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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全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制订了《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在截止时间前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总队。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月光广场6号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邮政编码:210036
电子邮箱:4837856432qq.com
特此公告。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消防〔2025〕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进一步严格规范全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确保消防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持续打造良好的消防安全营商环境。
第三条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消防监督检查主体)。严禁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严禁外包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按照“一家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一幢建筑内的所有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社会单位实施分级建库、分级监管,防止多头监管、重复检查。
第五条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取得省政府监制的行政执法证件。辅助执法人员不得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 江苏消防网(互联网)设置“消防监督检查”专栏,公示全省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和消防监督执法事项目录,并根据机构、监督权限变更以及消防法律法规制修订实行动态管理。
受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的乡镇街道,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托专栏公开。
省级消防监督执法事项目录由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编制,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事项由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编制并依托专栏公开。
第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应当坚持“计划之外无检查”的原则,结合本地火灾防控实际、执法人员数量、可开展检查工作日等因素,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涵盖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具《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详见附件)。
实施日常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提前三个工作日送达《通知书》,提醒被检查对象准备材料、物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无法电子送达《通知书》的,应当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出示。
对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对特定检查对象实施的个案检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出示《通知书》。
第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要求落实“扫码入企”,实行全过程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对象。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消防监督抽查的重点,非重点单位应当在监督抽查的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应积极融入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将消防监督检查事项纳入旅馆、娱乐场所等领域监管“一件事”,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十二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和个案检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
同一检查对象在年度内首次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当场改正的、已纳入“综合查一次”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抽查与专项检查存在重复对象的,可以合并执行,六个月内已实施日常监督抽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如内容能相互包含的,可以不再重复实施;如内容不能完全包含的,应当再次检查。
执行“不检查”的,无需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且应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抽查时,可以一并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前制定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报同级司法部门备案并依托江苏消防网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同级司法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不用重复报批、备案。
第十六条 实施个案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报本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及时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定期依托火灾风险评估预警系统评估单位火灾风险等级,并将其作为抽查概率调整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精准化治理,推动火灾防控由“被动防控整治”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型。
第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通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等可以获取单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场所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及年度检测报告、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消防演练记录等信息的,可以不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
对责令限期改正火灾隐患的,被检查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完成整改的,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消防旗舰店”、江苏消防网“消防安全复查”模块在线提供复查申请及证明隐患整改完成的材料,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查。
第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探索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信息系统、感知设备等方式,探索推行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
(一)对经营规模小、布局简单、人员密度低的场所,以及能够通过视觉直观判断是否构成火灾隐患或整改情况的检查,可以采用视频连线的方式实施检查;
(二)对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的检查,可以通过无人机实施高空全景巡查;
(三)对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岗位资格、人员数量以及值班人员是否在岗等情况的检查,可以通过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在线检查;
(四)对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的检查,可以通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在线检查;
(五)对消防电源、消防设施工作状态、完好情况的检查,可以通过物联网感知设备在线检查;
(六)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检查,可以通过电气焊数字化监管平台及“苏智焊”小程序在线检查。
对采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检查的,应全程录音录像,检查结束后将二维码发送给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扫码签字。对采用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方式检查的,应当提醒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个案检查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因系统故障、信息错误、数据共享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可以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开展技术性核查,相关技术结论可以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参考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反映以及“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交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线索,消防监督检查主体依法受理、及时核查。对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及时核查处理或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对不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下列事项,可以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举报投诉的对象不明确或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违法行为不具体的;
(二)正在或者应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故调查程序处理的;
(三)已经受理,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又重复反映的;
(四)已经处理完毕,又以相同事实、理由重复反映的;
(五)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火灾隐患、违法行为,进行大范围无差别举报投诉,且未提供明确的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实行包容审慎消防监管执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宣传培训等柔性执法方式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审慎适用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对能够快速消除的火灾隐患,尽量不采用临时查封措施,应督促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确需实施临时查封的场所,不擅自扩大查封范围和时限。
第二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主体严格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下级机构(含受委托执法的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邮箱、电话、地址等信息,收集单位和群众对消防监督检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的复查、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的现场检查,以及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开展执业活动质量的检查,不适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频次、检查方案等要求,检查前无需制定《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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