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消防水炮防火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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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中多次出现"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可燃物较多"等术语,但由于缺乏明确定义,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常常引发争议。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概念的内涵呢?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工程实践案例,结合专业理解,在此尝试对这些术语进行解读。需要说明的是,以下观点仅代表个人见解,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可燃物较多的场所
1 部分规范条文
1、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3、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4、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2 解读依据
可燃物较多,具体多少才算较多呢?部分规范在条文说明里进行了解释说明。
《【已废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²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第4.2.7条的内容,只是在文字上做了个别改动。
原4.2.7条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这一定性用语改为“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定量用语,以便于设计和建审人员掌握执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4.2.4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的场所。
人防工程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与消防有关的房间是保障工程内防火、灭火的关键部位,必须提高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以便在火灾时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存放可燃物的房间,在一般情况下,可燃物越多,火灾时燃烧得越猛烈,燃烧的时间越长。因此对可燃物较多的房间,提高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应该的。
3 个人观点
《【已废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均对“可燃物较多”进行了定量表述。
虽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目前虽已废止,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仍沿用原来的表述方式,可以作为辅助依据。
在没有明确的规范对“可燃物较多”进行定义之前,可依据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是否超过30kg/㎡来判定是否属于可燃物较多场所。
二、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1 部分规范条文
1、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条文说明: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这句话很难予以定量规定,在此列举一些例子供设计人员参考:商场、医院、旅馆、餐厅、会议室、计算机房等。
2、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3、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4、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2 三种主流解释
第一种解释:部分规范条文认为“经常有人停留”难以定量,应定性举例说明。第二种解释:《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872-2014》规定“经常有人停留”是指:地面副厂房每层同时工作人数超过15人,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每层同时工作人数超过10人。以人数做为划分依据。第三种解释:《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CECS 292:2011第2.0.12条对经常有人停留场所做出定义:经常有人停留或工作,时间超过5min的建筑场所。以停留时间做为划分依据。可惜该标准为团体标准,缺乏一定的说服力。
在规范条款未明确定义之前,个人比较认同第一种解释。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包含:
1、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同于人员密集场所),比如观众厅、会议厅、报告厅、多功能厅、营业厅、餐厅或宴会厅、阅览室等同一时间可能具有较多人员使用的某一特定房间;
2、除人员密集的场所外,还应包括非人密的工作场所:比如办公室、值班室、指挥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房等。
三、总结
总之,规范有说明的,按照规范说明进行判定;规范没有说明的,个人认为可按照下面原则进行判断:
“可燃物较多的场所”依据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进行定量判断;
“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依据场所的功能及人员停留情况等综合定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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