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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文件

浙消〔2023〕23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消防救援队伍服务保障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十条措施》,深入推进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若干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或者“浙里办”手机端APP进行线上申报,申报时需使用法人(单位)账号登录。

  二、申请材料

  依照法律法规,申请人应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等材料。根据我省“放管服”改革和“网办”“掌办”相关要求,对前述材料做出如下规定: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通过在线填表提交,营业执照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其余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时提交。对于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可以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在线提交。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时应告知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未按要求提交的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与承诺内容不符处理。

  (二)场所平面布置图和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应为符合规范标准的竣工图纸,包括原平面图、装修平面图、装修详图及消防系统水施、电施、设施竣工图纸。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可采用比例准确、图例明晰、与现场实际相符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经场所负责人签名。

  (三)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电子材料的,可不提供纸质材料,提供的电子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补正。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审批。

  (一)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在线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核查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制作送达《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决定书》。

  (二)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在线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四、建筑合法性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材料)作为建筑合法性证明。

  场所所在建筑扩建(含加层)或者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大类之间变更用途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材料。

  场所所在建筑属于村(居)民自建房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出具的合法性材料。

  (二)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核查场所所在建筑的合法性,不符合要求的,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按照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自然资源、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

  五、重新申请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申请人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作出场所面积、用途、消防设计未改变承诺,直接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其他

  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其主动申请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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