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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房可用细水雾灭火系统VS不可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配电房不可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理由:

一、《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2.0.3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3、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3.6.2室内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

  2、不得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3、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4.1.3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四、《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8.5.14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液体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水、隔热措施。

配电房可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理由:

一、《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1.0.3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2、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

  3可燃气体火灾。

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统一技术措施2021》

  12.1水喷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12.1.1适用场所

  2民用建筑内以下场所可采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1)可以采用高压细水雾保护的档案库房;

  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控制中心、精密仪器设备用房等;

  3)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及日用油箱间、变配电室

要点说明:

  管网式高压细水霉灭火系统一次投资较高,如建筑自身需要保护档案、精密仪器设备等而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则可同时保护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及电气用房。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不能关闭的开口在其开口部位增设局部应用喷头等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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