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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住建厅2023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0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感知层;5.传输层;6.平台层;7.应用层;8.安全保障;9.施工;10.验收;11.运行和维护。

本规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政编码:5105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智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粤铭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亿德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创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杨仕超 蔡南贤 王新祥 马烨红 廖明煜 蔡德伦 董文辉 史聪灵 刘晶晶 况凯骞 倪震楚 黄慧菁 朱泽华 吴保柱 姚栋彬 赵力军 陈树霞 王再 林宁 刘发贵 刘捷 赖尹琛

  主要审查人: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运维管理,提升防火的可靠性、灭火的及时性、管理的高效性,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和既有建(构)筑物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

1.0.3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和政策,结合工程自身的特点,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中使用的组(配)件、设备、材料和软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fire internet of things system

  通过各种信息采集装置,按照约定协议,连接消防设施、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实现实时、动态的消防信息采集、传递、融合处理、储存并能与使用者互动的信息系统。

2.0.2 系统体系架构 system architecture of FIoT

  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概念模型、整体架构、组成部分等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描述。

2.0.3 感知层 sensing layer of FIoT

  通过利用无线/集成传感、射频识别(RFID)、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传感器件获取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2.0.4 传输层 transport layer of FIoT

  由各种私有网络、互联网、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等组成,负责将感知层获取的建筑防火状态信息、消防设施运行信息等安全可靠地传输到平台层和应用层。

2.0.5 平台层 platform layer of FIoT

  实现数据汇聚、存储、交换、分析及规则定义,并按照功能模块进行可视化展示与管理,同时为应用层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2.0.6 应用层 application layer of FIoT

  对建筑防火状态信息、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数据进行管理、分析、并提供给相关单位。作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依据。

2.0.7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user information device of FIoT

  设置在联网单位,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与平台层进行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传输的装置。

2.0.8 信息采集装置 information collecting device

  集成传感器件获取消防设施、系统或设备运行状态信息的装置。

  注1:运行状态信息包括并不限于压力、水位、流量、位置、音视频等信息。

  注2:信息采集装置分为一般型和集成型两类。一般型信息采集装置需配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上传信息,集成型信息采集装置自身具有信息传输功能。

2.0.9 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 network device of fire water system

  用于采集、交换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感知水压、流量、水位等的信息采集装置。

  注: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水位监测装置、末端试水监测装置、管网水压监测装置等。

2.0.10 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 network device of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用于采集、交换消防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或设施中风压、风速和阀门启闭状态的信息采集装置。

  注: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包括压差监测装置、阀门启闭状态监测装置等。

2.0.11 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 information monitoring device of fire pump

  能够实时获取消防水泵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信息采集装置。

2.0.12 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 information monitoring device of fire fan

  能够实时获取消防风机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信息采集装置。

2.0.13 物联监测 monitoring and test of FIoT

  采用物联网技术,依据相关标准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检测和监视,并将数字信号上传。

2.0.14 物联巡查 patrol of FIoT

  采用物联网技术,防火巡查人员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对消防设施的各巡查点进行巡视,对消防设施进行直观的检查。

2.0.15 数字孪生 digital twin

  充分利用物理模型、传感器更新、运行历史等数据,集成多学科、多物理量、多尺度、多概率的仿真过程,在虚拟空间中完成映射,从而反映相对应的实体装备的全生命周期过程。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影响原有建(构)筑物的防火功能;

  2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

  3不应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

  4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3.1.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信息安全特征应满足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

  3.1.3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宜与建筑的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和建设。

  3.1.4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物联监测,并宜可视化呈现,且对超高层建筑宜利用三维BIM模型进行可视化呈现。

  3.1.5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不应排斥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的其他检查、测试、维护的技术和方法。

  3.1.6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感知层、传输层、平台层、应用层等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3.1.7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支持与其他信息系统数据共享。

3.2 系统设置

3.2.1 设有下列自动消防系统(设施)之一的建(构)筑物,应设置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

  6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7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3.2.2 当设置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时,以下消防系统(设施)应接入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其他消防系统(设施)宜接入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

  6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7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3.2.3 消防巡查部位应设置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宜采用NFC、RFID等方式,且其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并将巡查结果实时与有权限的管理系统连通并数据共享。

3.2.4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除应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2当消防物联网单位未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数据采集范围应与消防设施的服务范围相一致。

3.2.5 设有消防水系统的建筑(构)物应设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的建(构)筑物应设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当采用无线通信传输方式时,在确保信息传输稳定的条件下可在信息采集点处就近设置;当采用有线通讯传输方式时,宜分别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或消防控制室。

3.2.6 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宜就近在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的位置设置,不同的消防水泵、消防风机可以合用信息监测装置。

3.2.7 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可与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结合设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可与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结合设置。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可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结合设置。

3.2.8 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可与对应设备的配电柜结合设置。

3.2.9 消防水泵信息监测装置或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宜与消防水泵控制柜结合设置。

3.3 系统体系架构

3.3.1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系统体系架构自下而上应由感知层、传输层、平台层和应用层构成(见图3.3.1)。

3.3.2 感知层的数据信息采集来源可来自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采集装置、物联监测、物联巡查等。

3.3.3 感知层的数据信息采集宜按不同的消防设施系统分别采集,并应汇总到相应系统的信息采集装置。

3.3.4 传输层应包括传输网络、传输协议和传输安全。

3.3.5 传输层应采用身份认证、数据加密、传输加密等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安全。

3.3.6 平台层包括接入汇聚中心、技术服务中心、消防数据处理中心和监控运维中心,并符合以下规定:

  1应满足数据存储、读出,数据库容量扩展;

  2应预留应用程序访问、数据访问接口或协议,能够与其它的应用系统对接;

  3宜提供电子地图、三维BIM模型(可选)、视频应用支撑、数据可视化展示功能。

3.3.7 应用层应采用支撑服务技术,并应通过消防数据处理中心进行数据应用。

3.3.8 应用层包括联网单位、服务单位、公众服务和监管单位,根据服务对象不同,选用不同的应用软件和提供不同的功能、权限,且软件应具有可扩展性。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体系架构

