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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标准全文(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省市场监管局立项,由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消防协会等单位编制的《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s://zfcxjst.gd.gov.cn/)下载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于2025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科技信息处。

  附件:1.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12日

(备注:原函文件名称为技术规范,附件文档为技术标准)

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前言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第二批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粤市监标准〔2023〕591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近年数据中心灭火技术、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的发展及应用经验,并进行了相关火灾试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备组件和管道、设计、系统控制、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系统施工调试及验收、系统维护管理等。本标准不涉及专利。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3-5号,邮政编码:510620)。

本标准主编单位: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消防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广州迪安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金品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喷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运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双兴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珠海建筑设计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丰汉军 邹军 郭进军 邹丽 沈剑荧 陈涛 汪仕斌 沈奕辉 韦翰翔 赖海灵 李钊才 葛伟 丛北华 袁小倩 杨浩 朱理铭 刘进 曾智平 赵春 陈欣燕 黎洁 彭康 郑文星 罗秋菊 陈杳朋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保证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收及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依据设定的消防目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几何特性和火灾特性,合理选择系统类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1.0.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系统工作压力 system working pressure

  在没有峰值压力波动状态下作用于系统组件上的最大压力。

2.1.2 高压细水雾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在细水雾喷头大于等于3.5 MPa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向下1.0 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直径Dv0.99小于100µm的水雾滴。

2.1.3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

  设计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5 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4 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Semi-stationary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管网及喷头固定,采用可移动的小型高压细水雾泵组进行加压供水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2.1.5 开式全淹没应用系统 total compartment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

  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向整个防护区内均匀地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6 开式分区应用系统 zoned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

  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保护防护区内特定区域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7 开式局部应用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

  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直接向防护对象喷放细水雾,用于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8 闭式湿式系统 wet water mist system

  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9 闭式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water mist system

  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开启分区控制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2.1.10 高压细水雾枪栓 water mist hydrant

  由高压细水雾枪、卷盘、快速接头等组成,利用耐压软管和高压细水雾供水管网相连,能在发生火灾时人工操作向保护对象喷放高压细水雾的手持灭火装置。

2.1.11 末端试水装置 water test equipment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末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功能的装置。由表前阀门、压力表、减压装置及试水接头等组成。

2.1.12 橇装式灭火设备 Skid-mounted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灭火设备框架和灭火设备整体组合的一种形式,是指已经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安装成一个整体式集合,与系统或其他设备连接时只需用管线连通即可的成套设备。

2.1.13 数据中心 data center

  为集中放置的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建筑场所,可以是一栋或几栋建筑物,也可以是一栋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1.14 主机房 computer room

  主要用于数据处理设备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2.1.15 不间断电源系统 (UPS)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

  由变流器、开关和储能装置组合构成的系统,在输入电源正常和故障时,输出交流或直流电源,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对负载供电的连续性。

2.1.16 分布式电源系统 (DPS) distributed power system

  配置有蓄电池,适合安装在标准网络机柜给网络设备不间断供电的电源系统。

2.1.17 缓冲水箱 buffer water tank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中,设置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中的中继水箱,用于储存经处理水质达标的消防用水,设置时宜集成在高压细水雾泵组内。

2.2 符号

  d——管道内径

  ƒ——摩阻系数

  K——流量系数

  L——设计管长

  n——累计计算的喷头数

  p——单位长度管道的水力损失

  Pf——管道水力损失

  Pt——系统的供水压力

  Pe——水力最不利点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静压差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qi——每个计算喷头的实际流量

  Q——系统的设计流量

  Re——雷诺数

  ρ——流体密度

  μ——绝对粘度

  Δ——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

  MPa——压力单位

3 系统设备、组件和管道

3.1 一般规定

3.1.1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一般由供水装置、分区控制阀、减压装置、信号反馈装置、控制盘(柜)、高压细水雾喷头、管路及附件等部件组成。

3.1.2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所有组件,应在环境温度4℃到50℃内可靠工作。

3.1.3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组件、管道和管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工作压力。

