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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有关业务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近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 46034-2025,以下简称《规则》)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规则》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制定,为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提供了标准依据。

  国家消防救援局有关业务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对《规则》进行解读。

  问:《规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略)

  为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国家消防救援局在总结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实施4年多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并于2025年8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根据《规则》,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或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依法审查。

  问:消防救援机构如何实施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实地检查时要求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式,根据场所范围确定抽查内容及抽查部位,对场所进行随机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其中,对涉及抽查场所员工数量、建筑物栋数、场所楼层数量、场所防火分区数量等的实地抽查范围均明确了不同的抽查规则。

  在实地检查内容方面,消防救援机构应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等内容进行抽查。其中,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是否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具备相应能力等6项内容,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用火用电管理、消防设施维护、员工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等9项内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包括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20项具体技术要求。

  问:如何评判检查结果是否合格,《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消防救援机构采用综合评定方法评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结果是否合格,即综合考虑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两个方面的结果,只要发现存在一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就应当判定为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反之,即不存在重要事项的,均可判定为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规则》规定的“重要事项”,主要为场所中存在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各类不安全事项。除重要事项外,能当场或者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危害较小的火灾隐患等各类不安全事项列为“其他事项”。这种分类既抓住了消防安全的关键风险点,又体现了消防执法宽严相济的原则,避免“一刀切”。

  问:《规则》针对检查对象存在的特殊情形有哪些规定?

  答:对于三种特殊情形明确了处理规则。一是当场所设置在建筑的局部时,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只需考虑场所内部及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不需要对整栋建筑再进行抽查,既有效提高检查效能,又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二是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的场所重新申报时,对于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且没有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或者仅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场所,应执行不低于原取得行政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对于已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场所,或者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但已重新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则应该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三是场所如果设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可不设置的消防设施,可在实地检查时一并检查。如果增设的消防设施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问题但又不影响场所应设的其他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不影响综合评定的结果。

  问:《规则》的出台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作用和意义?

  《规则》的出台填补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相关标准空白,既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检查依据,也为公众聚集场所落实自身主体责任提供自查指引,标志着我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迈入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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