图3.3.1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体系架构

3.4 功能要求

3.4.1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具有下列功能:

  1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 26875的有关规定;

  2应能实时接收、存储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手工录入建筑防火与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3应能对联网消防设施在线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状态信息发送至相关应用平台;

  4接收到消防设施的火灾报警信息后,应及时推送至相应联网单位应用平台,且应能向监管单位应用平台的火警信息终端或其他接警中心发送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应确认火灾报警信息接收方是否收到;

  5应能接收到消防设施的故障、水压异常、水位异常、手/自动控制、屏蔽、监管等异常信息后,及时推送到相应联网单位应用平台,且能向相应责任服务单位应用平台发送经确认的故障信息;

  6应具有基础信息录入、修改等功能,且数据修改应可追溯;

  7应具有权限管理功能;

  8宜具有消防视频接入功能,并宜支持报警联动视频功能;

3.4.2 应用平台应具备移动端APP,且具备下列功能:

  1应能接受及处理火警推送信息;

  2应能接受及处理受指派工单;

  3应能工作在弱网络环境模式下;

  4应具有行动轨迹记录、现场拍照、信息的查看和确认等功能。

3.5 性能要求

3.5.1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联网单位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

  2从信息采集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联网单位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

  3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可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以及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的数据上传周期不应大于30min;

  4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30min;

  5与信息采集装置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24h;

  6运行数据、音频和视频信息的保存时间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的相关规定;

3.5.2 平台层性能指标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的规定;

  2数据安全和存储可靠性应不小于99.99%;

  3应支持负载均衡、异地灾备。数据的保存时间应支持至少1个以上的数据备份,备份动作所用时间不得大于24h;

  4应支持动态更新、局部快速更新、动态功能扩展,并应确保每日24h的服务可用性;

  5宜支持5000个以上的建(构)筑物联网实时数据并发接入,每秒事务处理量不低于10000TPS;

  6传输能力、处理能力和存储能力支持在线扩展。

3.5.3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备应通过时间服务器自动同步时间为“北京时间”。

3.5.4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性能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 26875.1的相关要求;

  2应支持有线和无线两种传输方式,并应支持TCP和UDP传输协议模式,支持多链路的自动切换;

  3内置支持市场主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通信协议,数据传输过程中不出现乱码,至少包含建筑名称、火灾报警控制器号、回路号和点位号等信息,并支持远程升级;

  4具备多个RS485接口、支持通过Modbus通信协议接收感知层传感器数据,并汇总上传至平台层。

3.5.5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备(含传感器)的防护等级应适应所在环境的要求。除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外,其余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

3.5.6 消防水系统信息装置的性能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侧压力传感器量程宜为(0-2.4)MPa,末端压力传感器量程宜为(0-1.2)MPa;

  2水压信息采集装置的压力误差不应大于0.02MPa;

  3水位信息采集装置的水位误差不应大于0.02m;

  4消防水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时,信息采集装置应能在100s内准确识别,并在30s内上传:

  a)消防水箱(池)的水位异常;

  b)消防给水管网压力异常;

  c)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为非自动状态;

  d)消防水泵控制柜电源故障;

  e)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水压异常。

3.5.7 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的性能符合下列要求:

  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时,信息采集装置应能在100s内准确识别,并在30s内上传:

  1防排烟风机启动/停止异常信息;

  2防排烟风机控制柜的工作状态为非自动状态;

  3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复位等状态异常。

4 感知层

4.1 一般规定

4.1.1感知信息应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采集装置(集成型)接入平台层。

4.1.2信息采集装置的设置应根据使用功能、应用场所、火灾危险性、扑救难度、现场联网条件等因素确定。

4.1.3在爆炸性、腐蚀性等场所设置的信息采集装置等组件和设备应符合相关防爆、防腐要求。

4.1.4信息采集装置的选用符合以下要求:

  1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关于信息采集装置功能与性能要求;

  2应支持远程软件升级和远程参数配置,并应具备传感器零基准点校正功能;

  3应具有稳定性,不受环境因素的干扰稳定地工作;

  4应满足检查点目标物联监测位置、压力、水位、流量等信息的设计要求;

  5应能缓存网络条件波动时未能提交的信息,网络恢复后自动补提交,并区分采样时间和提交时间。

  6传感器的采样频率不应低于1次/min。采用电源直接供电时,数据传输频率不应低于2次/h;采用电池供电时,数据传输频率不应低于1次/天。报警、故障信息应实时传输;

  7传感器宜通过消防电源或相应的信息采集装置供电。当采用内置电池供电时,电池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年;

4.1.5电子标签的选用符合以下要求:

  1应存储包含设备ID信息在内的,对应唯一的消防设施部件及场所部位信息;

  2应设置在物联巡查的各巡视点,宜设置在消火栓箱、防火卷帘门、变配电柜等消防设施部件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 NFC标签读取次数应大于100000次,读取距离应大于20mm小于100mm,读取时间宜小于2ms;

  4宜采用RFID、NFC、蓝牙、Wi-Fi等标签。

4.1.6视频信息采集装置的选用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规定;

  2应至少为高清晰度摄像机,支持日夜模式;

  3应能实时监测目标点位的现场状况;

  4应具备本机循环存储功能,且存储实时视频图像时间不小于24小时;

  5应具有动态域名解析功能;

  6应具备网络接口;

  7应优先选用IPv6寻址方式;

  8宜采用PoE供电联网模式。

4.1.7感知层设备应具有唯一身份信息标识。

4.1.8感知层信息接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状态信息输出接口的消防设施可通过其接口接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经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平台层;

  2无状态信息输出接口的消防设施可通过信息采集装置(一般型)经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平台层;或经信息采集装置(集成型)经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平台层。

4.1.9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物联网消防给水成套机组。下列建筑应采用物联网消防给水成套机组:

  1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公共建筑:机场、轨道、隧道等交通枢纽,科研、学校、医院、场馆等科教文卫建筑,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的城市综合商业体等;

  3工业建筑:发电厂(站)和电网场所,国家物资仓库等;