3.1.4 橇装式灭火设备应由框架、泵组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除管网及其附件以外的其他部件组成。

3.1.5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信号反馈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作压力不应大于系统最小压力的50%,当装设在减压装置后时,动作压力不应大于减压装置后压力的50%;

  2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信号反馈装置触点接触电阻不应大于0.1Ω,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3.2 泵组式高压细水雾供水装置及过滤装置

3.2.1 泵组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装置应由高压泵、稳压泵、电机、水泵控制柜、贮水箱、缓冲水箱、自动补水装置、安全阀或泄压调压阀、过滤装置等组成。各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水箱、缓冲水箱应采用封闭结构,并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或其他能保证水质耐腐蚀的材料;

  2 贮水箱、缓冲水箱应设溢流管、放空管、通气管,具有防尘、防晒的技术措施,并设置水位显示装置、低水位报警装置、自动补水装置;

  3 缓冲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系统的设计流量喷放1min用水量;

  4 自动补水装置中与水相接触的部件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材料;

  5 安全阀或泄压调压阀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料制造。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与设定压力偏差为±3%,设定开启压力应为1.10倍的系统最大工作压力。泄压调压阀的开启压力与设定压力偏差为±5%,泄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 过滤装置应由过滤器、加压装置及附件等组成。过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备用过滤器,其流量不小于最大一台过滤器流量。过滤器材质应为奥氏体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奥氏体不锈钢、铜合金的材料;

  2 过滤器的网孔直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直径的80%;

  3 过滤器的水头损失应能满足系统管网水力计算的要求;

  4 过滤器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流量;

  5 应在过滤器后设置加压水泵,以满足过滤要求。加压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流量、压力应与加压水泵一致。

3.3 分区控制阀及减压装置

3.3.1 开式分区控制阀及闭式预作用分区控制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反馈阀门启闭和故障信号的功能;

  2 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功能,并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关闭阀门;

  3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对应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标识,并应标明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工作压力、介质流动方向等;

  4 分区控制阀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料制造。

3.3.2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应具有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功能,且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规定。

3.3.3 减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料制造;

  2 应具有锁止功能和相应的操作、警示标识;

  3 应在明显部位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介质流动方向等;

  4 其他应满足《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50898中相关规定。

3.4 高压细水雾喷头

3.4.1 开式喷头宜由喷头本体及微型喷嘴组成,并应设置过滤网,过滤网孔径不应大于最小喷孔直径的80%。

3.4.2 闭式喷头应由喷头本体、微型喷嘴及玻璃泡组成,并应设置过滤网,过滤网孔径不应大于最小喷孔直径的80%,且喷头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m·s)0.5,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3.4.3 喷头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MPa。

3.4.4 应在明显部位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

3.5 管道及附件

3.5.1 系统管道应采用铜管、冷拔法制造的奥氏体不锈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相当的金属管道。不锈钢管道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和《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的有关规定,且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中规定牌号为022Cr17Ni12Mo2的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不低于牌号为022Cr17Ni12Mo2的金属管道。

3.5.2 系统管道连接件的材质应与连接部位管道的材质相同。系统管道宜采用承插压合式连接、专用接头或法兰连接,也可采用氩弧焊焊接。系统管道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承插压合式连接的基本尺寸应满足表3.5.2的规定。

承插压合式连接薄壁不锈钢管的基本尺寸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数据中心内的数据机房、电池室、UPS室、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控制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档案室、配套或附属库房等位置宜采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4.1.2 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 防护对象的火灾风险及火灾特性;

  2 防火性能目标;

  3 防护空间的几何尺寸;

  4 环境风速或通风状况;

  5 最高或最低环境温度;

  6 火灾探测系统类型;

  7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类型及启动方式;

  8 喷头的性能及管道、喷头的布置方式。

4.1.3 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 系统类型、喷雾强度及持续喷放时间;

  2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

  3 喷头的流量系数,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最小工作压力;

  4 喷头最大间距、最大安装高度及喷头距墙的最大距离;

  5 喷头的性能及管道、喷头的布置方式。

4.1.4 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组件应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损伤的位置,或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

