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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印发《上海市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工作制度》。
*另一篇阅读链接在文末
申报“无事不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3年内无消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
2.5年内未发生有责火灾事故;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失信行为;
4.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因轻微违法犯罪接受刑事处罚已过影响期限;
5.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评估得分超过95分。
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照核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填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自查自评表》(附件1),自评分数达到90分(包括本数),可向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对单位自主聘用持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实施消防控制室“随申码”管理的单位,在自评表总分基础上可以各增加3分。
《消防安全指导式服务工作制度》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一)开办前消防政策咨询;
(二)隐患整改方案技术指导;
(三)消防安全培训;
(四)灭火和疏散预案制作。
文件全文↓
上海市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工作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社会单位主动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水平,依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聚焦提升企业感受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和期限
消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以下简称“无事不扰”)主要指按照“信用+风险”的原则,对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符合条件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易燃易爆企业,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无事不扰”的管理期限为2年,纳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的日期为准。
二、工作程序
按照单位自主申报、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资格审查、评定结果反馈等程序实施,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无事不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3年内无消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
2.5年内未发生有责火灾事故;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失信行为;
4.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因轻微违法犯罪接受刑事处罚已过影响期限;
5.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评估得分超过95分。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照核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填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自查自评表》(附件1),自评分数达到90分(包括本数),可向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对单位自主聘用持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实施消防控制室“随申码”管理的单位,在自评表总分基础上可以各增加3分。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实施自主申报,并将下列材料报至属地消防救援部门:
1.《上海市消防安全管理“无事不扰”申请表》(附件2);
2.单位承诺书;
3.相关佐证材料。
(四)资格审查和结果反馈
消防救援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每年的2月底前,通过查阅内部执法、管理系统和档案,完成年度的资格审查工作;对核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评查结果反馈申报单位。
三、保障制度
(一)动态管理
“无事不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管理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消防救援部门核查属实,移出“无事不扰”清单,并将结果告知单位:
1.1年内被投诉举报达3次,且经核查均属实的;
2.被国家和本市专项督导工作发现问题的;
3.发生有责火灾事故的;
4.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无事不扰”的;
5.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被移出“无事不扰”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优化监管
对列入“无事不扰”单位除投诉举报、火灾事故外,在规定期限内,消防救援部门不至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三)尽职免责
消防监督工作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予追责。
(四)评优评先
对列入“无事不扰”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附件:
1.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自查自评表
2.上海市消防安全管理“无事不扰”申请表及其承诺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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