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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防火设计技术要点

节选自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发布的《医疗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点》第五章

5 防烟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5.1 一般规定

5.1.1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5.1.2 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5.1.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5.1.4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5.2 防烟

5.2.1 医疗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5.2.2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医疗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²。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人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人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5.2.3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5.2.4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5.2.5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5.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2 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

  3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5.2.7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5.2.8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5.2.9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m²。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m²。

5.2.10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5.2.1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 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5.2.12 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5.2.1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它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5.2.14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5.2.15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5.2.16 防烟系统控制:

  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能在防火分区内的火灾信号确认后15s内联动同时开启该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楼梯间、该防火分区所在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4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5.3 排烟

5.3.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5.3.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

5.3.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医疗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医疗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

5.3.4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5.3.5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1 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5.3.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5.3.7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医疗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注:用开敞楼梯连通起来的上下两层或者多层,每层面积小于100m²,但总面积大于100m²时,应在敞开楼梯穿越楼板开口部位设置挡烟垂壁,上下分别设置排烟措施。

  2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中庭;

  注:建筑内的自动扶梯,上下贯通数层,当设置在中庭等空间时,应按中庭等设置排烟设施;当单独设置且改区域投影面积大于100m²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小于或等于100m²时,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5.3.8 医疗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区域。

5.3.9 防烟分区

  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 医疗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医疗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5.3.10 自然排烟设施

  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2017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5.3.11 排烟口

  1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规范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规范进行计算;

   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仅指机械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2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3 洁净区内的排烟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排烟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洁净区内的排烟阀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排烟阀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

5.3.12 机械排烟设施

  1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2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3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5.3.13 补风系统

  1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2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3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5.3.14 系统控制

  1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3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4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6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5.3.15 风机设置

  1 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排烟风机的出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进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2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3 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4 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焊接牢固、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5 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并应设防雨措施。

5.4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5.4.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5.4.2 医疗建筑的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5.4.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距墙不应大于200mm;

  2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4.4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5.4.5 洁净室的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2 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物理化学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3 排风介质中有害物浓度及排放速率超过国家或地区有害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规定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坡度及排放口。

5.4.6 在下列情况下,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和发生交叉污染;

  2 排风介质中含有毒性的气体;

  3 排风介质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

5.4.7 风管

  1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去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2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3 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4 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接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4.8 风管系统安装

  1 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3)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系统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不得设置接口;

   4)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严禁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

  3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4 静电式空气净化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

5.4.9 医疗建筑内厨房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时,事故通风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按钮,手动控制按钮应分别设在室内、外便于操作处。

5.4.10 医疗建筑变配电室当采用气体灭火时,应设置气体灭火后通风措施,当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时,风机手动控制按钮应设在便于操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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