4.1.5 数据中心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1.6 不满足两路连续供水的泵组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宜单独设置贮水箱。

4.1.7 泵组式闭式系统设有2个及以上分区控制阀时,分区控制阀前应设置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的管径应满足系统设计流量的要求。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检修阀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4.1.8 高压消防水泵应采用柱塞泵,并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性能应与工作泵相同。

4.1.9 开式系统、闭式预作用系统每个分区控制阀处应设调试放空阀,闭式湿式系统及预作用每个分区控制阀后的管网末端应设末端试水装置。

4.1.10 系统各部件应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4.2 设计选型

4.2.1 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机房、电池室、UPS室、配电室、控制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档案室、密集柜存储的库房等宜选用开式全淹没或开式分区应用系统;

  2 柴油发电机房宜选用开式局部应用系统;

  3 采用非密集柜存储的库房等宜选择闭式系统,对于平时严禁误喷的库房应选择闭式预作用系统;

  4 配套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等宜选用开式全淹没或开式分区应用系统;配套油浸变压器、散热器、燃油锅炉、电缆桥架宜选用开式局部应用系统;走道宜选择闭式系统。

4.2.2 对于设置高压细水雾泵组的场所,宜在危险区域增设高压细水雾枪栓。若泵组式高压细水雾系统中配置了高压细水雾枪栓,系统设计流量应增加两只高压细水雾枪的流量。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保护半径不小于40m,并应确保任何一处着火时,至少有两支高压细水雾喷射装置的雾滴可同时覆盖火源。

4.3 设计参数

4.3.1 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少于30min。

4.3.2 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4.3.3 开式全淹没应用系统所保护的单个防护区最大面积不宜大于1000m2,体积不宜大于3000m3;当超过该面积及体积时,应以相关的火灾实验为依据或采用开式分区应用系统。

4.3.4 开式分区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需同时启动相邻分区控制阀对应的保护面积之和,每个分区控制阀的保护面积不宜小于140m2。

4.3.5 当在相邻部位交错重叠布置喷头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可按以下方式确认:

  1 仅计算一个分区与喷头交错部分的保护面积之和;

  2 喷头重叠部位的宽度不应小于3m;

  3 喷头布置不应少于2排,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5m,排间距宜为1.25m~l.50m。

4.3.6 开式全淹没应用和分区应用系统设计参数可根据表4.3.6确定。

开式全淹没应用和分区应用系统的设计参数

  注:1系统最小喷雾强度可按安装高度插值法选取;

  2对于磷酸铁锂电池室或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的DPS主机房、UPS室,当单块电池容量大于等于5kWh且不大于10kWh时,采用高压细水雾局部喷头加强保护,单只喷头流量不小于3L/min,并采用软管固定于机柜内;当单块电池容量小于5kWh时,该防护区内最小喷雾强度增加30%。

4.3.7 开式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对于外形规则的防护对象,应为防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对于外形不规则的防护对象,应为包络防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

4.3.8 开式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表4.3.8确定。

开式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参数

4.3.9 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3.10 闭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表4.3.10确定。

闭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注:系统最小喷雾强度可按高度插值法选取。

4.3.11 闭式系统应设置与楼层或保护区域一一对应的分区控制阀,且水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每个分区控制阀所对应的保护区域面积不应超过1000 m2,且喷头总数不应超过100只。

4.3.12 当场所的保护类型、喷雾强度、喷头设计工作压力、安装高度等不在本标准第4.3.6条、第4.3.8条和第4.3.10条规定的范围内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及喷头布置应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可的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4.3.13 火灾模拟试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采用实体模拟实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试验所用喷雾强度;

  2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试验测得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

  3 喷头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分别不应大于试验时的喷头间距和安装高度;

  4 喷头的安装角度应与试验安装角度一致。

4.4 喷头布置

4.4.1 除局部应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外,喷头宜按正方形布置;喷头最大安装间距不应大于3.0m。

4.4.2 闭式细水雾系统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 闭式喷头的最小安装间距不应小于2.0m;

