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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防护区设置的规范要求

1.问题描述

  1)工程中为节约成本,控制组合分配系统防护区数量不超过8个,人为将2个或2个以上相邻却完全独立、封闭的气体防护空间合并成一个区域进行保护;【图示1】

  2)单个气体防护区面积或容积超出规范限值太多,不符合要求;

  3)气体防护区建筑结构耐火极限和耐压强度不符合要求;

  4)气体防护区疏散门设置不符合要求;【图示2】【图示3】

  5)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未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或排风阀、防火阀、排风口、手动控制装置等设置不符合要求。【图示4】

2.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3.2.4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3.2.5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宜低于0.25h

  3.2.6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6.0.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通道和出口

  6.0.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图示5】

  6.0.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图示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规定:

  4.2.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3.图示说明

  1)错误做法

图示1

图示1

图示2

图示2

图示3

图示3

  2)正确做法 

图示4

图示4

图示5

图示5

来源: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试行)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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