  4其它消防重点单位。

4.1.10物联网消防给水成套机组,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与《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一)》19S204-1的要求。

4.2 建筑防火与消防安全管理

4.2.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要求,采集以下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1联网单位基本情况信息;

  2主要建(构)筑物等信息;

  3室内外消防设施信息;

  4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信息;

  5日常防火巡查记录;

  6火灾信息。

4.2.2视频信息采集装置宜采集以下信息:

  1消防控制室值班视频信息;

  2消防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堵塞视频信息;

  3安全出口视频信息;

  4避难层视频信息;

  5车库充电桩视频信息;

  6消防登高场地视频信息;

  7消防车通道视频信息;

  8易发生可燃气体或有害气体泄露部位视频信息;

  9其他存在火灾危险源部位视频信息。

4.2.3视频信息采集装置符合以下功能要求:

  1应优先利用联网单位已有的视频监控信息;

  2宜支持室内疏散楼梯及通道被占用报警、室外消防车通道被占用报警;

  3宜支持消防控制室人员在岗/离岗识别、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识别;

  4宜支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识别报警;

  5宜支持火灾烟气和明火识别;

  6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控制设备动作时,宜联动相应部位的视频监控图像。

4.2.4视频信息采集装置应优先利用原有的视频监控系统,并应满足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远程查看的功能。

4.2.5防火分隔设施信息采集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集防火门控制器/监控装置的工作状态、电源状态和故障状态,监控防火门的动作状态;

  2应采集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电源状态和故障状态,监控防火卷帘的动作状态;

  3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宜采用电子标签进行采集。

4.2.6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宜采用电子标签采集消防救援窗口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信息。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3.1应采集下列信息:

  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屏蔽、关机/复位/自检等状态信息;

  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自动、动作、故障、反馈、关机/复位/自检等状态信息;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报警、线缆温度报警、故障电弧报警、故障报警、控制器关机/复位/自检等状态信息;

  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报警、故障、控制器关机/复位/自检等状态信息。

4.3.2宜采集各种火灾探测器的实时烟雾、温度和火焰数据,用于火灾智能化分析。

4.3.3独立式探测报警装置的选用符合以下要求:

  1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的规定;

  2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GB 30122的规定;

  3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装置应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的规定;

  4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符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14287的规定;

  5应能独立发射探测数据,并反应异常数据信息;

  6应能通过WiFi、移动网络、LoRa、NB-IoT等无线网络进行传输;

  7应采用低功耗设计,电池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年;

  8宜具备通讯异常处理机制,在通讯异常状态下符合下列规定:

  a)应具备弱信号上报策略;

  b)应具备低电量预警功能。

  9宜具有信号等级指示功能,可快速判断当前位置信号强度是否适合安装;

4.3.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功能符合以下要求:

  1当电气火灾监控器监测到温度、剩余电流、电流、电压、故障电弧隐患时,应发出声光报警,同时在系统显示该隐患。隐患发生到系统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

  2当监测信息上传至系统出现异常时,系统应向管理人员发送预警信息,指导自主开展隐患治理;

  3在所监测线路电流稳定时,系统应具备电动车充电器、大功率发热电器等危险电器的识别和接入提醒功能。对于未能识别的危险电器,提供智能学习功能,应识别再次接入相同或类似电器;

  4对于部分允许短时使用的危险电器,应在使用超过合规使用时长后进行异常用电行为报警,不同电器的合规使用时长应可以配置;

  5系统应支持电气火灾监控器线路温度、剩余电流、线路电流、电压报警阈值的远程配置功能;

  6系统宜支持按层级划分的用电量统计,历史用电量统计的查询。

4.3.5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选用除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程第4.3.3条第6-9款的规定。

4.4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4.4.1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包括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火灾报警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电梯等其他系统。

4.4.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采集下列信息:

  1高位消防水箱、转输消防水箱、减压水箱和消防水池的水位信息、水位异常报警信息;

  2消防水泵出水总管和各分区最不利点处压力信息、压力开关动作信息和压力异常报警信息;

  3消防水泵的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故障状态、电源状态、工频巡检状态和低频巡检状态信息;

  4消防水泵控制柜的电源工作状态、手动/停止/自动工作状态信息;

  5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流量开关动作信息;

  6稳压泵的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故障状态信息及每小时的起停次数信息;

  7室内消火栓按钮位置信息、动作状态信息;

  8室外消火栓系统水压信息和压力异常报警信息,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倾倒、掩埋、遮挡等信息。

4.4.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信息采集装置的性能应满足第3.5.6条的要求。

4.4.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集下列信息:

  1应满足4.4.2条第1-6款的要求;

  2水流指示器、消防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工作状态和动作信息;

  3末端试水监测装置和试水阀的压力信息和压力异常报警信息;

4.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信息采集装置的性能应满足第3.5.6条的1、2、3款的要求和4款a)、b)、c)、d)项的要求。

4.4.6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采集的信息应符合第4.4.4条的规定。

4.4.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水末端宜具有自动末端试水功能,可定期进行自动巡检,检测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情况。

4.4.8应能定期进行消防水泵的性能测试,并有历史存储功能。

4.4.9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采集下列信息:

  1应采集消防风机控制柜的电源工作状态、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故障状态等信息;

  2应采集加压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防火阀、电动防火阀的动作信息;

  3宜采集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信息;

  4宜采集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中的管路及风口的风速信息;

  5宜采集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完好有效的信息。

4.4.10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信息采集装置的性能应满足第3.5.7条的要求。

4.4.11气体灭火系统采集下列信息:

  1应采集控制器的电源工作状态、手动/自动工作状态、紧急启闭按钮动作状态、启动延时及输出动作信息、故障状态信息;

  2应采集启动阀、选择阀、压力开关工作状态和动作信号信息;

  3应采集火灾声光报警器动作信息;

  4应采集驱动钢瓶和灭火剂储瓶的压力状态信息和报警信息、释压开关报警信息;

  5宜采集气瓶发生压力释放、温湿度异常、非正常搬移、倾倒等情况信息;