  3 闭式喷头应布置在楼板或吊顶下,当场所不设置吊顶时,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4 闭式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宜有遮挡物,喷头与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4.4.3 高压细水雾闭式系统细水雾喷头布置于电缆夹层、架空地板下,或当净空高度小于0.8m时,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系统的设计参数及其喷头的布置间距宜符合表4.4.3的规定。

狭小空间喷头布置要求

  注:当地板下无可燃物时,可不设置细水雾喷头保护。

4.4.4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且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喷头与其它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

4.4.5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4.4.6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

4.4.7 用于保护A级数据机房和珍贵档案库房内的喷头宜设置防滴漏措施。

4.5 水力计算

4.5.1 高压细水雾系统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高压细水雾系统管道的水头损失计算公式

  式中:Pf—管道的水头损失,包括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MPa);

  Q—管道的流量(L/min);

  L—管道的计算长度,包括管段的长度和该管段内管接件、阀门等的当量长度(m);

  d—管道内径(mm);

  ƒ—摩阻系数,根据Re和Δ值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ρ—流体密度(kg/m3),按附录C确定;

  Re—雷诺数;

  μ—动力粘度(cp),按附录C确定;

  Δ—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mm)。对于铜管,取0.0015 mm;对于不锈钢管,取0.045 mm。

4.5.2 管件及阀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根据其相应的当量长度计算。对于不锈钢管件和阀门,其当量长度可按附录D确定。

4.5.3 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0 m/s,不应超过20m/s。

4.5.4 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计算公式

  式中:Pt—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MPa);

  Pe—最不利点处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高差(m);

  Ps—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4.5.5 喷头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喷头的设计流量计算公式

  式中:q—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K—喷头的流量系数[L/min/(MPa)-1/2];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4.5.6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系统的设计流量计算公式

  式中:Qs—系统设计流量(L/min);

  n—累计计算喷头数;

  —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4.5.7 闭式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水力计算最不利的作用面积内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开式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最大一个防护区内喷头的流量之和或开式分区应用系统中同时开启保护面积内喷头的流量之和。

4.5.8 系统贮水箱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系统贮水箱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计算公式

  式中:V—贮水箱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L);

  Qs—系统设计流量(L/min);

  t—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min)。

4.5.9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可靠补水时,泵组式系统贮水箱的储水容量可减去火灾时系统持续喷雾时间内的补充水量;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泵组储水容量可减去火灾时系统持续喷雾时间内的补充水量,但至少应保证1min的有效水量。当采用一路市政供水时,应按照本标准4.3节要求进行贮水箱容量计算。为保证初期火灾灭火,应在泵组内设置缓冲水箱以满足初期喷放灭火要求。泵组缓冲水箱及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应至少保证1min的有效贮水量。

4.6 供水

4.6.1 泵组式系统应有可靠的自动补水水源,水质、水量均应满足系统要求。当水源不能满足系统要求时,应设专用的贮水箱,其有效容积应符合本标准第4.5.8条的规定。

4.6.2 在贮水箱入水口和出水口至泵组前的管道上应设置过滤器,且过滤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维护、更换、清洗等操作。

4.6.3 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泵组式系统的水质指标:固体悬浮物、浊度及自由氯离子(或氯原子)含量等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2 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3 应符合制造商对水质的技术要求。

4.7 阀门和管道布置

4.7.1 分区控制阀宜靠近防护区设置,宜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当分区控制阀上无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时,应在分区控制阀后的主管道上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

4.7.2 开式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分区控制阀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每个分区控制阀上或阀后邻近位置,宜设置泄放试验阀及检修阀,并应配套调试试验装置。

4.7.3 闭式系统应按楼层或保护区域设置分区控制阀。每个分区控制阀后的管网应设置试水阀。分区控制阀应设置流量开关反馈信号。

4.7.4 每台消防泵的出水口应设置止回阀,系统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表、手动测试阀、泄放试验阀和安全阀。

4.7.5 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处应设置泄水阀,并应在每个控制阀上或其后邻近位置设置区域泄水阀。在闭式系统的最高点处应设置手动排气阀。

