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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最新GB51048全文2022年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GB51048全文2022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sgpgc-lyq@139.com。

  2.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2号;邮政编码:5106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

  附件:《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20〕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1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规定、站址选择、站区规划和总布置、接入系统、储能系统、电气、建筑与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排水、消防设施及消防电气、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基本规定”、“接入系统”章节。

  2合并原“电气一次”,“系统及电气二次”章节为电气章节,增加“电缆选择与敷设”的内容。

  3对原消防章节进行调整,将防火相关内容放入“消防”章节,新增防排烟、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等内容。

  4修改锂离子电池、铅酸(铅炭)电池、液流电池的防火设计要求。

  5修订了引用的规范、标准名称。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主编单位: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员:

(编者注:与消防相关的主要第12部分,此部分黑体原文就为黑体。其余颜色为编者注)

1 总则

1.0.1为规范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保障电化学储能电站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固定式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

1.0.3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电池簇battery cluster

  由电池模块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连接的电池组合体。

2.0.2储能变流器power conversion system(PCS)

  储能系统中,连接于电能存储设备与电网(和/或负荷)之间,实现对电能存储设备充/放电的功率变换设备。

2.0.3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BMS)

  监测电池的电、热等参数,具有相应的控制、保护和通信功能的装置,包括电池模块管理单元、电池簇管理单元和电池阵列管理单元。

2.0.4储能单元electrochemical energy storage unit

  能够独立实现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最小设备组合,一般由电能存储设备、储能变流器、就地变压器等构成。

2.0.5电化学储能系统electrochemical energy storage system

  由一个或多个电化学储能单元构成,能够独立实现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功能的系统。

2.0.6电化学储能电站electrochemical energy storage station

  由一个或多个电化学储能系统构成,能够进行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电站,可以由若干个不同或相同类型的电化学储能系统以及变配电系统、监控系统和辅助设备设施组成。

2.0.7电池预制舱(柜)battery container

  用于装载电化学储能电池系统的箱(柜)体,主要由储能电池簇、外壳、支架、连接件、通风系统组成,根据需要还可包含冷却系统、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

3 基本规定

3.0.1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应结合电化学储能技术发展水平、规划、环境条件、土地、消防救援和建筑条件等因素,并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生态环保、便于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3.0.2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根据应用需求、接入电压等级、电化学储能类型、特性和要求及设备短路电流耐受能力进行设计。

3.0.3储能电站额定充电有功功率、额定放电有功功率的设计应根据全站辅助供电损耗、设备效率、线缆损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3.0.4储能电站额定充电能量、额定放电能量的设计应考虑全站辅助供电损耗、设备效率、线缆损耗、电池类型、电池充放电深度、电池衰减特性、电池不一致性等因素。

3.0.5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规模划分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储能电站建设规模

 储能电站建设规模

4 站址选择

4.0.1站址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应用对象、应用位置、城乡规划、征地拆迁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满足防火和防爆要求。

4.0.2大中型储能电站应独立布置,小型储能电站宜独立布置。

4.0.3当储能电站项目分期建设时,站址应根据远期发展规划,留有建设用地。

4.0.4站址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站外公路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站址宜靠近水源。

4.0.5储能电站建设应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并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4.0.6站址选择应满足以下防洪及防涝要求:

  1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2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3当站区场地设计标高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另选站址,或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防洪、防涝措施;

  4沿江、河、湖、海等受风浪影响的储能电站,防洪设施标高应考虑频率为2%的风浪高和0.5m的安全超高。

4.0.7储能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宜高于或局部高于站外自然地面,以满足站区场地排水要求。

4.0.8站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4.0.9站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地段和地区:

  1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堤、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5重要的供水水源、水体保护区;

  6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7其他可能导致电站事故或者电站事故可能对周边安全产生影响的区域。

5 站区规划和总布置

5.1 站区规划

5.1.1站区规划应根据设备技术发展、电站运行、施工和扩建需要,结合生活需求、站址自然条件按最终规模规划,近远结合,以近为主;宜根据建设需要分期征用土地。生产区、进站道路、进出线走廊、水源地、给排水设施、排洪和防洪设施等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5.1.2防洪、抗震设防地区的储能电站,应根据地质、地形等因素,将主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有利的地段。

