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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依据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13.6.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6.6的规定。

表13.6.6 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注:1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 120min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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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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