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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开展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对消防技术服务的从业条件和执业行为设置管理指标体系,依据指标体系对管理对象综合评定信用等级的行为。
第五条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全市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技术服务信用档案,实时向社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用情况。
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信息共享,坚持警示与教育、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采取积分制,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从业情况、参与消防工作情况、奖惩情况,对每项指标赋予相应分值,通过加减分值,判定并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八条 积分管理分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单位积分和从业人员个人积分。积分管理对象统一社会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同一积分管理对象持续累计计分。
第九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积分管理同时执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符合总队《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内容扣减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
同一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扣减积分。
消防救援部门撤销、变更处罚决定的,已扣减的积分予以撤销、变更。
第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分值由初始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实行长期动态管理。初始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根据总分从高到低,分别为AAA级(信用优秀级)、AA级(信用良好级)、A级(信用一般级)、B级(信用较差级)、C级(信用极差级)五级。
积分排名前10%(含本数)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为AAA级;
积分排名前10%-20%(含本数)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为AA级;
积分排名前20%-85%(含本数)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为A级;
积分排名前85%-95%(含本数)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为B级;
积分排名前95%-100%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为C级。
积分排名并列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就高纳入同一等级;无减分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根据其积分情况纳入A级及以上等级。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为AAA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从业条件;优先参与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技术服务;优先入选天津市防火工作专家库;优先推荐其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消防评估、隐患整改等活动;推荐社会单位优先选用。
信用等级评为AA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二年检查一次从业条件;鼓励社会单位选用。
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检查一次从业条件。
信用等级评为B级或C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从业条件;不得参与消防救援部门组织的消防技术服务;不得入选天津市防火工作专家库;限制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消防评估、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信用等级为C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提醒社会单位谨慎使用。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再实施积分管理。
(一)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的;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原注册审批部门撤销其注册的。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情况积分数据从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获取,其他指标积分根据事由由消防救援部门直接赋分或者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申请后核定赋分。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处罚或约谈产生减分的,由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部门每月向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报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减分统计表,经核定后予以减分。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加分条件的,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申报加分。
未使用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从业情况及加分申请的真实证明材料,消防救援部门核定后予以赋分。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作出除第十八条规定自动赋分以外的加分减分或变更信用等级的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对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消防救援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异议申请处理期间不影响积分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或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积分信息的记录、归集、公示、查询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因,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被管理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积分标准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每完成一次完整的消防评估、检测项目,自动进行统计赋分。火灾高危单位每个项目加1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个项目加0.6分,其他单位每个项目加0.3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完成消防设施维保项目满一年的,自动进行统计赋分。火灾高危单位每个项目加2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个项目加1.2分,其他单位每个项目加0.6分。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物联网服务平台,为服务对象提供消防物联网远程服务,服务质量达到《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规范》的,予以加分。入网单位达到10家的加150分;11家到30家的,每家再加5分;31家到50家的,每家再加3分;51家及以上的每家再加1分。网络服务中断的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对火灾预警、扑救起到关键作用的,经核实后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加30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级消防救援部门相关荣誉表彰或者通报表扬的,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20分和10分;获得国家局及以上消防相关荣誉表彰的,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30分和15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消防行业课题研究、消防领域发明专利或软件研发并被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推广应用的,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20分、10分;参与市级消防救援部门组织编写的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的,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20分、10分;编写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10分;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规化消防试点建设的,每次对该机构加10分。
参与市级消防救援部门牵头的消防科技项目的,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10分和5分;所研发科研项目获得省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在以上加分的基础上,分别再加5分、4分、3分;获得国家消防局(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在以上加分的基础上,分别再加10分、8分、6分。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现被服务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并及时上报消防救援部门的,经核实后对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10分。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入选天津市防火工作专家库并发挥重大作用的,以及参加市级消防救援部门组织的公益性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座谈研讨、指导服务等活动表现突出的,每次对该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加5分和2分。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执业时间12个月以上且有执业项目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2人以上的,每多聘请1人加4分;聘请执业时间12个月以上且有执业项目的中、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6人以上的,每多聘请1名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加4分,每多聘请1名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加2分。积分随人员变动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经调查认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负有重要责任的,每项次减100分。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50分: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
(三)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且火灾时消防设施未发挥应有作用的;
(五)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六)违规执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资格证书造假的。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20分:
(一)技术服务对象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有责任的;
(二)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期间,继续从事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或者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违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七)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未按规定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
(八)存在恶意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从业行为,或者其从业行为被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
(九)不按规定配合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违法行为取证的;
(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消防救援部门警示约谈或者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10分: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无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
(三)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四)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五)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六)机构从业人员定位轨迹未在其从业项目建筑或场所内或上传从业照片显示未在其从业项目建筑或场所内的;
(七)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八)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九)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十)机构从业人员未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第三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5分:
(一)未按照规定或者按期生成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的;
(二)未按时回复或者落实消防救援部门发布的工作要求或者通知通报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50分:
(一)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二)在聘用单位出具的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在虚假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六)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七)违规执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被服务单位发生火灾的。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20分:
(一)在聘用单位出具的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参与维护保养后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减10分:
(一)未在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上传从业人员照片和执业资格证书等基本信息的;
(二)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上签名、盖章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的;
(四)从业人员定位轨迹未在其从业项目建筑或场所内以及从业照片显示未在其从业项目建筑或场所内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的;
(六)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项目数量明显异常并查实有造假行为的;
(七)被消防救援部门通报或者下发提示单批评的。
第四章 积分修复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积分修复,应当在机构和人员完成整改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3个月后提出修复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修复者应向作出扣减积分的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修复申请单;
(二)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整改照片、整改报告等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修复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拟同意修复申请的,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修复表并上传给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修复分值最多恢复到扣减分数的90%,其中被处以暂停执业的,经审核同意后最多恢复到扣减分数的80%。
第三十八条 同一积分管理对象的积分修复不超过三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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