  6宜采集防护区域中的门(窗)、电动防火阀、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送(排)风机、送(排)风阀门的工作状态和动作信号信息。

4.4.12干粉灭火系统采集下列信息:

  1应采集控制器的电源工作状态、手动/自动工作状态、紧急启闭按钮动作状态、启动延时及输出动作信息、故障状态信息;

  2宜采集阀驱动装置的动作状态;

  3宜采集驱动气瓶压力异常报警信息;

  4宜采集泄压压力开关的报警信息。

4.4.1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采集下列信息:

  1应采集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

  2应采集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工作、故障状态信息;

  3应采集A类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启动信号、联动信息、工作状态信息及控制器供电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等信息;

  4宜采集A类非集中控制型、B类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完整性、有效性信息。

4.4.14电梯(含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宜采集下列信息:

  1电梯运行状态信息;

  2电梯所在楼层信息;

  3电梯门的开闭状态信号。

  4.4.15其他联动系统宜采集下列信息:

  1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等启闭状态信息;

  2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启闭状态信息;

  3停车场出入口档杆启闭状态信息。

4.5 其他消防设施

4.5.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采集下列信息:

  1消防设备供电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交流或直流电源信息;

  2消防供配电设施的过压、欠压、断路、短路、接地故障、UPS警告灯故障等信息;

4.5.2电动车充电桩监控系统应采集剩余电流、电压、电流、温度、故障及工作状态等信息。

4.5.3建筑灭火器宜设置电子标签,并通过物联巡查的方式,对其外观、数量、压力、使用年限、灭火剂有效期、维修标识及设置位置状况进行巡查。

5 传输层

5.1 一般规定

5.1.1信息传输可采用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或有线无线结合的通信方式。

5.1.2有线通信传输技术可选择双绞线以太网、光纤网等传输方式。

5.1.3采用有线通信方式传输时,所选用的电缆、电线、光缆应符合《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 19666的规定。

5.1.4无线通信可选择WiFi、蓝牙、3G、4G、5G、NB-IoT、ZigBee、LoRa等传输方式。

5.1.5采用有线通信方式或无线通信方式自建局域网时,所选网元设备性能配置应符合《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43-2017第5.3节的规定。

5.1.6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接入互联网。其网络带宽计算应符合《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43-2017第5.3节的规定。

5.1.7应考虑覆盖范围、电池续航、传输速度、网络延时因素选择合理的组网技术。

5.1.8针对采集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数据,其传输格式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T 26875.3的规定。

5.2 传输网络设计

5.2.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信息采集装置到接入汇聚中心的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

5.2.2消防物联设备至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采集装置或接入汇聚中心的传输网络可采用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或有线无线结合通信等多种数据通信传输方式。

5.2.3传输网络应能满足联网单位接入、平台用户数据服务、平台间数据共享等带宽、安全要求:

  1应对各平台应用的流量冲击,具备承载能力,并能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及业务特性进行升级;

  2宜具备海量终端的地址管理、拓扑管理等功能,宜同时支持IPv4、IPv6;

  3应具备对各类应用端到端的QoS保障能力、策略控制能力和故障自愈能力,应能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可通过网络资源调度、对不同优先级的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

  4应支持各种场景下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采集装置、各类终端(/接入网关)的安全接入,对其进行认证、鉴权,并提供连接配置信息。

5.2.4传输网络设计接入容量宜采用2个或以上的独立的物理网络,数据应异地备份。

5.3 传输协议与传输安全设计

5.3.1传输协议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T 26875.3的有关规定,平台层至应用层的传输协议宜采用标准协议。

5.3.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平台间、应用间、平台与应用之间,与其它业务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传输协议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8部分: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GB/T 26875.8的有关规定。

5.3.3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组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采集装置等至接入汇聚中心的传输协议宜采用TCP、UDP、Modbus、ipsec协议,其物联网协议宜采用TCP、UDP、MQTT、CoAP协议。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传输协议宜采用HTTP/HTTPS协议,其应用接口的协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3.4传感器的信号接口应符合《信息技术传感器网络第701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GB/T 30269.701的有关规定。

5.3.5应通过身份认证、传输加密、数据校验等方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网络数据的传输应具有传输效率及响应速度的实时性,并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的有关规定。

6 平台层

6.1 一般规定

6.1.1平台层的设计应具有开放性、标准性、可扩展性、安全可靠性和容灾性。

6.1.2平台层应采用分布式架构、负载均衡、分布式数据库、分布式文件系统等技术手段。

6.1.3平台层应具备智能终端数据的收集和汇聚能力,完成协议适配、对接智能终端,解析终端上报消息,获取内容数据及表征结果。

6.1.4平台层在对相关数据进行校验和加工处理后,向应用层提供标准化的业务数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Http RESTful API接口、消息队列推送等方式。

6.1.5平台层基本功能应符合《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43-2017第3.2.1条的规定。

6.1.6平台层接收消防物联设备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静态数据使用关系型数据库保存,时间序列的动态数据采用时序数据库存储,非结构化动态数据采用非结构化数据库存储。采用分布式架构、消息队列、内存计算、负载均衡、并行运算、协议处理。

6.1.7应支持消防物联设备上报信息并发不低于300TPS。

6.1.8应支持在1min接收处理的有效告警数不低于5000个。

6.1.9消息推送应支持重试机制,并记录失败日志。

6.1.10平台层的服务程序应支持安装在国产操作系统上运行。

6.1.11平台层关系型数据宜采用国产数据库存储。

6.2 接入汇聚中心

6.2.1应提供连接管理能力,提供监控通信运营商无线公网服务中终端的联网状态、SIM卡的流量、资费等连接信息。

6.2.2应具备协议转化能力,支持消防终端或消防边缘计算设施通过MQTT、LwM2M、HTTP、TCP等多种标准协议来做接入适配。

6.2.3应提供感知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如设备注册、设备鉴权、吿警管理、状态管理、升级管理、日志管理等。

6.2.4应对视频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供配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不同终端类型,分别定义不同终端类型的物模型标准,并按物模型种类对设备进行注册及管理,以便上层应用层进行应用。

