。转输水池(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³,上、下两个转输水池(箱)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加压水泵的电气控制应满足消防连续供水要求。

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消防水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防水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5A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50MPa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5.3.16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宜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独立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5.3.18 严寒和寒冷地区结冰期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5.4 应急照明

5.4.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消防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消防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 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及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照度,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3.0lx,临时避难场所的照度值不应小于10.0lx。

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不应小于1.5h。

  2 其他在建工程,不应小于1.0h。

5.5 临时避难场所

5.5.1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宜结合或利用永久避难层(间),并应在装饰装修施工前投入使用。

5.5.2 临时避难场所应由在建工程避难层(间)主体结构、围护结构、临时防火门和防火窗等组成,临时防火门、窗不应低于乙级。

5.5.3 临时避难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所内预留的孔口应进行防火封堵。

  2 应设置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

  3 距离施工作业面的垂直距离不宜超过50m。

  4 宜采用外窗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且外窗宜在两个朝向设置。

  5 宜设置应急通信设施、自救呼吸器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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