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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有消防百事通文库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全文链接
近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全文已经发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6年2月1日实施。
标准中提出了重要事项概念:
重要事项importantitem: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并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各类不安全事项。
标准中对资料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了明确:
5.1资料审查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a)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b)营业执照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c)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d)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申报资料中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内容)
重要事项如果不合格的话,则视为不合格。
因此公众聚集场所要高度重视这些内容,比如:
6.2.2.2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应确定为重要事项:
a)未按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的,或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未明确主体责任、审批程序、作业人员管理和作业现场管控措施等要求的;
b)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不掌握值班应急程序的;
c)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承担疏散引导任务的人员不掌握岗位职责的;
d)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者现场拉动测试到场时间不符合要求的;
e)违反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2.3.3.2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且无法当场改正时应确定为重要事项:
a)场所所在建筑和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或者被占用的;
b)场所所在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道,或者消防车道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
c)场所所在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能满足消防扑救作业条件的;
d)消防救援口被遮挡的;
e)场所位置的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f)场所的防火分区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g)场所的防火分隔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h)场所的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被拆除、损坏或者无法实现防火分隔功能的;
i)场所的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封堵材料选用或者填塞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j)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者疏散横通道,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者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的;
k)疏散出口的门,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等部位使用镜面反光材料的;
l)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等部位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m)场所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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