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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疑难问题解析汇总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2.2条,对于超大单座建筑,若人数超过2.5万,究竟是按一起火灾,还是两起火灾?本条是否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并不适用于民用建筑消防设计?

  答:单座建筑按一起火灾考虑,但应注意《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6.1.11条对建筑群共用一套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有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3.2条注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2.2条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不适用于单座建筑消防设计。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3.2条,单座建筑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某项目地下室上有多栋建筑,请问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答: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各栋的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单座和单栋是不同的,其中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统称为单座建筑;地下室上方的独立建筑称为单栋建筑。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3.2条和第3.5.2条:

3.1 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还是指包含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室?

  答:“地下建筑”和“建筑地下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筑地下室是指附建在建筑物地面以下用于建筑物配套设施的那部分建筑;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

3.2 地下车库与建筑地下室合建,室内和室外消火栓水量是否按照地下车库和地下建筑分别取流量,然后选大者为设计流量?

  答:附建在建筑物内的地下车库,消防设计流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确定,当建筑地下室不仅有汽车库,还有商业等其他功能时,应计算地下室总体积,并按汽车库、地下建筑分别计算且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3.3 单独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工程用,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地下建筑还是人防工程选用?

  答:仅供人防时使用的人防地下建筑,消防设计流量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确定,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工程,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人防工程、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作为系统设计流量。

3.4 建筑室内外消防水量均依据建筑性质、建筑体积大小确定,地下室与地下室底盘上方的多栋建筑是否可以拆分计算建筑体积?请明确建筑体积计算规则。

  答: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4.10条第3款允许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住宅部分及非住宅部分外,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座计算,不能随意拆分。住宅部分及非住宅部分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附录A。

3.5 地上建筑的附属地下车库、附属地下设备房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确定?

  答:附属地下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确定;附属地下设备房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5.2条,按地上建筑、地下建筑分别计算并取大值确定,当设备房实际需要的消火栓数量少于计算值,可按实际计算值。

 

4、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6.2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3.00h计,但该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均无“综合楼”的定义,如何界定综合楼?

  答:综合楼: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1.0.4条的条文说明,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否则为另一用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6.2条,多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3.00h。

 

5、如何判断该建筑是带商业网点的住宅还是商住楼(住宅与商业合建建筑)?

  答: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每个间隔面积不超300㎡,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当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时,应按商住楼(住宅与商业合建建筑)设计。

 

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5.2条注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请问如下建筑单体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水量是否正确:

6.1 假设有一栋高度22m的住宅楼:首层是层高5m的商业,建筑面积800㎡,即体积V=4000m³;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部分总高度17m。单独计算首层商业体积,体积小于5000 m³,可不设室内消火栓;单独计算住宅部分高度,高度小于21m,可不设室内消火栓。该栋建筑是否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答:本项目属商业与住宅合建建筑。对于本案例,若每个商业分隔建筑面积不超300㎡,可定性为商业网点,则该项目为住宅建筑。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附录A,由于其建筑高度大于21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2.1条第2款,应设室内消火栓。如果首层超出商业网点规模,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分计算室内消防水量并取大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1.1条,非住宅部分属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2.1条第3款,非住宅部分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6.2 假设有一栋高度22m的住宅楼:一层是层高5m的商场,面积1200㎡,即体积V=6000m³;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部分总高度17m。单独按首层商业计,体积大于5000 m³,需设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单独计算住宅部分高度,高度小于21m,可不设室内消火栓。是否该栋建筑仅首层商业设室内消火栓即可?

  答:本项目属于商业与住宅合建建筑,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分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并取大值。非住宅(商业)部分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住宅部分由于其建筑高度大于21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2.1条第2款,应设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5L/S。

 

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5.3条:“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及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问:本条中的“全保护”如何判断?若某住宅楼的住宅部分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地下室部分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该建筑(住宅+地下室)属于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吗?

  答:全保护是指整个建筑均设有自动灭火的情况,该建筑地下室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但住宅未设自动水灭火系统,不算全保护。

 

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6.1条,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地块内整体设地下室,地上有多栋住宅塔楼、商业公建等,该项目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答: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一次消防用水量的计算,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以单座建筑进行计算,计算整座建筑的面积及体积,并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3.2条的建筑物用途、体积、耐火等级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当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大于500000㎡时,室外消防设计流量应按表3.3.2增加一倍。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以单座建筑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进行计算,应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909第3.6.1条解析。

8.1 案例:某一类高层综合楼,地下室为车库并设有充电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为90L/S,火灾延续时间为1.50h,消火栓系统流量为1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地面为商业和办公,室内消火栓流量为40L/S,火灾延续时间为3.00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为30L/S,火灾延续时间为1.00h,按地下室防火分区计算的最大消水量为558m³,按地上防火分区计算的最大消防水量为540 m³,因此选558 m³。消火栓泵按系统最大流量取40/S,喷淋泵按系统最大流量取90/S。

  问:消防水池容积是否需要增加?消防泵会不会把水很快抽完,不能满足消防延续时间?