6.2.5应提供认证管理能力,支持通过预置特征串、证书认证、密钥认证方式对终端进行认证。

6.2.6应对数据加密传输。

6.3 技术服务中心

6.3.1应具备消息引擎,识别消防终端告警消息、设备状态消息及其他消息,并提供消息订阅功能。

6.3.2应引入流程引擎,提供流程配置页面,以自定义各种工单驱动流程。

6.3.3宜针对消防事件、消防通道视频监控场景,提供流媒体服务,用于即时视频观看,多路视频观看。视频图像质量需符合《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1211-2014第5.2节的规定,要求直播流媒体系统的延时时间符合《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1211-2014第5.3节的规定。

6.3.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宜选3D引擎技术服务,用于建设建筑三维BIM模型,形成数字孪生建筑物展示场景。

6.3.5针对消防联动场景,应具备规则引擎服务,提供规则引擎所需的各类规则参数,包括:

  1专业规则,如可燃气体探测器阈值等;

  2告警规则,如烟感告警、可燃气体探测器告警、消防水压告警、消防用电告警等、视频监控告警等;

  3动作规则,如视频监控动作等。

6.3.6可具备流媒体服务以打通系统web前端与终端视频设备之间的链路,支持多种协议拉流、RTMP推流、RTMP接收流、多协议分发流。提供JS SDK播放库,通过该SDK可以快速在web前端中接入视频功能。可基于websocket协议传输,以及video标签,audio标签,MSE等H5标准,实现H5播放功能,支持基于浏览器原生解码器的无插件视频播放模式,支持跨x86,国产化操作系统的视频监控功能。

6.3.7流媒体服务应提供录像回放功能,供事后排查消防事件发生原因。

6.3.8可采用三维建模或模块化平台管理。

6.3.9可具有提供二维GIS数据、三维模型数据或BIM数据汇聚功能,实现模型检查入库、碰撞检测、多版本管理、模型轻量化、模型抽取、模型比对与差异分析等功能。

6.3.10可具有地址查询、空间查询、关键字查询、模糊查询、组合条件查询、要素查询、模型查询、模型元素查询、关联信息查询、多维度多指标统计、查询统计、结果输出等功能。

6.4 消防数据处理中心

6.4.1应具有巡检数据、消防设备设施数据解析、存储、处理功能。

6.4.2收到火灾报警、故障等信息后,应能智能分析判断信息的等级,并能根据信息等级及种类将相关数据共享及实时推送给不同应用对象。

6.4.3应采用适用于消防业务的关系型数据库的大数据存储技术,并对数据进行加密存储。

6.4.4消防数据处理中心应支持对消防数据进行脱敏处理。

6.4.5应利用算法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实现火灾预警及消防设施故障诊断。如可采用视频图像分析技术,及时发现火焰或烟雾并同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6.4.6应具备信息分类统计功能,包括接入建筑项目数量、联网的社会单位数量、单位消防设施类型与数量、消防设施设备联网情况、单位报警类型与数量、设施运行状况。

6.4.7应能对接入本平台层的各应用平台的注册用户数、用户上传、接收、处理信息情况和在线情况等进行统计。

6.4.8宜提供基于大数据的业务专题分析支撑引擎。

6.4.9数据元的中文名称,应按照《信息技术元数据注册系统(MDR)命名和标识原则》GB/T 18391.5中规定的数据元命名规则进行命名。

6.4.10对应用平台提供标准或私有数据接口,实现数据上传与下发。

6.5 监控运维中心

6.5.1应定期检查数据库使用情况,包括对日志、会话数、空间表等,必要时对存储空间进行扩展。

6.5.2应设置平台告警规则、告警方式、告警指标。

6.5.3应及时通过用户服务系统向监控系统的用户提供报警信息,通知方式可选择短信或邮件等。

6.5.4应定期对平台中间件进行检查,并定期对中间件进行测试,必要时进行优化。

6.5.5应建立软件版本管理机制、组件升降级机制和流程、新版本上线机制和流程、平台服务和组件的升级和扩容机制。

6.5.6应定期进行服务器漏洞检测工作,并进行漏洞修复。

6.5.7可监控消息队列消息堆积数,平台接收消息数曲线,内存占用和系统负载性能曲线,并能根据曲线异常情况发送邮件、短信、微信等告警到指定的监控人员。

7 应用层

7.1 一般规定

7.1.1应用层基本功能应符合《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43-2017第3.1.2条的规定。

7.1.2应用设计应具有开放性和容灾性。

7.1.3宜采用云部署模式,平台接入带宽、存储容量、安全防护、处理能力、机房环境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7.1.4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建立相应的应用平台。

7.1.5对监测异常信息应及时通知和报警。

7.1.6可采集建筑GIS、消防设施部件位置信息;可支持国产二维地图展示且满足在线离线地图的切换,或支持使用国产三维引擎,进行建筑空间可视化展示。

7.1.7应具备开放接口,支持对接未来数字孪生城市、国产BIM格式引擎,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用层的服务程序应支持安装在国产操作系统上运行;

 

  2应用层的手机端程序应支持安装在国产移动端操作系统上运行;

  3应用层关系型数据宜采用国产数据库存储。

 

7.1.8应用层的业务结论数据应按平台层的数据模型要求存取,确定下一个类似应用可以对接结论数据。

7.2 联网单位

7.2.1应能接收并显示联网单位的建筑防火与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7.2.2接收到平台层推送的单位火警、设施故障、设备动作等异常信息后,应有声音、文字、图形等提示,应具有在线火警确认和取消、故障与异常确认和恢复功能,并应对处理全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踪。

7.2.3应能录入、修改、上传和查询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7.2.4应具备移动端APP巡查功能,应能管理巡查路线、巡查点位、巡查时限,并能通过定位、文字、录音、照片、视频方式记录巡查情况和查询本联网单位消防值班人员历史巡查信息。

