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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第12号公告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告

2018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

  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应急管理部

  2018年12月4日

 

来源: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was5/web/search?searchword=%E5%9B%BD%E5%8A%A1%E9%99%A2%E5%8A%9E%E5%85%AC%E5%8E%85%E5%85%B3%E4%BA%8E%E5%81%9A%E5%A5%BD%E8%AF%81%E6%98%8E%E4%BA%8B%E9%A1%B9%E6%B8%85%E7%90%86%E5%B7%A5%E4%BD%9C%E7%9A%84%E9%80%9A%E7%9F%A5&channelid=229317&searchscope=&orderby=-fbrq

编者注:据网友提供图片,广州市(图片中区号020)应该已经开始执行。

1、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再收取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产品供货证明等来源证明文件

2、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收取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3、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收取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另附:

四川省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2018年第12号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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