4.7.6 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支、吊架固定。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且应采取避免与系统管道发生电偶腐蚀的措施。

4.7.7 管道支、吊架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并应能承受管道充满水时的重量。系统管道支、吊架的间距不应大于表4.7.7-1的规定,当采用承插压合式连接时不应大于表4.7.7-2的规定。管道应按《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要求设抗震支吊架。

 

系统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

4.7.8 管道进入机房接口位置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5 系统控制

5.0.1 泵组式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方式,控制柜宜配有巡检功能。

5.0.2 探测区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式系统全淹没应用方式,探测区域应与保护区域一一对应;

  2 开式系统分区应用方式或局部应用方式,探测区域应与分区控制阀一一对应;

  3 闭式预作用系统的探测区域不应大于分区控制阀对应区域。

5.0.3 开式系统及闭式预作用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设置两种不同类型的火警信号。一路报警宜为感烟火灾探测器,另一路报警宜为感温火灾探测器。DPS数据机房、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的电池室等场所宜采用灵敏度更高的探测系统。

5.0.4 应在泵组、分区控制阀内等明显位置设置系统操作指示说明的标识。

5.0.5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宜增加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的标识,并应采取防误操作的措施。不同操作方式在外观上应便于辨别,并应有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

5.0.6 防护区或保护场所,其入口处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和系统动作指示灯。

5.0.7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能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消防水泵,并能远程开启开式分区控制阀、闭式预作用分区控制阀,并应能接收消防水泵的工作状态、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及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

  开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启动。闭式预作用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启动且一个喷头玻璃泡爆破动作后喷雾。闭式湿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一个喷头动作后自动启动。泵组式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防护区外就地操作并启动系统。

5.0.8 档案装置采用密集架(柜)时,密集架的架与架之间宜留20cm的间隙,以保证灭火效能。当密集架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能联动开启密集架时,密集架之间可不留间隙,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打开密集架。

5.0.9 在实施灭火前,应自动关闭相应通风、空调系统等。防护区的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时,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喷头。系统完成灭火后,应由有权限人员手动关闭高压细水雾系统,并及时打开通风系统排除湿气。

5.0.10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规定。

6 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6.0.1 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应由高压细水雾喷头、小型泵组、管路及附件等组成。

6.0.2 小型泵组应由小型水泵、控制面板、压力表、贮水箱、球阀等组成。

6.0.3 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适用于面积不大于500㎡的设备用房等场所,宜选用开式系统。

6.0.4 喷头安装间距不应大于3m,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6.0.5 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开式系统设计参数可根据表6.0.5确定。当场所的保护类型、喷雾强度、喷头设计工作压力、安装高度等不在本标准表6.0.5条规定的范围内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及喷头布置应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可的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开式系统设计参数表

6.0.6 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开式系统及闭式预作用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设置两种不同类型的火警信号。一路报警宜为感烟火灾探测器,另一路报警宜为感温火灾探测器。DPS数据机房、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的电池室等场所宜采用灵敏度更高的探测系统。

  当发生火灾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直接自动、手动启动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并能接收小型水泵的工作状态及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

6.0.7 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的水质指标:固体悬浮物、浊度及自由氯离子(或氯原子)含量等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7 系统施工、调试及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E确定。

7.1.2 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

7.1.3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计划,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记录。

7.1.4 施工应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

7.1.5 施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 应按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作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7.1.6 系统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1.7 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

7.1.8 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

7.1.9 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的全部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7.1.10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并应按本标准附录H和附录J记录。

7.1.11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和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7.1.12 系统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2 进场检验

7.2.1 材料和系统组件的进场检验应按照本标准附表G.0.1-1填写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7.2.2 管道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7.2.3 管道及管件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无明显的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

  2 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表面应完整无损伤。承插压合式连接处应无毛刺、无厌氧胶外溢,确保管道的牢固和密闭性;

  3 密封垫片表面应无明显折损、皱纹、划痕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4 管道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7.2.5 泵组单元、控制柜(盘)、贮水箱、缓冲水箱、分区控制阀、过滤器、安全阀等系统主要组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7.2.6 泵组单元、贮水箱、缓冲水箱、分区控制阀、过滤器、安全阀等系统组件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变形及其它机械性损伤;