5.1.3站区规划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避免对站区周边建筑、环境的不良影响。

5.2总布置

5.2.1储能电站的站内总平面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储能设备区域;

  2就地变压器及配电装置区域;

  3道路系统;

  4生产建筑及其它附属设施。

5.2.2设备选型应因地制宜,技术经济指标合理,宜采用占地少的设备型式。储能电站主要布置型式有全户外布置,全户内布置和半户内布置三种。

5.2.3站区竖向布置宜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因地制宜确定竖向布置形式。站区竖向设计应与站外已有和规划的道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

5.2.4户外敞开式电化学储能电站宜设置围栏、围墙等,设置于电站、变配电所内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其外墙可作为围护隔离墙。

5.2.5站区围墙、大门和站内道路应满足设备运输、安装、运行、检修和消防要求。

5.2.6站内外道路的平面布置、纵坡及设计标高应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5.2.7进站道路宜采用公路型,城市站宜采用城市型。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5.2.8站内运输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m。检修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m。转弯半径应根据行车要求和行车组织要求确定,不宜小于7m。

5.2.9储能电站的管道、沟道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并预留建设条件。

6 接入系统

6.1并网要求

6.1.1储能电站接入电网的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定》GB/T 36547的要求。

6.1.2储能电站有功、无功功率控制应满足应用需求,动态响应速度应满足并网调度协议的要求。

6.1.3电站的无功补偿装置配置应按照电力系统无功补偿就地平衡、便于调整电压和满足功能定位需求的原则配置。

6.1.4并网运行模式下,不参与系统无功调节时,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点处超前或滞后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95。

6.1.5电站的接地型式应与接入电网的接地型式一致,不应抬高接入电网点原有的过电压水平和影响原有电网的接地故障保护配合设置。

6.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6.2.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速动性的要求。

6.2.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计应满足电力网络结构、储能电站电气主接线的要求,并应满足电力系统和储能电站的各种运行方式要求。

6.2.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的规定。

6.2.4通过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专线方式接入系统的储能电站应配置光纤电流差动保护作为主保护。

6.2.5通过10(6)kV~35kV(66kV)电压等级专线方式接入系统的储能电站宜配置光纤电流差动或方向保护作为主保护。

6.2.6通过10(6)kV~110kV电压等级采用线变组方式接入系统的储能电站,应按照电压等级配置相应变压器保护。

6.2.7储能电站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母线宜设置母线保护。

6.2.8储能单元直流侧的保护可由储能变流器及电池管理系统共同完成,储能变流器及电池管理系统的保护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系统储能变流器技术规范》GB/T 34120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储能电站用锂离子电池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4131要求。

6.2.9故障记录装置的配置宜根据建设规模、故障分析需求确定,大型储能电站应配置专用故障记录装置。

6.2.10储能电站应配置防孤岛保护,非计划孤岛时应在2s动作,将储能电站与电网断开。

6.2.11储能电站应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需求,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 38755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GB26399标准的规定,装设安全自动装置。

6.3调度自动化

6.3.1储能电站调度自动化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规程》DL/T 5003的规定。

6.3.2储能电站的关口计量点应设置于两个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或合同协议规定的贸易结算点。

6.3.3储能电站电能量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2及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定》GB/T 36547的规定。

6.3.4电能计量装置宜具备电能计量信息远传功能。

6.3.5接入公共电网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应进行二次安全防护设计,应满足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

6.3.6调频储能电站以及通过220kV及上电压等级接入电力系统的储能电站宜配置同步相量测量装置。

6.3.7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化学储能站应在并网点配置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或具备电能质量监测功能。10(6)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电网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宜配置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GB/T 19862要求的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当电能质量指标不满足要求时,应安装电能质量治理设备。

6.4通信

6.4.1储能电站系统通信应满足监控、保护、管理、通话等业务对通道及通信速率的要求,并预留与上级监控系统通信接口。

6.4.2储能电站通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 544的规定,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设备配置可根据当地电网的实际情况进行简化。