7.2.5应能发送消防值班员远程查岗指令。

7.2.6应能实时监控消防值班员在岗在位情况,擅自离岗及时发送报警信息至平台层。

7.2.7应能接收监管单位的通知、通告信息,并有声音和文字提示。

7.2.8应能依据值班员历史巡查、查岗数据对值班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

7.2.9应能根据本联网单位值班员履职情况、消防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对联网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生成分析报告。

7.2.10应能查询本联网单位的历史火警、故障、设施异常等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根据本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的在线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生成月、季和年度统计报表。

7.2.11应能查询本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维保合同、维保计划执行情况、维护保养报告,维保合同到期、维护保养未按期执行应能进行提示。

7.2.12应能查询本联网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7.2.13应支持移动端APP应用,实现第7.2.1~7.2.12条的功能。

7.2.14应能查询消防设施历史运行状态统计信息,统计信息应包含:消防设施及部件种类、型号、数量。

7.3 服务单位

7.3.1物业单位的系统平台符合下列要求:

  1应支持火警、故障的通知和在线处理流程,并应对流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及管理;

  2应对物联设备监测和物联巡查的信息进行实时通知,并应支持自定义物联设备监测告警阈值;

  3应支持消防电子档案查询,包含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消防培训、消防巡查打卡记录等;

  4应支持通过数据分析处理结果给出消防安全评分;

  5应能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及时的提示;

  6应能在移动端APP内查看联入的视频监控实时影像,并可进行抓拍、回放、录播等操作;

  7移动端APP在弱网络环境下应能开展物联巡查工作;

  8可在线查看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报告;

  9可在线监督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

  10可在线查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7.3.2维保单位的系统平台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接收、记录所服务的联网单位消防设施故障、异常信息,在接收到故障、异常信息后应有声音提示和文字、图形显示;

  2应支持在线故障受理,对平台层推送、电话通知等方式报告的故障信息进行受理,根据维保合同、实时故障信息和消防设施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编制生成维保计划,并能在线派单通知相关维保人员开展维保工作;

  3应具有维保计划执行进度提醒功能;

  4移动端APP应能够接收维保派单通知信息,接收到通知后应有声音和文字提示;并能通过定位、文字、录音、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现场维保执行情况并上传;

  5应能向联网单位推送消防设施故障修复提醒,维保修复完成后应能接受联网单位对维保服务的评价;

  6应能记录维修内容及完成情况,并能在线查询历史维保记录;

  7应具有维保合同管理功能,合同内容应包含:

  a)消防设施种类、数量;

  b)维护保养服务内容;

  c)维护保养合同起止日期。

  8应具有维保报告自动生成功能,维保报告内容应包含:

  a)项目概况;

  b)消防设施信息;

  c)维保项目、维保内容和判定结果。

  9应支持移动端APP应用,实现7.3.1的1~4、8~10功能。

7.3.3保险机构的系统平台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查询、统计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火警、故障、误报等运行状态信息;

  2应能查询、统计联网单位的维保合同、维保计划执行情况;

  3应能查询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4应能查询联网单位值班员履职情况;

  5应能查询联网单位投保合同记录;

  6应能根据消防设施运行状况、消防设施使用年限、维保单位服务质量、联网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对联网单位进行火灾风险分析。

7.4 公众服务

7.4.1应能向社会公众发布火灾预警、风险提示、通知通告等。

7.4.2应能提供消防新闻资讯、科普知识、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合格消防设备供应商等。

7.4.3应具有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行业动态资讯发布和信息咨询功能。

7.4.4应支持移动端APP访问。

7.4.5应支持应用移动端APP实现火灾风险隐患记录上传功能,上传的火灾风险隐患应能推送到应用平台。

7.5 监管单位

7.5.1监管单位应用平台应由政府及相关机构建立,并应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进行监管。

7.5.2应能收集、展示、分析、研判和推送消防信息,并可通过设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7.5.3应提供系统运行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

7.5.4应提供PC端和移动端APP等使用方式,应能支持数据访问的接口,支持Web、移动端APP、短信、语音电话等交互方式。

7.5.5应能通过角色定义访问权限,应具备人员管理功能和信息的可维护性。

7.5.6应支持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

8 安全保障

8.1 一般规定

8.1.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安全强度应当不低于建筑现有网络安全的强度。

8.1.2应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安全纳入用户单位的安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联网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机制。

8.1.3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6条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安全加强。

8.1.4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严格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数据的搜集、存储、使用应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8.1.5保证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安全的可用性,从体系上保障物联网的鲁棒性、健壮性和可生存性。

8.1.6保证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可控性,从体系上保障物联网行为、数据来源的可靠、完整,不会因为错误而带来控制方面的灾难。

8.2 物理和环境安全

8.2.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感知终端硬件供电应稳定、持续、可靠,外观及结构要求应符合《公安物联网感知终端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T 35318-2017的第6.1.1条规定。

8.2.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感知终端硬件应设置防盗、防破坏机制。

8.3 网络安全

8.3.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网络接入安全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5.4.2.1条规定。

8.3.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网络中应引入身份认证机制。

8.3.3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感知终端外设和通信接口应满足《公安物联网感知终端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T 35318-2017的第6.1.3.2条的规定。

8.3.4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通信安全应有数据的传输、加密以及授权和认证功能模块,具体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5.4.2.2条规定。

8.4 设备和计算安全

8.4.1对于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的传统主机节点及系统安全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5.4.3.1条规定。

8.4.2对于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的资源受限制节点及系统安全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5.4.3.2条规定。

8.4.3传感器断电重启时应基于多优先级队列并发任务处理,将系统中的任务按照重要程度和紧迫程度进行分类,分别赋予它们不同的队列优先级和时间因子。

8.5 应用和数据安全

8.5.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在实际应用中需采集大量数据,数据管理系统必须满足数据库安全相关需求。

8.5.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服务端的数据管理系统应做到系统加固、漏洞检测与修复、防黑客、抗DDos攻击、安全审计等安全防护。

8.5.3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有敏感数据加密、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确保数据安全。

8.5.4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有数据有效性检验功能,保证系统输入、节点交换处的数据格式符合系统设置要求。

