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产品、查资料、询价更简单
一、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 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2 下列养老类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养老类建筑:
2 二类高层建筑。
1.3 除本文件第1.1和1.2条外的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1.5 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其他养老类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1.6 养老类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
一类高层建筑、建筑体积大于100000m3的养老类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其他养老类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h。
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8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11 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养老类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
二、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2.1 养老类建筑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并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2.5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养老类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
养老类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2.6 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气、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供配电设备和灯具。
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1 养老类建筑内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3.2 养老类建筑内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走道和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均应设置疏散照明。
3.3 养老类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5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3.6 养老类建筑内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3.7 养老类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 下列养老类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2 疗养院的病房楼;
3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4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4.2 养老类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建筑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收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
2 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
4.4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4.5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4.6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4.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4.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4.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4.11 养老类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4.12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依据:《养老类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点》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发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