6.4.3站用通信设备可使用专用通信直流电源或DC/DC变换直流电源,电源宜为直流48V。站用通信电源采用一体化电源时,事故放电时间宜为2h~4h。

6.4.4.通信设备宜与二次设备集中布置。当采用预制舱安装方式时,通信设备宜与二次设备共用预制舱。

6.4.5储能电站通信宜采用网络方式。

6.4.6接入公用电网的储能电站宜采用调度数据网或专线通道方式上送数据。

7 储能系统

7.1一般规定

7.1.1储能系统应根据应用需求、接入电压等级、储能电站额定功率、储能电站额定容量、储能变流器性能、电化学储能类型、特性和要求及设备短路电流耐受能力进行设计。

7.1.2储能系统的选型应综合应用需求、电池特性和建设条件、技术经济性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可采用混合型。

7.1.3储能单元容量应结合直流侧电压等级、直流侧断路器的开断容量和储能变流器的选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4储能系统设备应选择节能环保、本质安全、高效可靠、少维护型设备。

7.1.5布置于电池室的电力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7.2电池

7.2.1电池应满足安全、可靠、环保的要求。电池选型应根据电池放电倍率、自放电率、循环寿命、能量效率、安全环保、技术成熟度和储能电站应用场景对系统响应、散热性能的需求以及电站建设成本和建设场地限制等因素选择,可选择铅酸(铅炭)电池、锂离子电池和液流电池。

7.2.2电池的技术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锂离子电池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GB/T 36276及现行行业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用锂离子电池技术规范》NB/T 42091-2016的有关规定;

  2全钒液流电池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全钒液流电池通用技术条件》GB/T 32509的有关规定;

  3铅炭电池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储能用铅炭电池》GB/T 36280的有关规定;

  4电池应具有安全防护设计。在充、放电过程中外部遇明火、撞击、雷电、短路、过充过放等各种意外因素时,不应发生爆炸;

  5在正常情况下,液流电池各承压部件不应发生渗漏,喷溅等液体渗出情况。

7.2.3电池宜采用模块化设计。锂离子电池模块的额定电压宜选38.4V、48V、51.2V、64V、128V、153.6V、166.4V等系列。铅酸(铅炭)电池模块额定电压宜选2V、6V和12V系列。

7.2.4电池系统的成组方式及其连接拓扑应与储能变流器的拓扑结构相匹配,并宜减少电池并联个数。

7.2.5电池系统应配置直流断路器、隔离开关等开断、保护设备。

7.2.6电池配置冗余度应根据电池的衰减特性、充放电特性和经济性、应用场景进行配置。

7.2.7直流侧电压应根据电池特性、耐压水平、绝缘性能确定,不宜高于2kV。

7.2.8直流侧接地型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评估和定义》GB/T 16895.1的规定。

7.3电池管理系统

7.3.1电池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估算、电能量统计、控制、保护、通讯、有故障诊断、数据存储、显示、绝缘电阻检测、对时及本地升级的功能,实现对全部电池运行状态的监测、控制和管理。

7.3.2电池管理系统的设备选型应与储能电池性能相匹配,并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电源可采用交流或直流电源,其中交流电源额定电压为220/380V,直流电源额定电压为110V或220V;

  2电池管理系统与电池相连的带电部件和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Ω;

  3电池管理系统应经受绝缘耐压性能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应无击穿或闪络等破坏性放电现象;

  4所检测状态参数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表7.3.1的规定;

表7.3.2状态参数测量误差

  注:f.s.为满量程。

  5 SOC估算精度应不大于8%,宜具有自标定功能,计算更新周期不大于3S;

  6应能在供电电源电压上限、下限时,持续运行1.00h,且状态参数测量精度满足要求;

  7应全面监测电池的运行状态,包括单体/模块和电池系统电压、电流、温度和电池荷电量等;

  8应具备过充电/过放电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温度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

  9宜配置软/硬布线出口,当保护动作时,发出报警和/或跳闸信号通知储能变流器及计算机监控系统;

  10电池管理系统的均衡功能宜按电池特性合理配置;

  11宜支持IEC61850、CAN2.0B、Modbus TCP-IP或DL/T 860通信,配合储能变流器及站内监控系统完成储能单元的监控及保护;

  12锂离子电池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用锂离子电池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4131的规定。

7.3.3储能单元应具备绝缘监测功能,绝缘监测可由电池管理系统实现,也可由储能变流器实现,当储能单元绝缘低时应能发出报警和/或跳闸信号通知储能变流器及计算机监控系统。

