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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耐火性能确定原则

  石峥嵘: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中,表3.2.1和表5.1.2有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确定,参考了日本、美国和前苏联等国建筑规范和相关消防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

  本文阐述表3.2.1和表5.1.2中有关参数的来源,说明如下:

  1.防火墙

  防火墙属于阻止火灾在防火分区之间或不同建筑物之间蔓延的垂直隔离建筑构件。考虑大部分火灾的火灾延续时间在2.00h以内,通常不会超过3.00h,因此要求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对于燃烧时间较长和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的场所,应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比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1.3条规定,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承重墙、柱

  承重墙属于承重的建筑垂直分隔构件,柱是用于垂直承重的非分隔性建筑构件。

  (1)一级耐火等级建筑通常为建筑规模和火灾负荷较大的场所,承重墙和柱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允许比一级建筑略微降低要求,根据火灾案例及实验数据,认为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的截面尺寸为300×300mm时,耐火极限可达2.50h,因此允许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柱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承重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和柱的要求一致。

  (3)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为5层,三级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为3层。根据火灾案例及实验数据,认为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的截面尺寸为200×200mm时,其耐火极限一般可达2.00h,该类型柱的规格尺寸和造价均比较合理,因此允许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柱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承重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和柱的要求一致。

  (4)考虑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采用木质材料建造的(比如采用不燃材料覆盖的木材或经阻燃处理的木材等),因此允许柱和承重墙的燃烧性能为难燃性,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该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也是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其他重要构件(梁、楼梯间及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隔墙和分户墙等)的最低要求。

  3.

  梁是建筑结构中的水平导向承载构件。梁与柱、承重墙等竖向构件共同构成空间结构体系,梁和板共同组成建筑的楼面和屋面结构。

  梁通常构造在柱上,耐火极限要求比柱相对低一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的耐火极限分别比柱低1.00h,分别为2.00h、1.50h和1.00h。

  如前所述,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的燃烧性能允许为难燃性,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4.楼板

  楼板是建筑结构中两层之间的承重水平分隔构件。楼板通常构造在梁上并共同组成建筑的楼面结构,按常规的结构受力形式,楼板、梁、柱(承重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是逐级提高的,也就是说,楼板的耐火极限直接影响梁、柱等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影响整体工程造价。

  (1)我国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占大多数,根据建筑火灾统计资料,火灾延续时间不超过1.50h的占88%,不超过1.00h的占80%(注),要求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可使大部分火灾情况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不会被烧垮,可以满足灭火救援所需的时间要求。另外,当钢筋混凝土楼板保护层厚度不低于15mm时,其耐火极限通常可达1.00h以上,工程造价相对合理。注:该火灾统计资料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2)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耐火极限允许较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低一些。考虑三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其耐火极限较容易满足0.75h的要求,因此确定三级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的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民用建筑的楼板荷重通常较工业建筑小,耐火极限允许不低于0.50h。

  (3)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为2层,考虑部分民用建筑采用木材作为楼板的情况,因此允许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楼板为可燃性。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和仓库仅允许建设为1层,特殊情况下采用2层建筑时,楼板的燃烧性能允许为难燃性,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5.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属于室内安全区域,是连接室外安全区域的过渡空间。室内安全区域是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通常认为,在火灾条件下,进入室内安全区域,即可认为到达安全地点,不再考虑室内安全区域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时间和距离要求。

  楼梯间和前室主要保障人员竖向疏散,较高于楼板的平面疏散要求。为确保安全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耐火性能一般应高于楼板,现行标准要求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为防火隔墙,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耐火极限允许为1.50h,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梯间和前室的墙允许采用难燃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6.疏散楼梯

  疏散楼梯被楼梯间隔墙围护,因此允许耐火性能适当低于楼梯间隔墙,其耐火性能和楼板相当。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楼梯允许采用可燃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疏散楼梯是指设置于疏散楼梯间的室内疏散楼梯,不包括室外疏散楼梯,室外疏散楼梯的耐火性能可依据本标准第6.4.5条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确定。

  7.电梯井的墙

  电梯是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其井道空间较大,易成为火灾竖向蔓延通道,为减少火灾风险,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应成为独立的防火单元。电梯井的墙(井壁)的耐火性能与楼梯间及前室的墙的要求一致。

  8.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住宅火灾所占比例较高,为减少火灾损失,并为适当降低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设置要求提供条件,明确了单元隔墙和分户墙的耐火性能要求。

  住宅建筑的单元隔墙和分户墙的耐火性能与楼梯间及前室的墙体一致,且不应开设任何洞口,目的是提高住宅建筑套与套之间或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性能,以将火灾控制在住宅建筑的套内或住宅单元内,尽可能减少火灾的危害和损失。这种防火分隔方式确认是有效的,火灾事实证明,住宅建筑的室内火灾较少蔓延至相邻住户,基本不会蔓延至相邻的其他住宅单元。

  9.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疏散走道是建筑中在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并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走道,是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的通道,通常是指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属于次危险区域。

  为保证消防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要求一、二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允许适当降低,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的两侧隔墙允许采用难燃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10.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适当提高非承重外墙和房间隔墙的耐火性能要求,可延缓初期火灾蔓延,有利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耐火性能要求。

  11.屋顶承重构件

  (1)屋顶承重构件是指承受屋面板及其他屋顶荷载的构件,包括支撑屋面板及屋顶结构的梁、网架、桁架、系杆等。当屋顶承重构件受到破坏时,将直接影响屋面板及屋顶的稳定性,存在坍塌风险。

  对于某些仅起围护作用的屋顶结构体系,如即使受到破坏或失去承载能力也不会影响屋顶结构的稳定性,不会导致坍塌,则可不作为屋顶承重构件,屋面檩条等可依据该原则确定是否属于屋顶承重构件。

  (2)为防止火灾时屋顶(屋面)坍塌,屋顶承重构件应满足一定耐火性能。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通常为建筑规模和火灾负荷较大的场所,要求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性能与楼板一致,应采用不燃性构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对于既作围护又起承重作用的屋面板,需要按照屋顶承重结构确定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2.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吊顶与其他承重构件有所区别,虽然火灾时吊顶不会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但火灾易通过吊顶蔓延,且火灾条件下吊顶易塌落,直接影响人员疏散,因此规定了吊顶(吊顶搁栅)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以保证火灾初期的一定时间内不影响人员的疏散行动。吊顶搁栅是指支撑吊顶的构件。

  设计疏散时间依不同建筑用途和使用人员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如下:

  (1)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要求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2)二级、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允许采用难燃材料,耐火极限分别不应小于0.25h、0.15h。为方便吊顶材料选型应用,规定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吊顶时,耐火极限可不限。

  (3)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允许采用可燃性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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