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消防水炮防火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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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释疑
问题2-32:国家标准允许在厂房或仓库中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按照标准规定增加1.0倍。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
答:自动灭火系统具有及时控制和扑灭建筑内初起火灾的作用,设计合理、运行维护良好的自动灭火设施能通过有效灭火或控火而较大程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因此,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增加1.0倍,包括甲、乙类的生产和仓储场所。但是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大多数表现为先爆炸后燃烧,火势发展蔓延迅速,除部分场所可以采用雨淋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一种类型)、泡沫一雨淋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进行全覆盖或全淹没灭火保护外,大部分常规灭火设施难以有效发挥灭火、控火作用。因此,国家相关标准对大多数甲、乙类生产和仓储场所并未明确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即使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由于其发生燃烧和爆炸所表现的特性,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也不应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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