7.3.4液流电池管理系统应能对电池的热、电、流体相关数据进行检测,包括电堆的电压、电流以及电解液的温度、压强、流量和液位等参数的检测。全钒液流电池管理系统技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全钒液流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NB/T 42134的规定。

7.4储能变流器

7.4.1储能变流器以交流并网时,交流接入电压宜从表7.4.1给出的标准值中选取。储能变流器以直流电并网时,直流接入电压可选择220V(±110V)、750V(±375V)、1500V(±750V)。

表7.4.1储能变流器接入交流电压(kV)

  注:表中括号内为线电压值。

7.4.2储能变流器的额定功率宜符合表7.4.2的规定。

表7.4.2储能变流器额定功率(kW)

储能变流器额定功率(kW)

7.4.3储能变流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系统储能变流器技术规范》GB/T 34120的规定。储能变流器应具备保护功能,保护功能应包含短路保护、极性反接保护、直流过/欠压保护、过电流保护、过温保护、交流进线相序错误保护、通讯故障保护、冷却系统故障保护和防孤岛保护。

7.4.4储能变流器与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通信协议应根据电力系统对储能电站的响应时间要求确定。

7.5储能系统布置

7.5.1设备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便于搬运、安装、调试、操作和检修。

7.5.2不同类型的储能单元宜分区布置。

7.5.3储能设备布置可采用全户外布置、全户内布置和半户内布置三种型式。

7.5.4对于屋外布置的储能单元,设备的防污、防盐雾、防风沙、防湿热、防水、防严寒等性能应与当地环境条件相适应。屋外布置的储能单元相关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宜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54。

7.5.5全户外布置储能单元可采用屋外电池预制舱设备,设备间距需应满足设备运输、检修的需求。锂离子电池、铅酸(铅炭)电池预制舱长边间距不宜小于3m,电池预制舱短边间距不宜小于3m。液流电池预制舱设备开门侧间距不宜小于3m。电池预制舱(柜)设备距离站内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m。

7.5.6储能单元内设备布置应综合考虑线缆损耗、设备散热、运维操作空间、占地面积等因素。

7.5.7锂离子电池预制舱堆叠不宜超过两层。锂离子电池预制舱设备及辅助设施应整体设计,下部承重结构应根据上部自重和整体结构安全确定,应配置楼梯等疏散和运维通道。

7.5.8户内布置的储能单元应设置防止凝露引起事故的安全措施。

7.5.9全户内布置储能电池柜/架的高度宜根据运维的需求确定,电池柜/架的高度不宜超过2400mm。当采用框架式布置型式时,应具有电池的防尘设计。站内储能变流器尺寸宜保持一致,站内电池柜/架尺寸宜保持一致。储能单元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四周或一侧应设置维护通道,其净宽不应小于800mm;

  2当采用柜式结构多排布置时,宜依据柜体开门结构确定维护通道,维护通道宜满足表6的规定,且不宜小于单侧门宽加400mm;

表7.5.9柜式布置维护通道宽度(mm)

柜式布置维护通道宽度

  3当为中高压系统时,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300mm时,应装设运行巡视围栏。

7.5.10储能变流器布置应有利于通风和散热。

7.5.11电池的布置应满足电池的防火、防爆和通风要求。

7.5.12电气设备房间不宜布置液流电池的电解液管道,若因布置空间受限必须布置时,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电解液管道不应从电气设备正上方穿过,与电气设备平行布置时,两者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5m。

8 电气

8.1电气主接线

8.1.1电气主接线应根据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电压等级、规划容量、线路和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储能单元设备特点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投资节约和便于过渡或扩建等要求。

8.1.2高压侧接线型式应根据电力系统及电化学储能电站对主接线可靠性及运行方式的要求确定,可采用单母线、单母线分段等简单接线形式。当电化学储能电站经双回路接入系统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小型储能电站可采用线变组、单母线接线等;

  2中型储能电站可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等;

  3大型储能电站可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双母线接线等。

8.1.3储能电站高压侧母线电压应根据接入电网的要求和储能电站的安装容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储能电站宜采用0.4kV~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

  2中型储能电站宜采用10kV~110kV电压等级;

  3大型储能电站宜采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8.2电气设备选择

8.2.1电气设备性能应满足电化学储能电站各种运行方式的要求。

8.2.2电气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 5352和《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规程》DL/T 5222的规定。对于20kV及以下储能电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

