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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场所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是否可以安装在变电室或配电房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做了补充说明:

  13.2.2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2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商场和超市;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4 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

  6 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7 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 城市轨道交通、一类交通隧道工程;

  9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幼儿园,中、小学的寄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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