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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事项清单》全文2023年9月发布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

1. 大型商业综合体未按照应急管理部《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应急消[2019]314号)(编者注:目前应为XF/T 3019-2023)、《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应急消[2021]59号)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零售、餐饮经营主体从业员工未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

3.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零售、餐饮经营主体装修施工时,未经消防部门审批违规动用明火。未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检查。

4.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零售场所商品、货柜、摊位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二、旧货市场

1.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

2. 未对从业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

3. 开业前未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检查。

三、再生资源回收

1.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

2. 未对从业员工进行设施设备操作等上岗前安全培训。

3. 场所内物品摆放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4. 用电用气等人员未持证上岗。

5. 开业前未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检查。

四、成品油流通

1. 未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建立应急预案;未建立消防巡查记录。

2. 未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3. 成品油零售企业未对散装汽、柴油销售规范管理,未落实实名制登记要求。

4. 成品油零售企业未设置加油机防撞栏和相关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示,未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1.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 用电用气等人员未持证上岗。

3. 企业未在资质认定的拆解场地内拆解报废机动车。

4. 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未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未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六、中央储备承储企业

1. 中央储备肉、边销茶、生丝承储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中央储备肉、边销茶、生丝承储企业未定期对储存库电气、电路、防汛、防火、制冷等设施设备故障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七、大型消费促进活动(1000人以上)

1. 活动承办方未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2. 未明确活动场地可容纳人员数量,未合理安排活动参加人数及限流措施。

3. 未显著标明安全撤离通道和路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畅通。

4. 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未配置齐全。

八、餐饮领域

1. 餐饮经营主体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2. 餐饮经营主体未对从业人员不定期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3. 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主管部门未对该餐饮经营主体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培训;燃气使用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消防部门未对该餐饮经营主体进行安全检查。

4. 餐饮经营主体同时具有卡拉OK、歌舞表演等娱乐功能的,未取得文化娱乐部门相关许可,未向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九、住宿领域

1. 住宿经营主体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2. 住宿经营主体未对从业人员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3. 住宿经营主体未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部门未对该住宿经营主体进行安全检查。

4. 住宿经营主体使用自建房从事经营,未获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该证明过期的。

十、展览领域

1. 在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未制定展览活动安全生产及应急预案,未明确安全生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未加强人员检查及现场安全管理,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责任。

2.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在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取得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复的活动安全许可。

十一、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领域

1. 未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做到“不培训、不派出”。

4.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开展应急演练;未妥善处置境外安全生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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