8.2.3储能电站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优先选用自冷式、低损耗电力变压器;

  2储能单元就地变压器宜选用无励磁调压变压器,当无励磁调压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调压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电力变压器;

  3当多台储能变流器并联有谐波和环流抑制需求时,就地变压器可选用分裂绕组变压器。

8.2.4配电装置型式选择应根据环境条件确定。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配电装置,在大气污秽严重、场地受限、高抗震设防烈度、高海拔环境条件下,宜采用气体绝缘封闭组合电器,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可采用户内式。

8.2.5 6kV~35kV配电装置宜采用成套式高压开关柜。

8.2.6对土地使用条件受限的地区或现场施工工期较短的项目,可采用预装式变电站。预装式变电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 17467的规定。

8.3电气设备布置

8.3.1电气设备布置应结合接线方式、设备型式及电化学储能总体布置综合因素确定。

8.3.2电气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和《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 5352。对于20kV及以下储能电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

8.3.3主控制室宜按最终规模建设,与继电器室合一布置。

8.3.4主控制室的位置应按便于巡视和观察配电装置、节省控制电缆、噪声干扰小和有较好的朝向等因素选择。

8.3.5继电器室的布置应满足设备布置和巡视维护的要求,并留有备用屏位。屏、柜的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对应。

8.3.6主控制室及继电器室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二次设备抗电磁干扰能力要求。

8.4站用电源及照明

8.4.1站用电源配置应根据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定位、重要性、可靠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宜采用双回路供电;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可采用单回路供电或双回路供电。采用双回路供电时,宜互为备用。

8.4.2储能电站站用工作电源可从配电装置高压侧母线、储能变流器交流侧母线或站外引接。

8.4.3站用电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8.4.4储能电站站用电系统的电压宜采用220/380V。

8.4.5站用电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

8.4.6照明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的规定。

8.4.7照明设备安全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19517的规定;灯具与高压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DL 5009.3的要求。

8.4.8铅酸(铅炭)、液流电池室内照明应采用防爆、防酸型照明灯具,锂电池室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8.4.9电池室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8.5过电压保护、绝缘配合及防雷接地

8.5.1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 16935、《低压电力线路和电子设备系统的雷电过电压绝缘配合》GB/T 2169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的规定。

8.5.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8.5.3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的规定。

8.6电缆选择与敷设

8.6.1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的规定。

8.6.2电缆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电池系统内部及其与储能变流器之间的连接电缆宜采用单芯电缆;

  2控制电缆、信号线缆应采用屏蔽线缆;

  3电缆应选用C类及以上阻燃电缆。

8.6.3电缆敷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电缆宜采用沟道、槽盒或穿保护管敷设,殊情况采用直埋敷设时,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采取穿管保护;

  2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光缆、屏蔽双绞线等线缆宜分开排列;

  3液流电池下方不宜敷设电缆,电池系统的电缆进、出线宜由上端引出,宜采用电缆桥架敷设;

  4消防配电线路的电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6.4电缆沟不得作为排水通路。

8.6.5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8.7计算机监控系统

8.7.1储能电站应配置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方式宜按无人值班或少人值班设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储能电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 42090的规定。

8.7.2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储能电站监视、测量、控制,宜具备遥测、遥信、遥调、遥控等远动功能。

8.7.3监控系统宜能够实现多个储能系统的协调控制并根据其功能定位实现削峰填谷、系统调频、无功调节、电能质量治理、新能源功率平滑输出、黑启动等控制功能。

8.7.4监控系统可由站控层、间隔层和网络设备等构成,并采用分层、分布、开放式网络系统实现连接。

8.7.5监控系统站控层和间隔层设备宜分别按远景规模和实际建设规模配置。

8.7.6监控系统通信网络宜采用以太网连接,并具备与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接口。

8.7.7储能电站监控系统宜采用星型网络,大型储能电站宜采用双机双网冗余配置,中型储能电站可采用双机双网冗余配置,小型储能电站宜采用单机单网配置。

8.7.8大、中型储能电站的电池管理系统和储能变流器宜单独组网,并以储能系统为单位接入监控网络。

8.7.9监控系统宜采用DL/T 860规约进行建模和交互;监控系统与储能变流器通信应快速、可靠,通信规约宜采用DL/T 860、DL/T 634.5104、Modbus TCP/IP通信协议;监控系统与电池管理系统的通信协议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监控系统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DL/T 1989的规定。

