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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排烟系统是否“强制”配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然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删除了这一条款。那么在规范并未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当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是否意味着可以不再配套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但是,新规范的条文说明及实施指南中,并未对此项条款删除的背景或具体应用场景作出明确解释。

一、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培训

  依据住建部2023年第一期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培训,倪照鹏先生对于新规与旧规的更替关系做出解释: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只废除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为推荐性条文。

二、地方标准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11.4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1.4.1下列情况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无消防联动要求的中学教学楼。

  2按规范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内附设的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活动设施。

  11.4.2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线路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保护时,不视为吊顶内的可燃物。

  11.4.3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规划应结合业态及物业管理的需求确定。对整个消防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消防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可根据消防安全的管理需求及实际情况,由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

  11.4.4按规范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建筑,当建筑物内设有少量需要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联动控制装置。

  11.4.5当防排烟风机的联动控制按照《火规》的相关规定,可采用对应的联动触发信号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防排烟风机启动的方式,满足《烟标》中对防排烟风机联动控制方式的要求。

  11.4.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总线电源线上可不设置短路隔离器。报警总线和联动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或临公从写”用防际仪利炉穿越处的第一个探测器旁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江苏省《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B32/T3698-2019

  4.3.2建筑物内的场所或部位有少量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火灾联动装置。

  A.4.3.3建筑物内仅局部设有防火卷帘、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常开防火门、单个防烟分区的补风机或排烟风机等,且总数不超过6台设备时,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仅在相关部位设置火灾联动装置。火灾联动装置的探测器设置在联动该消防设备需要感知火情的部位。

三、个人观点

  随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13款的强制性效力已不复存在,其要求可视为推荐性指引。在规范未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可参照江苏省地方标准设置火灾联动装置即可。若强制配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将显著增加使用单位负担。不仅包括系统本身的安装与后期复杂的维护保养成本,还可能涉及增设消防控制室及配备专职值班人员等衍生投入,其经济效益与实际必要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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