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消防水炮防火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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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 为加强深圳市餐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餐饮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证书。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主体。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外卖配送单位不属于餐饮企业。
1.3 餐饮企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消防安全责任
2.1 餐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2 餐饮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消防安全管理
3.1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
厨房区域应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其中明火厨房为2小时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并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配置灭火毯等灭火设施。
厨房应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燃气厨房应设置燃气泄漏预警系统,配备事故排气装置,且燃气探头和预警系统需每年进行年检。
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营业结束后,应关闭所有电源、气源,并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
3.2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餐饮企业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
酒精、食用油等易燃物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火源和热源。
严禁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3.3 安全疏散管理
餐饮企业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持畅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演练。
3.4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餐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其中,油烟管道应每季度清洗一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设置餐饮或者面积超1000平米餐饮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系统。
应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责任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
4.1 餐饮企业应对新入职员工需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人员密集场餐饮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4.2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火灾隐患整改
5.1 餐饮企业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5.3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六、附则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指引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指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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