8.7.10监控系统与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通信规约宜采用DL/T 634.5104、DL/T 860通信协议。

8.7.11监控系统宜设置时钟同步系统,同步脉冲输出接口及数字接口应满足系统配置要求。

8.8站用直流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

8.8.1电站应设置站用直流系统,宜与通信电源整合为一体化电源。

8.8.2电站直流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的规定。

8.8.3站用交流事故不停电时间应按不小于2.0h设计。

8.8.4储能电站直流系统宜采用专用蓄电池供电。大、中型储能电站直流系统宜采用2组蓄电池、二段单母线接线,二段直流母线之间宜设联络电器,蓄电池组应分别接于不同母线段。小型储能电站站用直流系统可采用1组蓄电池,单母分段或单母线接线。

8.8.5储能电站宜设置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并应满足计算机监控系统、消防等重要负荷供电的要求。交流不间断电源宜采用站用直流系统供电。

8.9视频及环境监控系统

8.9.1大、中型储能电站宜配置视频及环境监控系统,小型储能电站可配置视频及环境监控系统,系统宜包括入侵报警、视频安防和出入口控制、环境采集功能。

8.9.2储能电站入侵报警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8.9.3视频安防监控摄像监视点宜包括储能变流器、电池、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站内环境、周界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规定。安装在电池设备用房内的摄像头应采用防爆型。

8.9.4出入口控制对象宜包括站区出入口、建筑物内(外)出入口、二次设备房间门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要求。

8.9.5储能电站宜配置温度、湿度、水浸等环境采集设备。

8.9.6视频及环境监控系统宜与站内计算机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信,具备远方监视和控制功能。

9 建筑与结构

9.1一般规定

9.1.1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根据总体布置要求、环境条件、站址地质条件、电池类型、电源进线方向、对外交通以及有利于站内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与检修和运行管理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1.2建筑设计宜根据规划留有改造、扩建的条件。

9.1.3储能电站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及安全疏散设计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9.2建筑

9.2.1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设备运输、安装、运行、检修的要求;

  2满足防酸、防爆、防火、防水、防潮的要求;

  3满足采暖、通风、采光的要求;

  4建筑造型整体协调、适用美观。

9.2.2锂离子电池厂房宜独立布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9.2.3电池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9.2.4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满足当地气候条件及节能标准,外墙及屋面应根据电池和其他设备的温度特性、通风和采暖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温隔热层。保温隔热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隔热材料。

9.2.5电池室设计应有利于其室内通风顺畅,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不宜形成折形或凹槽表面,避免产生空气流通盲区,且顶棚不应设置吊顶。

9.2.6电池室应防止太阳光直射室内,当设有采光窗时应采用遮光措施。

9.2.7布置有酸性电解液且为非密闭结构电池的电池室,墙面及顶棚应涂耐酸漆,地面应采用易于清洗的耐酸材料,地面标高宜低于相邻房间和过道的地面标高不小于20mm,并应设置坡度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通过耐酸的排水管沟排至室外作妥善处理。布置有强碱性或其他腐蚀性电解液电池的电池室,地面、墙面、顶棚亦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9.2.8电池设备布置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

9.2.9电池室及其它电气设备房的通风口、孔洞、门、电缆沟等与室外相通部位,应设置防止雨雪、风沙、小动物进入设施。通风窗、通风机、孔洞的一侧可设细孔钢丝网,门槛处应设置挡鼠板。

9.2.10布置有电池或重要电气设备的建筑物屋面防水等级应采用I级。

9.3结构

9.3.1主控制室(楼)、继电器室、配电装置室(楼)、电池室等主要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其余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3.2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下列内容进行:

  1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及其危害程度;

  2场地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3地下水埋藏分布、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划分的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确定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以及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6地下水、土壤腐蚀性的评价;

  7地基土冻胀性、湿陷性、膨胀性的评价。

9.3.3建(构)筑物结构种类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也可采用装配式结构。结构型式可为框架、框架-剪力墙、排架、门式刚架结构等。主体结构布置应简单、整齐、受力明确,并应根据工艺布置和扩建条件确定,扩建建筑布置应与既有建筑的受力、变形协调。

