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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现场执业次数规范要求

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只明确现场实地开展工作,但未明确现场执业次数。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为: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二、《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v2.0应用常见问题Q&A》明确现场执业次数。

  Q 22、项目负责人需不需要现场执业,有什么执业要求?

  A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到项目现场实际开展工作,加强项目质量管控,落实质量责任,到现场的次数应以确保服务质量为前提。服务期内到现场通过系统执业过的项目负责人才能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报告的签署人员。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开展过执业,无法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Q 23、技术负责人需不需要现场执业,有什么执业要求?

  A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鼓励技术负责人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系统对技术负责人是否到现场执业未作约束

  Q 24、有没有规定服务项目现场执业的次数?

  A没有规定一个服务项目现场的执业次数,到现场的次数应以确保服务质量为前提。项目负责人或操作人员未到现场开展过执业,无法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服务期内到现场通过系统执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才能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报告的签署人员。维护保养项目,操作人员未开展现场执业,该期月报无法编制。

三、根根总结

  1、技术负责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必须到现场执业。

  2、项目负责人(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必须每个月到现场执业,但是出具检测报告要到现场执业。

  3、操作人员(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必须每个月到现场执业,否则无法出具月检表,并且出具检测报告要到现场执业。

  注:到现场的次数应以确保服务质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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