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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炮、灭火装置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消防水炮)

一、一般规定

1.1 适用于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及灭火装置的配置检查与验收。

1.2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GB 50498、GB 25204、GB 5142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1.3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干粉灭火装置、泡沫喷雾灭火装置、细水雾灭火装置等灭火装置的配置应符合GB 55036、GB 16670、XF 13、XF 498、XF 602、XF 834、XF 114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1.4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消防泵组等专用系统组件应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主要系统组件的外表面涂色宜为红色。

1.5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1.6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应符合GB 55002、GB 50981的规定。

二、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主控项目

2.1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室内固定消防炮的设置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筑结构或设施的遮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2.2 管材、管件、配件、线缆等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2.3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及压力表、过滤装置和金属软管等系统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2.4 灭火装置、探测装置、控制装置、水流指示器、模拟末端试水装置,以及阀门、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气压稳压装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规格和型号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2.5 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应试验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

2.6 灭火装置、消防炮安装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固定牢固,且应在供水管线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2.7 灭火装置、消防炮回转范围应与防护区相对应。灭火装置、消防炮安装后,在消防设计文件规定的水平和俯仰回转范围内不应与周围的构件碰撞。与灭火装置、消防炮连接的电、液、气管线应安装牢固,且不应干涉回转机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2.8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应由探测部件、压力表、自动控制阀、手动试水阀、试水接头及排水管组成,应设置不被占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探测部件应与系统所采用的型号规格一致;

  b)自动控制阀和手动试水阀的公称直径应与灭火装置前供水支管管径相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核查资料。

2.9 管网安装完毕后,其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应符合GB 50498、GB 5142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且试验和冲洗应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三、灭火装置

  主控项目

3.1 灭火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灭火装置明显部位应设置清晰、耐久的标识。

  检查方法: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3.2 灭火装置应按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密封性能、强度性能、联动性能、灭火性能等试验,试验应合格。

  检查方法: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3.3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充装的七氟丙烷灭火剂、六氟丙烷灭火剂等应为国家允许进入市场使用的合格产品。

  检查方法: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核查资料。

3.4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应进行承载能力试验,悬挂支架或支座应能承受3倍灭火装置总质量,试验应合格,不应产生变形或脱环、脱落等现象。在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悬挂支架或支座不应产生变形或脱环、脱落等现象。

  检查方法: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安装图

3.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按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灭深炸锅火和炒菜锅火、灭排烟罩火及排烟管道火、抗飞溅等试验,试验应合格。

  检查方法: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3.6 干粉灭火装置悬挂支架、支座应能承受5倍灭火装置总质量,不应产生变形或脱落现象。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悬挂支架、支座不应产生变形、脱环或脱落等现象。

  检查方法: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3.7 泡沫喷雾灭火装置储液罐应采用耐泡沫灭火剂腐蚀材料制造,储液罐内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GB 15308要求,不适用蛋白类泡沫灭火剂。

  检查方法: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核查资料。

四、功能测试

4.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 h。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4.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2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定位,并应至少有1台且最多2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射流,且其射流应能到达火源进行灭火。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测量检查。

4.3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发现火源的探测装置对应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其中应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射流能到达火源进行灭火。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测量检查。

4.4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控制主机在接到火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后,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打开自动控制阀、启动系统射流灭火,并应同时启动声、光警报器和其他联动设备。系统在手动控制状态下,在人工确认火灾后应能手动启动系统射流灭火。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4.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自动启动后应能连续射流灭火。当系统探测不到火源时,对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连续射流不小于5 min后停止喷射,对于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连续喷射不小于10 min后停止喷射。系统停止射流后再次探测到火源时,应能再次启动射流灭火。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测量检查。

4.6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自动控制阀和灭火装置手动控制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进行自动控制阀开启、关闭功能试验,其启、闭动作、反馈信号等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b)进行灭火装置动作功能试验,其俯仰回转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直流-喷雾转换及反馈信号等指标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灭火装置动作时不应与周围构件触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观察检查。

4.7 系统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切换测试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手动切换试验和自动切换试验应各进行1次~2次。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4.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试验应正常。

  检查数量:每个保护区的试验应不少于1次。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4.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模拟末端试水装置调试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4.10 消防水炮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水炮炮口开始喷水时间不应大于5 min,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4.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调试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4.12 固定消防炮系统手动功能的调试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控阀门进行启闭功能试验,其启闭角度、反馈信号等指标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b)消防炮进行动作功能试验,其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直流喷雾转换及反馈信号等指标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消防炮不应与消防炮塔碰撞干涉。

  c)消防泵组进行启、停试验,消防泵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d)稳压泵组进行启、停试验,稳压泵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观察检查。

4.13 消防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应进行喷水试验,其喷射压力、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等指标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b)消防干粉炮应进行喷射试验,其喷射压力、喷射时间、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等指标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测量检查。

4.14 消防炮系统各联动单元进行联动功能调试时,各联动单元被控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观察检查。

4.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喷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进行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喷水试验。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 min,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测量检查。

  b)泡沫炮灭火系统:泡沫炮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泡沫炮保护范围进行喷射泡沫试验。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泡沫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 min,喷射泡沫时间应大于2 min,实测泡沫混合液混合比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测量检查。

  c)干粉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进行一次喷射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各进行一次喷射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干粉时间应小于或等于2 min。干粉喷射时间应大于60 s,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测量检查。

  d)水幕保护系统:当为手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方式对该道水幕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分别进行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测量检查。

节选DB32T/5028-2025《江苏省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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