  2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所有外露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密封良好;

  4 铭牌标记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7.2.7 细水雾喷头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制造厂及生产时间等标志应齐全、清晰;

  2 喷头的数量和规格型号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检查数量:分别按不同型号规格抽查1%,且不得少于5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喷头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7.2.8 阀组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阀门及其附件的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应齐全;

  2 各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 控制阀的明显部位应有标明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4 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清洁、无异物堵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质量证明文件。

7.2.9 进场抽样检查时有一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若仍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 安装与试压

7.3.1 系统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齐全;

  2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资料齐全;

  3 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满足本标准第3章的相关规定,具备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等的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5 防护区或防护对象及设备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文件相符;

  6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7 施工现场和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满足施工要求。

7.3.2 系统的安装应按本标准附表G.0.1-1~表G.0.1-6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3 泵组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和《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采用需要润滑油的柱塞泵时,泵组安装后应充装润滑油并检查油位;

  2 泵组吸水管上的变径处应采用偏心大小头连接;

  3 泵组进出口管道安装前,必须高压喷射冲洗管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高压泵组应启泵检查。

7.3.4 泵组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柜基座的水平度误差不应大于±2mm,并应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

  2 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不小于直径12mm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应少于4只螺栓;

  3 做控制柜的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4 控制柜安装的位置不得影响柜门的启闭及操作。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5 阀组的安装除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确定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阀组上的启闭标志应便于识别;控制阀上应设置标明所控制防护区的永久性标志牌。带有箱体的阀组安装时箱门启闭不得受任何阻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2 分区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2m~1.6m,操作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m,并应满足操作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和操作阀门检查。

  3 闭式系统试水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必要时可操作试水阀检查。

7.3.6 管道和管件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安装前应分段进行清洗,清洗后及时封堵。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不得留有焊渣、焊瘤、氧化皮、杂质或其它异物。安装完成后的管道应及时封堵;

  2 同排管道法兰的间距应方便拆装,且不宜小于100mm;

  3 管道穿过墙体、楼板处应使用套管;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应小于该墙体的厚度,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楼地面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管道应采取导除静电的措施;

  4 管道焊接的坡口形式、加工方法和尺寸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1、《埋弧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2的有关规定;管道之间或与管接头之间的焊接应采用对口焊接;

  5 管道的固定应符合本标准第4.7.6条和第4.7.7条的规定;

  6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冲洗和试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7.3.7 管道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满足系统要求水质的水进行冲洗;

  2 冲洗流速不应低于设计流速;

  3 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并应对管道支、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 冲洗合格后,应按本标准附表G.0.3填写管道冲洗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宜采用最大设计流量,沿灭火时管网内的水流方向分区、分段进行,用白布检查无杂质为合格。

7.3.8 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应在管道冲洗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用水的水质应与管道的冲洗水一致;

  2 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

  3 试验的测试点宜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在试验后安装;

  4 试验合格后,应按本标准附表G.0.1-4填写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5min,管道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12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目测管道无变形为合格。

7.3.9 系统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应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吹扫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20m/s。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管道末端设置贴有白布或涂白漆的靶板,以5min内白布或靶板上无锈渣、灰尘、水渍及其它杂物为合格。

7.3.10 喷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管道试压、吹扫合格后进行;

  2 安装时,应根据设计文件逐个核对其生产厂标志、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

  3 应采用专用扳手安装;

  4 喷头安装高度、间距,与吊顶、门、窗、洞口或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不带装饰罩的喷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带装饰罩的喷头应紧贴吊顶;带有外置式过滤网的喷头,其过滤网不应伸入连接管内;

  6 喷头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端面硬密封或O型圈密封,不应采用聚四氟乙烯、麻丝、粘结剂等作密封材料。也可采用符合消防要求及本标准第3.5.1条耐腐蚀、耐压性能相当的金属软管连接;