  答:该消防用水量已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6.1条要求,消防水池容积可以不增加。

 

9、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与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时,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是否需叠加计算?是否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进行比较取大值?

  答: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6.1条计算,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同时作用时,应叠加计算用水量;如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同时作用,应比较二者用水量取大值。

 

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4.2.2条第2款:“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供水”,如近期市政管网为枝状,远期成环状,设计条件是否可按远期考虑?

  答:设计条件应按项目竣工使用时的市政情况进行考虑。

 

1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4.2.2条第3款:“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如同一侧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引入两路,中间加分隔阀,是否为两路消防供水?

  答:同一侧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引入两路,中间加分隔阀的情况,不属于两路消防供水。两路供水至少要求两个市政接口来自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

 

12、大于27m且小于54m的住宅楼,是否一定要设消防水池?可否设消防管道泵直接从市政给水管吸水?

  答:1.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4.3.1条判断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水池。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第3.0.11条第4款、《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5.1.12条允许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直接吸水。

 

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4.3.6条,请问两格和两座的概念是否为:两格可以共用隔墙作为池壁,而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不可共用隔墙?

  答:是。两格是指可共用隔墙作为池壁,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两座池壁紧贴也可,但建议结构尽量脱开独立),不可共用隔墙。考虑地震、沉降等原因,两座的安全性高于两格。此外,对于大于1000m³的水池,仅分为两座独立水池即可,每座水池内不必再分两格。

 

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4.3.7条,是否所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都必须设置取水口?如果已经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水泵及稳压设备,是否还需要设置取水口?

  答:是。对于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即使已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仍需设消防取水口。

 

15、单栋或多栋建筑,室外消防无法满足两路水源要求时需建消防水池。如只设室外消防水池及取水口(取水口满足150m保护半径的情况),不再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是否可以?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室外消防加压泵:

  1.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1.2条的建筑应设市政消火栓系统或室外消火栓系统。

  2.市政消火栓系统或室外消火栓系统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第3.0.3条和3.0.4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7.2节和7.3节的要求。

  3.消防水池的建设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第3.0.7条和3.0.8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4.3.7条的要求,取水口数量(一个取水口流量按10~15L/S计)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且取水口离消防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m。

15.1 室内外合用消防水池分两格时,消防取水口、取水管如何设置?消防水池取水口有没有标准做法?

  答:1.每格消防水池应独立设消防取水管,每格消防水池至少有一个取水口。

  2.消防水池取水口可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909、《水消规实施指南》做法。建议一个取水口≥1m×1m,两个取水口≥1.5m×1m。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

15.2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4.3.7条要求,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实际上很难做到,该如何处理?

  答:在条件确实不许可时,可以适当缩减距离,但应确保便于消防车取水。

 

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4.3.9条,消防水池最低水位如何确定?是否高于水泵吸水管即可?火灾初期水泵启动时,消防泵必须考虑自灌式,那么水池最低水位时,消防泵是否还需要考虑自灌呢?

  答:1.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根据水泵自灌要求确定,且应高于水泵吸水管上沿,具体参见《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图集19S204。

  2.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第3.0.8条和3.0.11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5.1.12条规定,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而且,当消防水池处于最低水位时也应自灌式吸水,具体做法可参见《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图集19S204。

16.1 消防水池几个水位线:最高报警水位、最低报警水位、最高有效水位、最低有效水位如何确定?有效水深如何计算?

  答: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5.1.9条、第5.1.12条执行,可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图集19S910第51页。

16.2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是否必须设置喇叭口或者旋流器?

  答:设置喇叭口或者旋流器可减少空气进入消防系统,改善水力条件,应按规范设置。

16.3当消防水池分两格时,消防泵能否共用吸水管,还是每台泵单独设吸水管伸进水池?两座(格)消防水池的吸水总管可以兼连通管吗?

  答:消防泵可共用吸水管,也可每台泵单独设吸水管伸进水池,两座(格)消防水池的吸水总管可以兼连通管,可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909。

 

1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4.3.11条:“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问:超高层的消防转输水箱的转输管、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也要遵守吗?

