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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灭火系统如何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一、问题描述及原因分析

1.问题描述

1)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超过10台;【图示1】

2)设置多台预制灭火装置的保护区,气体灭火控制盘启动输出电流无法保证同时开启各灭火装置时,采用分时脉冲方式依次启动各台灭火装置,造成延时启动。【图示2】

图1

图示1

图2

图示2

2.原因分析

1)设计图纸无明确技术要求;

2)制造商选用的灭火分时启动器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规范要求及正确做法

1.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1.14条、第3.1.15条。

三、应对措施及防治指南

1.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当防护区容积较大,预制灭火系统装置数量较多时,尽量选用灭火剂充装规格较大的灭火装置,以减少装置的总数量;如果保护区面积大于500 m2,或容积大于1600m3,建议采用管网灭火系统

2.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保护区设置多台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如气体灭火控制盘启动输出电流不够时,建议采用增加外部电源的方式,保证各装置同时启动。

来源:《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解析及防治指南》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第3.1.14条 本条规定,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数量不宜多于10台。这是考虑预制灭火系统在技术上和功能上还有不如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地方;同时,数量多了会增加失误的几率,故应在数量上对它加以限制。具体考虑到本规范对设置预制灭火系统防护区的规定和对喷头的各项性能要求等,认为限定为“不宜超过10台”为宜。

第3.1.15条 为确保有效的扑灭火灾,防护区内设置的多台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必须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也应有严格的要求,本条规定是经过多次相关试验所证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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