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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
1、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应利用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系统;
3 既有建筑已设置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可计入;
4 当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直接利用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系统时,应并入既有建筑的消防控制和维护管理系统,由大物业统一维护管理。
2、消火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应小于2个,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00m,且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内;
2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火灾延续时间可按原既有建筑的消防系统设计;
3 大、中型托育机构(四个班及以上)、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多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余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 当既有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条第3款要求;
5 室内消火栓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应采用单立管单栓。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和充实水柱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的相关要求;
6 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7 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和老年人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有条件时,管道也应暗装设置;
8 消火栓箱箱门应采用不燃材料且不宜采用玻璃;正面应以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消火栓”和英文“FIRE HYDRANT”字样,单个中文字体不应小于10cm(高)*8cm(宽),文字应采用发光材料;箱内配置灭火器的箱门上应同时标注“灭火器”字样。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大、中型托育机构(四个班及以上)、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多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余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相关要求;
2 当既有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
3 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得采用隐蔽式洒水喷头。高大空间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相关要求;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4、建筑灭火器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应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
2 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避免幼儿和老年人碰撞,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应以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灭火器”,文字应采用发光材料。
5、气体灭火系统应满足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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