9.3.4当设备采用预制舱安装方式时,与预制舱相结合的结构构件、基础应能够承受上部传递的荷载。

9.3.5建筑楼面、屋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变电站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T 5457的有关规定取用。电池室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应按实际计算。

9.3.6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9.3.7建(构)筑物的基础设计应满足强度、变形、抗倾覆和抗滑移验算,采取相应的措施,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等的规定。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0.1电站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10.0.2电池室内设计参数的确定应根据电池工艺运行要求、使用寿命以及节能等因素确定。

10.0.3配电装置室夏季室内温度不宜高于40℃,通风系统进排风设计温差不应超过15℃。

10.0.4储能电站的控制室、继电器室、通信室及其他工艺设备要求的房间宜设置空调,空气处理设备不应少于2台。空调房间室内温度、湿度应满足工艺要求,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夏季设计温度为25℃~28℃,冬季设计温度为18℃~21℃,室内相对湿度为40%~70%。

10.0.5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电站,应设置供暖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工艺与设备需要设置供暖设施。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应采用防爆电供暖散热器,电供暖散热器离电池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00mm。

10.0.6电池室通风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量应根据电池室内发热量和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计算确定,平时通风可兼做事故通风;当电池室设置于地下时,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

  2通风系统吸风口应设置于电池室上部,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1m,当顶棚平面被突出高度大于0.1m的梁分隔时,每个分隔均应设置吸风口;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通风空调系统的排风口不应直接开向疏散通道、人行通道及车行道;

  3通风系统的排风口不应直接开向疏散通道、人行通道及车行道。当储能电站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且直排室外的排风系统,排风口应距离合建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及通风空调系统进风口不小于5m;

  4通风空调系统采用防爆型设备;

  5通风空调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联动,当空气中可燃气体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通风系统应能自动投入运行,同时关闭空调系统;

  6当电池室发生火灾报警时,应联动关闭空调系统。当电池室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关闭通风系统。

10.0.7电气设备房间内不应布置带压的热水管、蒸气管道或空调水管。

10.0.8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风管、风口、阀门及保温材料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11 给排水

11.0.1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11.0.2供水水源应根据供水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应优先选用已建供水管网供水。

11.0.3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11.0.4站区雨水、生活排水、生产废水宜采用分流制。

11.0.5站内生活排水、生产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站内回用。

11.0.6液流电池储液罐应布置在酸液流槽内,流槽内壁与储液罐外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设有酸液事故储存池时,酸液流槽容积宜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20%设计;当未设有酸液事故储存池时,酸液流槽容积宜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100%设计。酸液事故储存池容积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100%设计。

11.0.7室内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除电缆房间外的电气设备房间,液流电池室排水管道应采用耐酸材料。

12 消防

12.1一般规定

12.1.1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2.1.2消防设计应根据电站的不同规模、各类电池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2.2总布置

12.2.1铅酸电池(铅炭电池)厂房、液流电池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锂离子电池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储能电站内除电池厂房以外的配电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的相关规定,屋外电池预制舱(柜)箱体外围护结构所采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12.2.2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锂离子电池厂房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储能电站内其它建筑的层数、面积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的相关规定。

表12.2.2锂离子电池厂房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锂离子电池厂房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2.2.3储能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2.3的规定。

表12.2.3储能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储能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

  注:1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与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

  2本表中“-”表示不限制,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12.2.4锂离子电池预制舱预制舱(柜)设备站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3m,确有困难时,电池预制舱(柜)设备与站外道路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且电池预制舱(柜)设备距离站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m,防火隔墙应超过设备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1m。

12.2.5锂离子电池设备布置宜分区布置,单层电池厂房单个电池室额定能量不宜超过30MWh,多层电池厂房单个电池室额定能量不宜超过15MWh。屋外电池预制舱(柜)布置分区内储能系统额定能量不宜超过50MWh,相邻分区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间距不能满足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的防火墙,防火墙应超出设备外轮廓1m。

12.2.6建(构)筑物之间、建(构)筑物与设备之间防火间距应满足表12.2.3的要求,否则应设置防火墙,且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12.2.7储能电站站区应至少设置一个供消防车辆进出的出入口。

12.2.8储能电站应设置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储能电站内的高层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锂离子电池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2.3平面布置及安全疏散

