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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2018年第12号公告的通知

2019-02-21四川消防网当宁消防网

四川省消防总队

关于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2018年第12号公告

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总队机关各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安排,应急管理部取消了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和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明确了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并进行了公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专门就贯彻执行该公告提出了要求(详见附件),现就执行该公告和部局通知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

  今年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第5年,中办、国办和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先后密集出台了10多个相关文件,各级重视程度之高、推进力度之大、标准要求之高,可以说前所未有。虽然总队前期专门出台了我省“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专门召开现场会进行了强调部署,但从掌握情况来看,有的地方对“放管服”改革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存在“上热下冷”、“被动应付”等现象;有的地方主体责任不够明确,运行机制不够顺畅,依然存在一些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为此,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部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习总书记“训词”总要求上来,全省消防监督执法干部和窗口受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群众意识,充分认识“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意义,确保各项措施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各支队、大队主官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切实把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实施好,真正说到做到,取信于民,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明确要求,严格执行

  (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再收取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各支队、大队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其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强制认证证书、合格证等),也不再要求申报方按照《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第七项要求提供以上产品的基本清单。

  (二)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在《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目中记载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消防部门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址(http://zscx.osta.org.cn)核查。鉴定考核合格但尚未取得证书的,由消防部门自行通过各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网页或各省消防协会网站职业技能成绩公告查证其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三)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

  办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有关审批事项时,《公告》已明确取消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的证明事项由消防部门自行查证。

  三、深化举措,确保实效

  一是要加强培训。各支队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公告》、部局通知和《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大队和受理窗口的业务指导,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提升监督执法干部的业务能力水平,特别是审批岗位和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措施有关具体规定、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决不允许出现执法干部和窗口人员“不清楚、不了解、不会解答”的问题。

  二是要抓好配套。各地要做好调整和衔接工作,从夯实受理窗口建设基础、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配套制度建设、优化服务保障举措等方面入手,及时修订完善办事指南,发布改革信息,通过官方微博微信、互联网网站等媒体全方位、多渠道的做好相关措施的公告和宣传,详细解读措施政策。各级消防受理窗口要在明显位置公示通知内容,对群众咨询及时答复、热情服务,确保群众第一时间知晓相关政策。

  三是要强化督促。各支队要采取明查暗访、走访群众、责任倒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基层大队尤其是消防受理窗口进行督察检查,及时发现和查纠对各项措施不落实、不兑现、讲空话、不做实事的单位或个人;要敢于动真碰硬,加大查处力度,凡发现该受理不受理、该简化不简化、该执行不执行的,作风依然“慵懒浮散”、态度仍旧“冷横硬推”,甚至顶风违规违纪,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约谈问责,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工作亮点成效请及时反馈总队防火部法制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

  2.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第12号公告相关要求的通知(应急消办函〔2018〕56号)

四川省消防总队

2018年12月25日

来源:四川消防总队

http://sc.119.gov.cn/scxfjyzd/tzgg/2019/1/4/b5e1a6cd6d08438296c2091d9f52fac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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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用户—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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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原文:http://sc119.gov.cn/zwgk/tzgg/201901/news002019010400109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