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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工业厂房净空高度大于12m,《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表5.0.2无设计基本参数,如何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回复】对于无明显遮挡的丙类生产车间,可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依据】GB50084-2017-5.0.2条、GB51427-2021-3.1.1/3.1.2条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注:1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2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h≤18m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GB51427-2021《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3.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和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库房中,火灾类别为A类的下列场所:
1 净空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
2 净空高度大于8m且不大于12m,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
3.1.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应用于下列场所:
1 经常有明火作业;
2 不适宜用水保护;
3 存在明显遮挡;
4 火灾水平蔓延速度快;
5 高架仓库的货架区域;
6 火灾危险等级为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严重危险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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