8.5.5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做到安全废弃退出,原先采集数据、访问日志的及时备份或销毁处理,安全删除所有系统用户中的缓存数据。

8.5.6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终端应对要安装的应用软件进行来源识别,对已安装的应用软件进行敏感行为的控制。

8.6 运维安全

8.6.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运维安全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5.4.5条规定。

8.6.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运维安全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管理指南》GB/T 36626-2018的第8条规定。

8.7 管理安全

8.7.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管理安全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GB/T 37044-2018的第5.4.6条规定。

8.7.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管理安全应确保人员停止聘用后或变更后不会引发系统的安全事件。

9 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设计方案应经过评审)。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施工质量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照附录C的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未实行监理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9.1.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网络拓扑图、网络布线连接图、防雷接地与防静电接地布线连接图及消防设施的对外输出接口技术参数、通信协议、系统调试方案、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9.1.3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国家法定机构的检验报告、软件授权许可等文件,且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9.1.4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施工,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9.1.5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

9.1.6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检查不合格,应进行整改;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过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4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有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D填写“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9.1.7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并经联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9.1.8施工完成后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系统的消防功能。

9.2 安装

9.2.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安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室内布线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有关要求;

  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有关要求;

  3设备应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合理摆放,安装牢固,便于人员操作、拆卸,并留有检查、维护的空间;

  4设备和线缆应设永久性标识,且标识应正确、清晰;

  5设备连线应连接可靠、捆扎固定、排列整齐,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6信息采集装置应根据使用功能、应用场所、火灾危险性、现场联网条件等因素确定安装位置;

  7加装的消防给水管道开口或分支管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卡箍)连接,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GB5135.11规定。

9.2.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等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并宜采用国产技术成熟的软件产品。

9.3 进场检验

9.3.1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产品清单、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且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配件不应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

9.3.2消防产品进场见证检验、抽检应执行《建筑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T 15-248要求。

9.3.3用户终端、网络终端、用户信息采集装置、压力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水位传感器、视频信息采集装置、独立式探测报警装置应进行见证检验、抽检;

  抽样检验数量:同种型号、同种厂家、同种品种抽一组。

  检查方法:试验(需列出检测的项目)。

9.3.4软件应进行认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认证试验。

9.3.5采用云部署,消防数据中心施工应符合《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规定。应用平台部署在已建消防控制室时,消防控制室应满足应用平台各设备的安装要求;应用平台部署安装在其它建筑内时,部署场所应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并应满足运行应用平台各设备的安装要求。

9.4 调试

9.4.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对系统进行调试。

9.4.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各设备和平台软件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

  2安装环境符合本标准9.2.1要求;

  3对系统中的各用电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并检查合格;

  4制定调试和试运行方案;

  5本文件9.1.2、9.1.3、9.1.4要求。

9.4.3系统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调试/用户终端调试;

  2信息采集装置调试;

  3所有感知设备的相关系统调试,主要包括消防联动、预警等系统;

  4系统运行平台调试。

9.4.4在与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连接的消防设施上模拟产生火灾报警、故障、手动/自动工作、动作等各种状态,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按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T 26875.3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传送到平台层。

9.4.5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模拟一起火灾报警,并应检查用户信息装置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在10s内按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送达到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用平台;

  2模拟建筑消防设施的各种状态,并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在10s内按照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送至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用平台;

  3同时模拟一起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并检查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用平台接受信息的顺序应为火警优先的原则;

  4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进行自检操作,并报告自检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秒表计时。

9.4.6信息采集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采集装置的安装地点、防护等级、供电情况应满足标准要求及实际需求;

  2与信息采集装置连接的消防设施触发火灾报警后,信息采集装置应在20s内准确识别并上传;

  3设备厂商应无条件提供远程软件升级服务,并在软件层面提供信息采集装置端口的数量拓展功能;

  4采集的消防设施运行数据信息与实际测试的数值应一致;

  5采集的消防设施运行数据应按照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上传至平台层,并满足时限要求。

9.4.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信息采集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校验采集的水压信息数值与机械压力表数值的一致性;

  2模拟水系统管网压力变化和水压过低报警,检查信息采集装置接收、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识别、上传信息;

  3模拟消防水箱(池)的水位变化和水位过低报警,检查信息采集装置接收、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识别、上传信息;

  4设置消防水泵控制柜为手动启动状态,信息采集装置应在规定时间内识别、上传信息;

  5模拟消防水泵控制柜电源故障,信息采集装置应在规定时间内识别、上传信息;

  6模拟室外、市政消火栓压力异常和市政消火栓倾倒或被掩埋,信息采集装置应在规定时间内识别、上传信息;

  7启动末端试水装置,信息采集装置应按要求进行信息上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秒表计时、信息核对。

9.4.8防排烟系统信息装置和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校验风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风速数值与手持式风速仪数值一致性;

  2检查风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数据发送端口、地址等信息准确性;

  3查询消防数据中心,风信息采集传感器设备风速数值、设备号等相关信息应成功发送并写入数据库;

  4支持事件型状态的风信息采集器需模拟一次风速状态变化情况,查询消防数据中心的数据库,事件型状态变化信息应成功发送并写入数据库;

  5设置消防风机控制柜为手动启动状态,信息采集装置应在规定时间内识别、上传信息;

  6模拟防火阀、排烟阀开闭合,信息采集装置应在规定时间内识别、上传信息;

  7启动防烟排烟系统,信息采集装置应按要求进行信息上传。

9.4.9视频信息采集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视频信息采集装置视频清晰度应满足要求;

  2检查视频信息采集装置本机循环存储功能,实时存储视频图像时间应满足要求;

  3通过域名远程查看实时视频采集情况。

9.4.10其他消防设施数据采集的调试和测试结果应符合相应设计要求。

9.4.11运行平台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各应用平台说明书进行操作,平台软件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数据完整性、一致性;

  2模拟消防设施的火警、故障,对应用平台通知方式进行验证,并进行完整的处理流程测试;

  3按本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平台设计功能对平台验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使用。

