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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困惑?这些地方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果某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900m²,中间用防火墙分隔成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分别为450m²后,是否还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3款规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商店,为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商店。该总建筑面积是指整个地下商店各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不是指地下商店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因此,该地下商店即使采用防火墙分隔成互不相通的多个防火分区,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明确要求在商业服务网点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考虑到商业服务网点的业态类型多,引发火灾的因素复杂,个别还擅自设置住宿(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商业服务网点内要尽量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根据建筑的管理特点,采用与物业管理室或住宅消防控制室联系并集中管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可以采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三、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多为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汽、可燃粉尘的场所,部分场所为具有易燃固体或助燃气体的场所。这些场所由于条件和产生这些物质的部位或情况比较复杂,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做明确要求,但有关专项建筑标准均根据生产或储存的物质特性和条件,确定了相应的设置要求。因此,这些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温度监测系统等早期探测与预警、报警设施。

四、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些场所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

  (1)各类生产厂房内生产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使用或产生可燃液体并存在散发可燃蒸气的场所或部位,生产过程中储存可燃气体或储存可燃液体并可能散发可燃蒸气的场所。

  (2)仓库内储存的物质在储存过程中可能分解产生可燃气体的场所,仓库内储存的物质因事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的场所,储存可燃液体并因事故可能产生可燃蒸气的场所。

  (3)公共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的部位或场所(如使用天然气的厨房燃气灶部位),使用或存放可燃气体、物质在存放过程中可能分解可燃气体、使用或存放的可燃液体可能散发可燃蒸气的房间,如某些实验室等场所或部位。

  (4)居住建筑内使用燃气的部位,如厨房或燃气灶部位、燃气热水器使用部位。

  但是上述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内存在散发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当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以不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所谓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就是空间的自然换气次数能够始终使该空间不会形成爆炸性气氛。

来源自《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释疑》,作者倪照鹏,中国计划出版社,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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