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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过现场就出消防检测报告!没收违法所得6000,罚款5+1万!(附2022年度消防优秀执法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对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地上第1-12层西侧消防电梯前室正压送风口均被石膏板封堵。消防监督员随即对为其提供消防设施维保的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检查,通过调阅检测当天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未出现在某置业有限公司第1-12层西侧消防电梯前室的任一楼层进行具体部位检测,便出具了“正压送风系统运转正常”的年度检测报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综合考虑案件办理过程中,涉事企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前期未被行政处罚过,外部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困难。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依照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经集体决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社会单位依法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委托单位的消防安全,劣质服务可能会造成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通过服务质量核查,充分厘清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的责任边界,有利于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形成服务机构、委托单位、监管部门“共治共管”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良性局面,有效维护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本案涉事企业在明知前室正压送风口均被石膏板吊顶封堵的情况下,依然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此类现象在维保和检测市场绝非偶然现象,严肃追究业主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释放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对于提升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同时结合违法情节,统筹考虑单位前期管理情况和外部环境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自由裁量基准较轻的量罚幅度实施处罚,有助于减轻疫情下企业负担,致力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情理法”有机融合。

 江省金华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张某某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浙江省金华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塑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消防设施瘫痪、“三合一”等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经查,该公司在2012年曾被作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并予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份以来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又遭损坏处于瘫痪状态。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擅自决定由维修人员将消防设施主机的主板拆除带走维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多次反映维修未完成情况,张某某均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且在此期间企业仍持续进行生产作业,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和现实危害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4月11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公安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22年5月5日,该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2022年6月1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对火灾事故发生前、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了当事人刑事责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警醒相关人员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进一步树立树牢危险源管控的理念,强化对高风险对象和高危险行为的有效管控,前置风险防控关口,在火灾风险出现之前就斩断“风险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火灾事故风险。

全国首例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案(非事故类行刑衔接案件)判决。

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5日,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对某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灌装车间内未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成品仓库与多层车间建筑之间搭建连廊占用防火间距。消防监督员随即对为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半年度检测报告存在2条不实问题:报告中记录消火栓栓口距地高度为1.1m,但现场检查中实测库房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高度为1.4m,数据存在偏差;报告中记录水泵接合器指标参数符合要求,但被检查单位实际未设置水泵结合器。某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某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据证明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中2处失实之处,不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但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管理相关要求,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扣除10分从业人员积分,并在互联网进行公示。

【典型意义】

此案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纳入检查范围,达到了加强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目的。同时,办案人员在发现报告中有2处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后,面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予以充分尊重、认真对待,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认定维保公司无“故意”造假的动机和目的,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确保了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此外,充分运用积分管理手段强化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相关积分管理规定,通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从业指标量化,结合行政监管等情况给予从业人员积分核减处理。引导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播州区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且存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大面积采用可燃材料装修,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未按要求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等隐患问题,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26日,播州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营业,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5月30日,播州区大队消防监督员发现该场所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经催告仍不执行停止营业决定,播州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经集体决定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该公司涉案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装修材料、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方面均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带病营业”,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该案办理,注重执法闭环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能够及时发现涉事公司未经许可再次擅自营业,并针对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注重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协作和媒体曝光机制,公安机关协助消防救援大队执行停止营业决定,告知该公司拒不执行决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将该公司纳入日常巡查监管重点对象,形成了执法合力;通过“以案说法”方式,在主流媒体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达到了曝光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社会反响强烈。

注:文章来源于应急管理部《2022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中选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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