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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本要点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中具有普遍性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具体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详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1.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2)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3)消防(控制室)值班;

  (4)防火检查、巡查;

  (5)火灾隐患整改;

  (6)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消防演练;

  (8)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

  (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2)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3)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5)电焊、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6)特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7)火警处置规程;

  (8)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1.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室内燃放冷焰火、烟花爆竹等类似物品;

  (2)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5)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3.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器产品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由专业电工操作;

  (3)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4)定期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检测;

  (5)电器产品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6)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燃气、燃油器具;

  (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3)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应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

  (4)营业结束时,应关闭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入户阀门。

  (5)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由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实施作业。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购买和使用质量合格且取得国家规定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标识等资料应当齐全。

2.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3.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便于识别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火灾时便于使用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4.在明显位置、疏散楼梯入口处应设置本场所(本层)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营业厅、展览厅、歌舞厅等面积较大场所内疏散走道与营业区、展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5.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每月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单位和维护保养情况的标识。

  (1)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或水位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的主备电源开关处于自动(转换)位置;

  (2)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得擅自关停或长期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6.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厨房、仓储场所、油浸式变压器以及燃气、燃油锅炉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加热、油炸等操作时不应离开岗位。排油烟罩应及时擦洗,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厨房内应配备灭火毯、干粉灭火器等,并应放置在便于使用的明显部位;

  (2)仓储场所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严禁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物品与照明灯、供暖管道、散热器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库房内不应停放电动叉车等电动车辆,不应设置充电设施;

  (3)配电室内应设置防火和防止小动物钻入的设施,不得在配电室内堆放杂物。配电室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配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4)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木材、棉纱等可燃物。每年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距离。

3.氨制冷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4.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应优先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应满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应加强巡查巡防或采取安排专人值守、加装自动断电、视频监控等措施。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

1.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操作人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交接班程序等工作制度。

2.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3.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保存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维保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4.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器及相关消防联动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不得将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认真记录控制器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消防设施打印记录纸应当粘贴到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上备查。

6.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之间的消防设备应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六、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1.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确定防火检查和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时段、频次。

2.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畅通,有无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当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5.防火检查内容包括: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情况;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人员、资金,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3.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培训应有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考核并做好记录,培训的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5.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6.电影院、宾馆、卡拉OK等场所在电影放映或电视开机前,应播放消防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知识和路线。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

1.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危险特性、周边环境、消防水源等基本情况;

  (2)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公众聚集场所为整体建筑的,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2.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每名员工熟知预案内容,掌握自身职责。

3.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重点。消防演练前,应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并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安全措施。

4.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演练应有记录,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九、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保证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编排每班(组)人员,每班(组)不少于2人。

3.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训练内容包括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的使用、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应急救援等。

十、消防档案管理

1.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图表)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整改通知等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6)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检验或合格证明材料;

  (9)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3)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电气设备检查、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火灾情况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4.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代替。

来源: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107/t20210712_391764.shtml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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