  7 数据机柜内安装局部喷头时,宜采用金属软管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11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它联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7.4 调试

7.4.1 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及与系统联动的火灾报警系统或其它装置、电源等均应处于准工作状态,现场安全条件符合调试要求;

  2 系统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齐全,调试所需仪器、仪表应经校验合格并与系统连接和固定;

  3 应具备本标准第7.3.1条所列技术资料和附表F、附表G.0.1-1~附表G.0.1-5所列现场检查记录;

  4 应具备经监理单位批准的调试方案。

7.4.2 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系统调试。

7.4.3 系统调试应包括泵组、稳压泵、控制阀的调试和联动试验的模拟启动。

7.4.4 泵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泵组时,泵组应立即投入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和自动启动泵组。

  2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泵组时,泵组应立即投入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切换启动泵组。

  3 采用柴油泵作为备用泵时,柴油泵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启动柴油泵。

  4 控制柜应进行空载和加载控制调试,控制柜应能按其设计功能正常动作和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电压表、电流表和兆欧表等仪表通电观察检查。

7.4.5 稳压泵调试时,在模拟设计启动条件下,稳压泵应能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应能自动停止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设计启动条件启动稳压泵检查。

7.4.6 控制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闭式系统,区域控制阀后或控制阀上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及时动作并发出动作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试水阀处放水或手动关闭控制阀,观察检查。

  2 对于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应能在接到动作指令后立即启动,并应发出相应的阀门动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采用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控制阀,水通过试验阀排出,观察检查。

7.4.7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闭式系统,从试水阀处放水时,相应的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和泵组等均可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观察检查。

  2 对于开式系统,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系统,相应的分区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和泵组等均应能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在模拟火灾信号下,火灾报警装置应能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当系统动作时,应能联动关闭通风、空调系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火灾信号,观察检查。

7.4.8 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本标准附表G.0.1-6填写调试记录,并应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将系统恢复至准工作状态。

 7.5 验收

7.5.1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系统竣工图;

  2 主要系统组件和材料的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 系统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系统检测报告;

  8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7.5.2 泵组式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贮水箱的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水源的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标准;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水质取样检查。

7.5.3 泵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检修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观察检查。

  2 泵组的吸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试水阀的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的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开启试水阀,观察检查。

  4 泵组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观察检查。

  5 当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观察检查。

  6 泵组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观察检查。

  7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控制柜的动作应能完成本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5.4 控制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阀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7.3.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试水阀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试水阀,使用流量计、压力表观察检查。

  3 分区控制阀组应能可靠动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观察检查。

  4 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均应处于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5.5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7.3.6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化学腐蚀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7.6、4.7.7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7.5.6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7.3.8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

  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7.5.7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泵组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2 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观察检查。

  4 泵组及其它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7.5.8 对于允许喷雾的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对于不允许喷雾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进行模拟喷雾试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5.7条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至少1个系统、1个防火区或1个防护对象。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观察检查。

7.5.9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7.5.9划分为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项和轻度缺陷项;

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2 当无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项不多于2项、一般缺陷项与轻度缺陷项之和不多于6项,经整改合格后可判定系统验收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7.5.10 半固定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源的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标准;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水质取样检查。

  2 小型泵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泵、备用泵、及相应吸水管、出水管上的阀门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检修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观察检查。

  3 小型泵组的吸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小型泵组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观察检查。

  5 小型泵组应能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泵组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观察检查。

  6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7.3.8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

  8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9 管网验收时,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7.3.6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10 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1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偶腐蚀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7.6~4.7.7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12 以上第1、4、5、6、9、10款必须满足,其余缺陷项不应多于两项,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8 系统维护管理

8.0.1 系统的维护管理应制定维护管理制度,并应根据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0.2 系统的维护管理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承担。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维护方法与要求。

8.0.3 系统的维护管理宜按本标准附录K.0.1中表K.0.1的要求进行,并应按附录K.0.2填写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8.0.4 系统发生故障并需停用进行维修时,应经消防责任人批准并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进行。

8.0.5 系统维护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规定要求处理。

8.0.6 系统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年检、季检、月检和日检。

8.0.7 系统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年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测定1次系统水源的供水能力;

