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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方法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5节的要求,在安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方法如下: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号应设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仅作用于报警。 
3.3选用的剩余电流探测器的额定剩余报警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且不大于1000mA。 
3.4当需要对重要场所的导体连接部位监测温度时,宜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3.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自成系统,当并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采用独立显示器。 
4固有泄漏电流估算 
4.1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4.2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以实测为准,设计时可参照表一、表二、表三估算。
以上就是《规范》中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方法了,如有任何未明之处,可直接访问当宁消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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