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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规》、《防火通规》设置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对比分析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8.5.2条对工业建筑设置排烟设施进行了明确,甲乙类由于有爆炸危险,主要考虑加强正常通风和事故通风等预防发生爆炸的技术措施,因此不需要考虑用于保证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所需清晰高度为目的排烟设施。对于丙类厂房、丙类仓库、丁类厂房及有人员疏散需求的疏散走道,提出了设置排烟设施的规定。
(2)8.5.3条规定了民用建筑内的重点场所或重点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对歌舞场所、中庭、面积相对较大的房间及及有人员疏散需求的疏散走道,提出了设置排烟设施的规定。
(3)8.5.3条是兜底条款,即适用于民用建筑、也适用于工业建筑。对无窗房间设置排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22
(1)《防火通规》新增了不适合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以不设置排烟设施,凡是这种例外场所,就是为了给专项规范留缺口,具体判定需找到专项规范做支撑,找不到专项标准做支撑的,就不允许例外。比如允许例外的《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7.0.4散装平房仓可不设防排烟设施”、《冷库设计标准》“9.5.2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可不设置排烟设施;9.5.3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设施”,或者是像煤炭一类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
(2)《防火通规》8.2.2-1补充了《建规》8.5.2-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面积规定要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多的丙类场所;丙类厂房内房间设置排烟的规定与《建规》一致,仍然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3)《防火通规》8.2.2-2新增了地下丙类生产场所设置排烟的规定,只要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的地下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未提及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要求,都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4)《防火通规》8.2.2-3、4将《建规》8.5.2-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提出了例外要求,高温生产工艺的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是可以不设置排烟设施的。并将《建规》8.5.2-2拆分为两条内容:“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相当于加强了对地下丁类场所设置排烟设施的要求,原来是5000㎡,现在是1000㎡了。
(5)《防火通规》8.2.2-5将《建规》8.5.2-3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中的“占地面积”调整为“建筑面积”,主要还是强调房间超过规模要设置排烟设施,若单纯按建筑的占地面积,对于一些占地超过1000平方的丙类仓库,其内部采用疏散走道+两侧小于50㎡的库房时,很难界定小库房是否要排烟口;将建筑面积限定为300㎡,主要是按单个房间面积来考虑的,与第8款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库房相对应。
二、提问
问:总建筑面积400平的地上丙类仓库,分成两间房间,每个房间200平,这200平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吗?
答:这种情况房间不需要考虑排烟,现在的建筑面积主要是按单个房间面积来考虑的。
(6)《防火通规》8.2.2-6歌舞娱乐场所设置排烟的要求同《建规》8.5.3-1的用语有所改变,表达的意思基本是一致的:(半)地下、四层以上的歌舞均需设置排烟与原条文几乎相同;一~三层的设置排烟的条件:《建规》“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防火通规》调整为“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防火通规》8.2.2-7-8与《建规》8.5.3条保持一致:规定了公共建筑内,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300㎡时,房间要设置排烟设施。
(8)《防火通规》8.2.2-9规定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中庭应设排烟设施,原《建规》8.5.3-2条规定民用建筑的中庭应设排烟设施,对工业建筑的中庭未提及,相当于《防火通规》增加了工业中庭设置排烟的要求。
(9)《防火通规》8.2.2-10整合了《建规》8.5.2-4/8.5.3-5条,内容完全一致。
(10)《防火通规》8.2.5条作为兜底条款,用语有所修改,内容同《建规》8.5.4条一致。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22
8.2.2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丙类库房;
6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中庭;
10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2.5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
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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