  答:消防转输水箱的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本条限定的对象是高位消防水池,而非高位消防水箱,故对于向高位消防水箱供水的生活给水管可仅设一条。

 

18、水泵试验放水管兼流量检测管是否可以?如何确定流量检测管管径?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5.1.11条,水泵试验放水管不宜兼流量检测管,流量检测装置管径应根据流速小于等于5m/s情况下满足消防水量来选择,测试流量按设计流量的150%计,可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图集19S910设流量检测装置。

 

19、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5.2.2条,消防水箱“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当高位水箱不能满足本条1~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如何理解?

  答:1.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当最低有效水位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时,应设置稳压泵。

  2.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第3.0.9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6.1.9条第1款的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只有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6.1.9条第2、3款的建筑,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19.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中8.1.11条第1款,要求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而建筑专业希望高位消防水箱放在屋顶层,与屋顶风机房(设有消火栓、喷头)位于同一建筑高度,是否可以?

  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5.2.2条、《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第8.1.11条第1款,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19.2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不应小于DN100,稳压泵的进出水管管径是否不应小于DN100?

  答: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旁通稳压泵接消防管网,且不应小于DN100,稳压泵的进出水管管径应按流速计算确定。

19.3 稳压泵必须从消防水箱吸水吗?

  答:稳压泵设于高位时,可以从消防水箱吸水;稳压泵设于地下泵房时,可以从消防水池吸水。

 

2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5.4.4条:“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请问对接合器设置距离有具体要求吗?

  答:水泵接合器距建筑物外墙的行走距离不大于40m可视为已设置,即不大于2盘水带的长度。同时,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和消防员使用的地点。

 

2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5.4.4条:“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第5.4.6条:“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问:1.如果消火栓系统采用减压阀分区,如按分区设水泵接合器则水泵接合器会很多,此条是否需按规范严格执行?2.如水泵接合器需按分区设置,喷淋系统设置了分区减压阀,是否需在减压阀后设置水泵接合器?3.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的建筑,手抬泵或移动泵是否仅需预留接口?无需预留电量?

  答:1.应按规范严格执行,在消防车供水范围内,每栋、每个竖向分区、每个消防系统均需设水泵接合器。

  2.喷淋系统也应按竖向分区设置水泵接合器,避免低区着火的情况下,消防车水泵做无谓的加压。

  3.是,手抬泵无需预留电量。

 

2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5.4.6条要求,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要求设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口,手抬泵或移动泵怎样连接到管网?是采购备用,还是现场安装?

  答:手抬泵或移动泵通过水泵接合器与管网连接,消防车供水经过水泵接合器后,再经过手抬泵或移动泵串联加压到管网。手抬泵或移动泵由消防队员自带,现场安装。

 

23、哪些消防系统要设手抬泵?

  答: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涉及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均应设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24、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均采用临时高压系统,可以共用一套消防泵组吗?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6.1.6条,可以。

 

25、室外消防采用临时高压系统,除主泵外是否还要设稳压系统?室外消火栓的间距有何要求?

  答:1.室外消防管网临时高压系统需要设稳压系统,宜采用稳压泵,否则管网系统会因漏损转为干式的管网,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7.1.1条。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7.3.1条,室外消火栓应满足7.2节要求,故室外消火栓要满足保护半径不大于150m且间距不大于120m。

 

2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6.1.7条:“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与压力”,可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维持系统的充水与压力吗?

  答: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维持系统的充水与压力,宜独立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5.2.1条的要求。

 

27、减压阀后消防管材如何选?需要考虑减压阀失效吗?

  答:减压阀后的管材可按阀后的系统工作压力选择,不考虑减压阀失效时的水压,但阀后应设安全泄压阀,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6.2.4条第7款。

 

2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7.4.6条:“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请问,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是否不必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的任何一点有两股水枪的充实水柱,而只需满足同层(同一平面)有两股充实水柱即可?

  答:室内消火栓布置应满足同层(同一平面)的任何一点有两股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消火栓宜按防火分区独立布置,不应跨分区防火卷帘使用。

28.1 相邻防火分区如有通道相连,是否允许水龙带穿过该通道和防火门,使相邻防火分区的消火栓可以互相借用?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7.4.6条,可以。

28.2 开闭所、消防控制室、变配电房、弱电机房等强弱电房,是否需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7.4.6条满足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7.4.3条、第7.4.6条,需要满足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29、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7.4.7条第2款,高层住宅消火栓能否设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内?

  答:可设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内,此消火栓可穿越防火门参与其他部位灭火。

 

3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7.4.12条:“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问:若栓口动压力为0.50~0.70MPa,是否应设减压装置呢?

  答:在满足灭火要求的前提下,消火栓栓口动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减压装置。

 

3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7.4.15条:“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问:1.本条与第7.4.6条相矛盾,如何把握?