  2 应对系统组件、管道及管件进行1次全面检查,清洗贮水箱、过滤器,并对控制阀后的管道进行吹扫;

  3 贮水箱应每半年换水一次,缓冲水箱内的水应按产品制造商的要求定期更换,不少于每半年一次。未设置水质在线巡检装置的缓冲水箱,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一经检测不达标时及时更换储水。过滤器出水水质不符合要求时应检修或更换过滤器;

  4 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试验,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5.7条的规定。

8.0.8 系统每季度应进行1次季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试验阀对泵组式系统进行1次放水试验,检查泵组启动、主备泵切换及报警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2 应检查管道和支、吊架是否松动,管道连接件是否变形、老化或有裂纹等现象。

8.0.9 系统每月应进行1次月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系统组件的外观,应无碰撞变形及其它机械性损伤;

  2 应检查分区控制阀动作是否正常;

  3 应检查阀门上的铅封或锁链是否完好,阀门是否处于正确位置;

  4 应检查水箱及水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 对于闭式系统,应利用试水阀对动作信号反馈情况进行试验,观察其是否正常动作和显示;

  6 应检查喷头的外观及备用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7 应检查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等是否完整无损。

8.0.10 系统每日应进行1次日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控制阀等各种阀门的外观及启闭状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应检查系统的主备电源接通情况;

  3 应检查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温度,且不应低于5℃;

  4 应检查报警控制器、水泵控制柜(盘)的控制面板及显示信号状态;

  5 系统的标志和使用说明等标识是否正确、清晰、完整,处于正确位置。

附录A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基本要求

A.0.1 本附录规定了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方法与要求。

A.0.2 火灾试验模型应根据具体防护对象的实际火灾特性、空间几何特征及环境条件等确定。

A.0.3 进行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细水雾系统的构成、管网布置、设计参数等应与实际工程应用一致。

A.0.4 在确定火灾模型时应考虑下列能保证火灾模型与实际工程应用相似性的主要因素:

  1 试验燃料应能代表具体防护对象的实际火灾特性;

  2 试验空间应与实际保护空间的几何特征一致;

  3 试验空间的通风等环境条件应与实际工程的应用条件相同或类似;

  4 系统的应用方式应与设计拟采用的方式相同。

A.0.5 系统应根据可燃物的火灾发展特性确定火灾模拟试验的引燃方式和预燃时间。

A.0.6 对于开式系统,试验结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全淹没或区域应用时,灭火时间小于15min;局部应用时,灭火时间小于5min;

  2 灭火后无复燃现象;

  3 灭火后仍有剩余燃料。

A.0.7 对于闭式系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启动的细水雾喷头数目不大于5只;

  2 燃烧物的体积或重量损失不大于50%;

  3 引燃物正上方吊顶最高温度不大于260℃;

  4 引燃物正上方吊顶下76 mm处的最高温度不大于315℃。

A.0.8 用于库房等场所的闭式系统,试验结果应满足持续喷雾30min停止后不应出现有焰燃烧现象。

A.0.9 系统进行实体火灾试验时,对防护对象的损害不应超过允许的程度。

A.0.10 系统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结果,可应用于火灾类别相同,火灾荷载相同或较小,几何特征相似但体积相同或较小,通风或风速等环境条件较有利的实际工程。

附录B 莫迪图

莫迪图

附录C 水的密度及其动力粘度系数

水的密度及其动力粘度系数

附录D  阀门、管件相对于不锈钢管的当量长度

 阀门、管件相对于不锈钢管的当量长度

附录E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附录F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G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G.0.1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及联动试验记录等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G.0.1-1~表G.0.1-6填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冲洗记录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试压记录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H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J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K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K.0.1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宜按表K.0.1要求进行。

高压细水雾系统维护管理工作要求

K.0.2 高压细水雾系统在定期检查和试验后宜按表K.0.2要求进行。

高压细水雾系统在定期检查和试验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不锈钢无缝钢管规格》GB 1329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T 985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T 98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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