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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面积规范要求

细水雾灭火系统

依据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3.4.3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2

3.4.5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

  单个防护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³,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³。当超过单个防护区最大容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分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³,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³;

  2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3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

  4 当设计参数与本规范表3.4.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表3.4.4 相关阅读:细水雾喷头布置间距标准

3.4.7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该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

  2 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包容该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

  3 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的保护对象,除应符合本条第1或2款的要求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可能影响到的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除了面积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护区内的环境温度应符合系统组件和灭火剂的使用温度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适用环境温度为4℃-50℃。

2、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3、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声警报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灭火剂喷放指示灯和防护区采用的相应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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