  2.如果跃层住宅面积太大、楼层太高,只在入户门位置设一个消火栓,充实水柱无法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怎么办?

  答:1.这种情况下是特例,按第7.4.15条规范执行。

  2.建筑专业增加门,或在室内增加消火栓,必须保证一股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32、可以采用双立管双栓吗?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7.4.2条没有双栓的内容,两个消火栓装在同一个地方会降低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距离不宜小于5m,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宜采用。

32.1建筑高度不超54m的住宅楼可以仅设一条消防立管,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8.1.5条规定,消火栓超过10个就要成环状,需要设两条立管成环吗?

  答:需要,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8.1.5条的要求。

32.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的户内轻便消防水龙,是否需全部安装到位?

  答:轻便消防水龙接口应安装到位。

 

33、消火栓立管在同层接两个栓,其中一个为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8.1.6条,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仍有必要的消防用水。对于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建筑,检修时至少有一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如两个消火栓不在同一防火分区,且不需要互相借用,可以一根立管接两个消火栓。对于一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建筑,可以一根立管接两个消火栓。

 

3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8.1.6条,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环网、环网上阀门应如何设置?接消火栓箱的短管与环网连接处是否需加设阀门?

  答: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8.1.6条执行。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8.1.6条,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仍有必要的消防用水,对于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一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对于一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建筑,检修时可不考虑消火栓保护。

  消火栓箱的短管可不设阀门。

 

3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8.1.6条对室内消火栓系统管道阀门设置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单层建筑、汽车库、仅需一股水柱保护的住宅建筑、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是否可以每5个消火栓设一个环管阀门?

  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第7.1.11条明确,可以每5个消火栓设一个环管阀门;仅需一股水柱保护的住宅建筑、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宜每5个消火栓设一个环管阀门;对于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单层建筑,应按“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一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执行。

 

3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9.3.1条:“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2.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3.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36.1 除了以上第1、2、3款所指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还有屋面试验用消火栓、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消防水泵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这些都要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吗?可否排至屋面、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卫生器具,或回流至消防水池?

  答:1.按规范应设专用排水设施。

  2.由于消防给水系统试验时,瞬间水量大,因此规定测试装置处应设专用排水设施,可排至屋面或回流至消防水池。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和卫生器具,如果能保证及时排放测试排水量,且不影响其使用功能时,可作为测试装置的排水设施。

36.2 “专用排水设施”具体指哪些?

  答:专用排水设施指排水漏斗、排水管、集水井、拖布池、水沟等能承接测试排水量的设施,湿式报警阀本身带的测试管、减压阀组自带的测试管不属于“专用排水设施”。

 

37、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9.3.1条第1款,排水立管的排水量是否只能以重力流流态计算?

  答:为保障消防排水效果,排水管应按重力流设计。

 

3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11.0.4条,流量开关应设在稳压泵的吸水总管还是压水管之后的出水总管?

  答: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开关宜设在重力出水管,喷淋系统的流量开关宜设在压水管之后的出水总管,可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909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图集19S910。

 

39、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如已在250m处设置了高位消防水池,250m以上还有5层建筑(塔尖型),塔尖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确定?

  答:若塔尖下已采用常高压系统,则塔尖楼层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6.1.13条、第5.2.1条设置消防水箱。

 

40、建筑高度25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要设双水源,需要在地下室和屋面均备足全部消防水量,这样的双水源消防系统如何控制?

  答:按《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十四条及条文说明,地下室和屋面均备足全部消防水量,但地下消防水也是通过屋面消防水池进入室内消防管网。

40.1超高层建筑消防系统采用常高压系统时,为屋顶高位消防水池补水的地下室转输泵的流量是否需要满足各消防系统总流量?

  答:当建筑高度不超过250m时,消防管网由高位消防水池供水,转输泵流量、管径、补水时间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4.3.3条的要求。

  当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消防管网由地下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供水,地下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故转输泵流量需要满足同时作用各消防系统总流量。

40.2超高层公共建筑项目是否必须采用常高压消防系统,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系统是否可行?

  答:超过250m的建筑应采用常高压消防系统,其余的超高层建筑可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合适的系统设计。

 

4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中没有“双栓”的条文,也没有“每层单独设水平环时,在环上每5个消火栓设阀门”的条文,与《地铁防火标准》第7.3.5条第2款及7.3.6条第3款有矛盾,目前地铁车辆段大多都有上盖物业开发,车辆段建筑也有高层的区域控制中心综合楼等,应按哪个规范执行?

  答:地铁的车站、区间和车辆段等按《地铁防火标准》执行,上盖住宅、公建等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执行,车库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执行。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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