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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技术要点

节选自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发布的《医疗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点》第四章

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医疗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

4.1.2 医疗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场所灭火、控火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4.1.3 设置在医疗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或保护对象的火灾类型,不应用于扑救遇灭火介质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2 灭火设施应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3 灭火剂储存间的环境温度应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安全运行和灭火剂安全储存的要求。

4.1.4 下列医疗建筑应设置与室内消火栓等水灭火系统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位于室外便于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安全供水的位置:

  1 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建筑;

  2 6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

  3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或3层及以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4.1.5 医疗建筑的消防泵房、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消防电梯的井底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消防电梯井底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4.1.6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1.7 高层医疗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医疗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其他医疗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4.1.8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9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4.2 消火栓系统

4.2.1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4.2.2 医疗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满足医疗建筑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

4.2.3 下列医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 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

  2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

4.2.4 医疗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4.2.5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医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高层公共建筑;

  2 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医疗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汽车库。

4.2.6 医疗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医疗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4.2.7 人员密集的医疗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医疗类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2.8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5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6 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角或向下;

  7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多层和高层医疗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8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9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高层医疗建筑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医疗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医疗建筑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

4.3 自动灭火系统

4.3.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4.3.2 下列医疗建筑、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4.3.3 医疗建筑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医疗建筑采用湿式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医疗建筑采用湿式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4.3.4 医疗建筑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4.3.4的规定。

医疗建筑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4.3.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喷头。

  2 中庭环廊、病房及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 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4.3.6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4.3.7 布置在医疗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8 布置在医疗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9 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3.10 医院的重要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4.3.11 医疗建筑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4.3.12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需要防火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宜设置水幕系统。

4.3.1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医疗建筑中,火灾类别为A类的下列场所

  1 净空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

  2 净空高度大于8m且不大于12m,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

4.4 灭火器配置

4.4.1 医疗建筑内部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级别为中危险级或者严重危险级。

4.4.2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3 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

  4 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

  6 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4.4.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4.4.4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4.4.5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4.4.6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被火烧过;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4.5 消防水源

4.5.1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4.5.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3,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3;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6 高位消防水池的设置其他要求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1条规定。

4.6 供水设施

4.6.1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

  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连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4.6.2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医疗建筑,不应小于36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³,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³;

  2 多层医疗建筑,不应小于18m³。

4.6.3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类高层医疗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 多层医疗建筑,不应低于0.07MPa;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4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4.6.4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

  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3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4.7 系统控制

4.7.1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4.7.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4.7.3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4.7.4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4.7.5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为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

4.7.6 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

4.7.7 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均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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