9.4.1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在各项功能调试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0天。如个别系统试运行所需时间较长,在不影响整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运行情况下,宜单独调试后按规定时间试运行。

9.4.13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调试记录应形成技术文档,保存备查。

10 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检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10.1.2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系统服务商、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给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0.1.3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系统设计文件(包含数据中心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合同、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文件、平台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3消防数据中心设计文件包括需求分析、总体架构、系统组成、功能要求、设备技术规格书等内容;

  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系统的检验/检测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7系统(消防产品及软件)设备清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进场及抽样检测报告等);

  8系统调试记录。

10.1.4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应按附录E的要求填写各表。

10.1.5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各部分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系统设置应符合3.2的规定;

  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与原有消防设施的关系应符合3.1.1的规定;

  3安全性应符合第8章的规定;

  4数据传输符合第5章的规定;

  5应用设计符合第7章的规定;

  6如有远程监控系统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中8.1.5、8.1.6、8.1.7要求。

10.1.6验收不合格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进行试运行,然后应进行复验。试运行时间与9.4.12条一致,复验不合格的应再次整改并试运行,直至验收合格。

10.1.7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保存10.1.3相关资料,保存期限6年。

10.2 系统验收

10.2.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验收中主要设备的每次试验或检查应正常,且试验或检查的次数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各设备功能验收均应试验1次;

  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各平台功能验收均应检查1次;

  3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各项通信功能验收均应进行3次通信试验;

  4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集成功能验收应检查、试验2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设备直观检查。

10.2.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集成验收应包括:

  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主要功能应符合本规程3.4节的要求;

  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程3.5节的要求;

  3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网络安全性应符合本规程第8章的要求;

  4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用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要求;

  5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安装应符合本规程9.2节的要求;

  6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文件应符合本规程第9.1.2条、第9.1.3条和第9.1.4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10.2.3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10.2、10.3、10.4的不合格验收数量为0,否则为不合格。

10.3 工程验收

10.3.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设施的接入应符合本标准3.2.1、3.2.2的规定要求;

  2消防设施信息接入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

  3每个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均应检查、试验1次;

  4信息采集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1.4、4.1.5、4.1.6、4.1.7条的规定,每个信息采集装置均应检查、试验1次;

  5采集与传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6采集与传输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数据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7采集与传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数据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8采集与传输其他消防系统数据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10.3.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应对主要的消防设施数据采集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还应对下列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

  1信息采集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1.4条的要求;

  2电子标签应符合本规程第4.1.5条的要求;

  3视频信息采集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1.6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数量10%,且总数每系统不应少于10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10.4 功能验收

10.4.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应对下列主要软件或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

  1消防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的软件应对软件的系统功能、信息安全和系统可靠性进行评价和测试,且应合格;

  2应用层中的接入汇聚中心的性能应符合第6.2节的规定;

  3应用层中的技术服务中心的性能应符合第6.3节的规定;

  4应用层中的消防数据处理中心的性能应符合第6.4节的规定;

  5应用层中的监控运维中心的性能应符合第6.5节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检查、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10.4.2平台层验收

  1施工单位提供的应用支撑平台设计文件应包含需求分析、总体架构、系统组成、功能要求、设备技术规格等内容;

  2平台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验收过程中,应在工程验收记录上列明检查、试验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编号、名称和数量;

  3平台层的验收,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功能和性能,还能满足应用平台提出的要求;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保存该条的相关的技术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10.4.3应用平台验收

  1各应用平台的验收可与平台层验收同步进行或在平台层验收后进行;

  2每个应用平台验收应满足第7章相应要求;

  3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保存相关验收技术文件。

11 运行和维护

11.1 一般规定

11.1.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工程移交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1.1.2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投入使用后应进行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

11.1.3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运行管理人员应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维护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消防、计算机等相关专业5年以上(含5年)工作经验。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人员应掌握和熟悉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

11.1.4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正式运行后,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或关闭系统。当因故障或维护管理需要停用系统时,应提前提出报备。

11.1.5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日常巡检和定期维护应纳入建(构)筑物消防设施的巡检和维护工作中,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11.1.6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软件、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排除故障等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任何软、硬件设施。

11.1.7运行和维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中的有关规定。

11.1.8对于仅安装独立式探测报警装置的建(构)筑物,宜由建设单位和设备供应商负责后期运行维护。

11.2 运行管理

11.2.1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发生变更时,运行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更新。

11.2.2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感知层的感知设备在平台或APP上显示的状态与现场状态有明显差异时,值班人员或巡查人员应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情况。

11.2.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出查岗提示音、光信号后,值班人员应及时做出应答。

11.2.4当确认发生火灾时,值班人员应按下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手动报警按钮。

11.2.5当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或信息采集装置发出故障、报警信息时,值班人员应及时处理。

11.2.6通过平台层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备进行状态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维保单位进行处理。

11.2.7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网络出现中断时,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维保单位进行处理。

11.2.8运维管理人员应严格监督数据库使用权限、用户密码使用情况,并宜定期更换用户口令密码。

11.2.9对用户访问网络资源的权限应有严格的认证和控制,并应采用用户名对用户进行使用模块的访问控制。

11.3 维护管理

11.3.1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下列项目和周期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的规定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每日进行时钟和自检功能检查,模拟火灾试验每半个月进行一次,主备电切换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

  2信息采集装置每日进行巡检,确认装置工作情况有无异常,与消防设施接口有无松动、泄漏,零部件完好情况。每月模拟试验一次;

  3感知设备的传感器每日进行外观检查,仪表显示和平台显示一致性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效验、清理清洁每年进行一次;

  4带电池的设备每年对电池进行一次维护,必要时及时更换电池;

  5系统平台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通信测试每日进行一次,系统功能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

11.3.2维护管理人员应及时对离线设备或故障设备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11.3.3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平台服务商应每日汇总未接入设备、报警和故障情况,每月检查数据库使用情况,必要时宜对存储空间进行扩充。

11.3.4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平台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功能测试;应每月进行一次运行日志整理,应每半年对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检查。

11.3.5应按要求定期对平台密码进行更换。

附录见文档:《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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