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消防水炮防火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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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住院区及门诊区白天至少开展2次巡查,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开展2次巡查,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开展1次巡查。
7.开展防火检查,每月至少组织1次。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完好。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9.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10.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1.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2.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排油烟装置定期清洗,排油烟道至少每两个月清洗1次,燃气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换1次胶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应组织工程人员、每半年组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开展1次培训。
14.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6.行动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患者的病房设置在4层以下楼层,超过2层的病房内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及使用说明。
17.严格进行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18.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19.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检维修作业等。
20.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等。
21.加强厨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管理,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2.加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供油、供气管道的维护,燃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本文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落实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负面清单
01.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02.严禁在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0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破坏防火分隔,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04.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05.严禁违规在药品库房内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其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
06.严禁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内堆放杂物。
07.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
08.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场所内停放、充电。
09.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10.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11.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使用、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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