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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全文阅读链接:《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4、违法行为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8、违法行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9、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10、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11、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12、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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