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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

一、文件发布概况

  国家消防救援局于2025年9月10日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该文件经2025年9月8日国家消防救援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执行。

  基准适用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

  罚款数额有一定额度的,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0-30%、30%-70%、70%-100%三个阶次。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27类“罚款”类违法行为裁量标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含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及相关人员)的27类“罚款”类违法行为,按情节轻重对应上述罚款阶次划分。

  较轻档次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在服务报告上签名盖章但报告内容真实的;初次超出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单次简单消防技术服务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的;未按规定留存服务档案但能补正完整的等。

  一般档次违法行为包括:出具的服务报告存在1-2处非核心数据错误但及时修正的;一年内因同类轻微违法被提醒后再次发生的;未按技术标准开展部分检测项目但未影响整体消防安全判断的等。

  严重档次违法行为包括:出具虚假消防技术服务报告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多次开展服务或开展核心领域服务的;因服务违法行为导致消防设施失效引发火灾隐患的;拒不改正服务违法行为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等。

  对该类主体罚款处罚,同时考量机构资质等级、从业人员执业年限、违法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确保同情形同处罚。

  根据国家最新印发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罚款类行政处罚规范如下,明确仅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其他处罚类型不在本基准规范范围内。

一、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罚款类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失实文件的(虚假文件指未提供服务却出具结果或篡改结果,失实文件指结论与实际部分不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指派无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违法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或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或未加盖本机构印章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或未妥善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协助骗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二、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罚款类行政处罚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被依法注销注册后仍继续执业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存在应当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擅自继续执业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本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擅自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数量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擅自承接执业业务或开展执业活动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此类行为与超出个人执业范围并列构成从重处罚情形)。

  注:上述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幅度需结合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判定,其中机构违法罚款一般分为1万元以下、1万至2万元、2万至3万元三个阶次,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罚款分为1千元至1万元、1万至2万元等不同标准。地方实施细则可能根据违法次数、危害后果等增设裁量阶次,如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部分情形可适用不予处罚规定。

四、行政处罚情节适用规则

  (一)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五、执法程序与监督要求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

  在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同时应对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执法督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情况的监督,及时预警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

  发现裁量权基准适用明显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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