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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层商业网点,商铺内是否需设置应急灯?

首层商业网点,其各个商铺出口直接对外,且室外非室内步行街,商铺内是否需设置应急灯?

解答: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10.1.9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应设置疏散照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10.3.1条原来规定,面积大于200㎡的商铺需要设置出口指示灯和疏散指示灯(建规该条被通用规范废止)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2.3条规定,室内最远点至疏散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商铺要设置出口指示灯。

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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