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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全文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消防〔202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救援工作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固化完善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一件事”全链条监管机制,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7月11日

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系统整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完善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升消防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按照此方案的总体安排,各地于7月统一部署整治工作,营造声势;7月至11月督促各方自查自纠,全面开展整治,严打违法犯罪行为;11月至12月,纵深推进整治,固化完善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手提式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洒水喷头、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灭火毯、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泵组、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设备(气体灭火剂瓶组)、阻燃电缆、耐火电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防火涂料、泡沫灭火剂、消防水带、消防接口及微型消防站配备的消防救援装备类产品等。各地可结合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状况,确定重点产品类别。

  重点领域。生产领域为重点产品的产业聚集区;流通领域为重点产品的销售集中区和网络交易平台;使用领域为人员密集场所;认证检验领域为自愿性产品认证机构、获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其他重点领域。

三、主要任务

  (一)压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认证检验机构和灭火器维修企业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主动建立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自查自纠制度。

  (二)加强生产流通使用领域重点监管。

  2.落实生产领域管控措施。重点监管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中多次被检出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企业,督促其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生产领域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信息通报消防部门,对于符合《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调整范围的产品,督促企业召回缺陷产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3.规范流通领域经营行为。强化大型批发市场、销售网点集中区域,网络交易平台和平台内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对流通领域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同一产品、及时整改,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消防部门,在使用领域跟踪检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平台常态化监管制度,引导平台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强化自我管理。

  4.强化使用领域质量监管。重点关注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率较低、其他部门通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社会公众投诉举报较多的消防产品,结合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和机构情况,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溯源核查。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开展火灾延伸调查时,及时查清消防产品质量问题,查实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认证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

  (三)规范认证检验机构从业行为。

  5.加强认证和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自愿性认证机构虚假认证,超范围认证,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编造虚假、失实文件记录,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报告,超出资质规定的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6.提升认证和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督促指导消防产品认证机构严格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加大对其认证的消防产品质量状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强化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合规性,鼓励机构通过公开检验结果、提供查询平台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7.开展联合执法与惩戒。根据当地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合力追索流向源头,共同查处违法案件。对首次违法的单位以教育引导为主,对多次违法、情形恶劣的单位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将生产、销售企业和认证检验机构消防产品有关失信信息推送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将相关经营主体及人员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形成有力震慑。

  8.提升刑事打击效能。按照“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要求,以深化实施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提升工程为抓手,持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形成强大震慑。全面提升情报发现和研判能力,聚焦重点产品、重点领域,加强线索摸排和深度研判,全面提升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动态感知能力。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工作要求,针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跨区域、产业化特点,实施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坚决摧毁犯罪网络、黑产链条,努力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

  (五)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9.深化联合协作机制。深化提升会商研判、联合惩戒、信息通报、案件移送、专业支撑等协作机制,通过地方立法、联合印发规定文件等形式,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固化完善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联合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交流和参观见习,提高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综合业务能力水平,提升监督执法质效。

  10.完善案件衔接机制。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落实案件双向移送要求,强化信息共享、执法对接、证据互认,全面提升打击治理质效。系统总结各地实战经验,推广联合挂牌督办、综合治理等有益做法,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切实形成整治合力。主动加强与法检机关的沟通协作,完善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推动解决消防产品违法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法律适用、行为定性等问题,为基层一线执法提供有力法律武器,确保案件顺利侦办。

  11.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公安机关办理消防产品犯罪案件时,可商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部门选派技术专家协助;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由同级消防部门协助抽样送检,并承担检验等费用;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涉案消防产品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可以根据职责分工,委托市场监管或消防部门代为保管和后期处置。应急管理部所属消防研究所要主动设立产品检验绿色通道,优化检验项目,降低检验费用,提升检验效率。

  (六)创新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

  12.探索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行政指导、技术帮扶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增强消防产品有关企业和机构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发挥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联合相关部门探索建立消防产品行业规范条件,强化行业政策管理,引导企业守法诚信、重视质量、积极创新,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3.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强化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与身份标识技术的应用,指导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采用赋码核验的方式规范产品流向相关信息,避免流向信息失真。探索建立全链条信息共享平台和监管信息库,定期共享各部门消防产品流向、监督检查和执法数据。深化数据汇聚治理,分析产品流通状况,溯源上下游链条,辅助精准研判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问题,及时阻断伪劣产品流通途径。

  14.拓展社会监督渠道。指导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主动作出质量安全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完善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举报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吹哨人”制度,健全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消防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15.开展灭火器维修企业治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整治灭火器维修企业市场乱象,督促企业按照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整改维修条件不达标、维修技术要求不到位、报废和回收处置不规范等重点问题,规范企业从业行为。

  16.创新科普教育宣传。以常态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手段为支撑,充分借助全国质量月、消防宣传月活动,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产品科普宣传,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曝光力度,培养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震慑。

四、保障措施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确定工作牵头司局级领导、处室领导和联络员,定期会商研判,指导各地开展整治工作,适时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检查,视情联合督办重大案件。各地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组织研究、部署整治工作,由消防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选派骨干力量组建专班,统筹协调、一体推进;要将此次整治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强化跟踪问效,推动主要任务落实落地。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治工作专班将阶段性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国家消防救援局,将整体工作总结于12月31日前报国家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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