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消防水炮防火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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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1 适用于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形式、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火灾报警系统布线、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通信、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防火门监控、功能测试等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GB 55036、GB 50166、GB 16806、GB 25506、GB 2818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安装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
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抗震支吊架设置应符合GB 55002、GB 50981的规定。
1.6 应对电管、电线电缆的敷设及模块、扬声器的安装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二、火灾报警系统形式
主控项目
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安装总线短路隔离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三、消防控制室内设备
主控项目
3.1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备面盘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 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 m。
b)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 m。
c)设备面盘排列长度大于4 m时,其两端通道宽度不小于1 m。
d)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布置,并应与其他设备之间有明显间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
3.2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保护开关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不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 主电源应设置明显永久性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蓄电池规格、型号、容量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蓄电池安装应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3.6 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b)专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c)消防控制室内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d)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 mm²。
e)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25 mm²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观察检查。
3.8 交流供电和36 V以上直流供电消防用电设备金属外壳应设置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四、火灾报警系统布线
主控项目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按20%抽验,抽验总数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按20%抽验,抽验总数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源和联动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按20%抽验,抽验总数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4.4 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传输线缆、电缆槽盒和导管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按20%抽验,抽验总数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一般项目
4.5 消防控制室引出干线和火灾报警器及其他控制线路应分别绑扎成束,汇集在端子板两侧,左侧应为干线,右侧应为控制线路。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按20%抽验,抽验总数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五、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主控项目
5.1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图形显示装置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或场所,其布置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GB 5016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与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直接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设置明显永久性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5.4 消防联动控制模块不应安装在配电柜、配电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设备。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20%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5.5 同一报警区域内分散安装模块应用模块盒作为保护。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20%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一般项目
5.6 消防控制器、消防控制柜内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线路类别端子应分开,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7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安装牢固;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靠近门轴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 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 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
5.9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在不燃材料或墙体上,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20%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0 模块连接导线应有不小于150 mm长余量,其端部应设置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20%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5.11 隐蔽安装的模块,应在安装处附近设置检修孔,尺寸不小于100 mm×100 mm,并应设置永久性标识。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20%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六、火灾探测器
主控项目
6.1 火灾探测器安装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6.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检查数量:总线制控制器: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20%抽验。多线制控制器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6.3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火灾探测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探测器至墙壁、梁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 m。
b)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 m内不应有遮挡物。
c)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 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 m。
d)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 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 m,探测器至端墙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
一般项目
6.4 火灾探测器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5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多通道入口,应面向主入口方向。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七、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
主控项目
7.1 手动报警按钮布置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并满足快速报警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检查数量: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20%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7.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部位,且应设置明显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安装在消火栓箱内;
b)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 mm长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置明显永久性标识。
检查数量: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20%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八、消防通信
主控项目
8.1 消防控制室内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核查资料。
8.2 消防电话设置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避难层应每隔20 m安装1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并应设置明显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电话分机按实际安装数量。电话插孔安装数量在5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电话插孔安装数量在5只以上时,按20%抽验,抽验总数不少于5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8.3 建筑高度超过100 m高层公共建筑,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室之间通信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并有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核查资料。
一般项目
8.4 消防电话在墙面上安装时应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5 消防电话其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 mm长余量,端部应设置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8.6 电话插孔不应安装在消火栓箱内。
检查数量:实际安装数量在5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安装数量在5只以上时,按20%抽验,抽验总数不少于5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九、应急广播与警报装置
主控项目
9.1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并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功能。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抽验,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9.2 建筑内应急广播扬声器位置、数量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防火分区内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直线距离不大于25 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距离不应大于12.5 m。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抽验,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9.3 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应安装在每个楼层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明显部位;确需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不应小于1 m。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抽验,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9.4 每个报警区域应均匀安装火灾警报装置。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抽验,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9.5 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抽验,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9.6 壁挂方式安装火灾警报装置,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 m。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抽验,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个。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
十、消防电源监控
主控项目
10.1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2 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传感器应有保护接地。传感器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检;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20%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0.3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安装牢固,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4 传感器输出回路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 mm²双绞铜芯导线,并应留有不小于150 mm长余量,其端部应设置明显永久性标识。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按20%抽验,抽验总数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十一、防火门监控
主控项目
11.1 防火门监控器安装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安装数量在5台及以下者,全部检验;安装数量在5台以上者,按20%比例抽检,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1.2 防火门监控模块至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部件之间连接线长度不应大于3 m。
检查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50%抽验。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
十二、功能测试
主控项目
12.1 探测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方法,使探测器达到报警设定值,探测器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b)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收到报警信号,并有信息显示;
c)使探测器处于离线及断路状态,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报警按钮动作或用模拟动作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b)报警确认灯显示正常。观察按钮指示灯显示情况,启动按钮按钮处应有可见光指示。
c)使手动报警按钮处于离线及断路状态,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3 模块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查输入模块动作、点亮动作指示灯情况,以及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及显示模块动作信息情况符合要求。
b)检查输出模块的动作情况符合要求。
c)使模块处于离线及断路状态,应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符合要求。
d)探测器、手报离线及断路状态,应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20%抽验。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4 消防电话主要功能调试应符合GB 16806和GB 25506的规定。
检查数量:消防电话总机、电话分机全数检查;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在5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安装数量在5只以上时,按20%抽验,抽验总数不少于5只。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5 火灾显示盘调试应检查并记录火灾显示盘主要功能,且应符合GB 11429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6 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查并记录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联动控制功能和手动插入优先功能,应符合GB 16806的规定。
b)火灾声、光警报器应满足人员能及时接收到火警信号,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 dB,且不应低于60 dB。
c)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d)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e)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功能。
f)消防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系统共用时,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10 s内切换并播放火警广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7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调试应检查并记录图形显示装置主要功能符合要求,且应符合GB 1680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8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测试在主电源丢失情况下备用电源应能正常工作,并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9 消防电源及消防电源监控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查并记录消防电源监控器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 28184的规定;
b)检查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状态和故障报警信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10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GB 4717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11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应测试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符合要求。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传感器调试,应测试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20%抽验。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12 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应检查防火门监控器启动功能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应按20%抽验,抽验总数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13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GB 1680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b)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收其联动反馈信号;
c)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匹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12.14 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GB 50166的规定。
检查数量: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应按20%抽验,抽验总数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依据:DB32/T 5082-2025《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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