12.3.1锂离子电池厂房内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12.3.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布置在锂离子电池厂房内,确需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与锂离子电池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12.3.3电池室应靠外墙布置。

12.3.4锂离子电池厂房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其他电池厂房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²时,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2.3.5锂离子电池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3.5的规定。

表12.3.5锂离子电池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锂离子电池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12.3.6电池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2.3.7电池室四周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锂离子电池室四周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顶部、底部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其他电池室四周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顶部、底部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电池室隔墙上开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疏散门,应设置门斗,门斗的隔墙耐火极限应符合本条文第1款的规定,开在门斗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

  3电池室隔墙上除开向疏散走道和室外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4隔墙及上有管线穿过时,管线四周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密实。

12.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2.4.1储能电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设计。

12.4.2除锂离子电池厂房以外的建筑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2.4.3锂离子电池厂房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2.4.3的规定。

表12.4.3锂离子电池厂房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锂离子电池厂房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12.4.4室外电池预制舱(柜)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2.4.4的规定。

表12.4.4室外电池预制舱(柜)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室外电池预制舱(柜)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12.4.5锂离子电池厂房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2.4.5的规定。

表12.4.5锂离子电池厂房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L/s)

锂离子电池厂房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12.4.6锂离子电池厂房及室外预制舱(柜)消火栓系统适用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铅酸(铅炭)电池室及液流电池室外预制舱(柜)消火栓系统适用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h。

12.4.7各类型电池建筑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喷雾水枪,下列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主控楼;

  2警传室;

  3给排水泵房及处理间;

  4空冷器室。

12.4.8锂离子电池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喷射强度、喷头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工作压力等设计参数宜经实体火灾模拟实验确定。

12.4.9安装在室内的油浸式变压器与安装在室外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独立布置在室外的备用油浸变压器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2.4.10储能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最大一次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满足最大一次用水量火灾时由消防水池供水部分的水量。

12.4.11储能电站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各配置场所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应符合表12.4.11的规定。

表12.4.1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12.5防烟与排烟

12.5.1储能电站下列场所应设置防烟设施: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12.5.2储能电站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在高度大于32m的厂房内且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及其他厂房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2建筑面积大于50㎡且无外窗的控制室。

12.5.3防烟与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1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6.1火灾探测及消防报警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2.6.2下列场所和设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继电器及通信室、电池室、PCS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2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3户内无人值班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4敷设具有可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5采用建筑物安装方式或预制舱(柜)安装方式的场所和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12.4.2条规定。

12.6.3电站内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2.6.3的规定。

表12.6.3电站内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报警系统

电站内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报警系统

  注:1电抗器室如选用含油设备时,宜采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2火灾探测器应采用防爆型。

12.6.4电池室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正常及事故工况下产生的气体类型选择,应采用防爆型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2.6.5储能电站宜具备火灾早期预警功能,可通过计算机监控系统、电池管理系统、可燃气体探测设备、火灾报警系统等设备,实现电站的火灾监控预警。

12.6.6有人值班的储能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于主控制室,主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无人值班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于警传室,并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

12.7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12.7.1储能电站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供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交流电源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的交流不停电电源,优先采用站用交流不停电电源,交流不停电电源的功率输出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部负荷功率的120%。

12.7.2储能电站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能电站控制室、配电室和建筑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2人员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对于楼梯间不应低于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出入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2.7.3储能电站应急照明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的规定。

12.7.4建筑内设置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13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3.1一般规定

13.1.1站址选择应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3.1.2储能电站的设计应对废水、噪声等污染因子采取防治措施,减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3.1.3储能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13.1.4储能电站的电磁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规定。

13.1.5废电池污染防治应遵循闭环与绿色回收、资源利用优先、合理安全处置的综合防治原则。

13.2环境保护

13.2.1储能电站的废水、污水应分类收集、输送和处理;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向水体排水应符合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及纳污能力条件的要求,防止排水污染受纳水体。

13.2.2储能电站的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复用或排放。位于城市的电站,生活污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31962的有关规定。

13.2.3暂存于储能电站内的废电池,应分类独立贮存,禁止露天堆放。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贮存。废锂离子电池贮存前应进行安全性检测,避光贮存,应控制贮存场所的环境温度,避免因高温自燃等引起的环境污染风险。

13.3水土保持

13.3.1储能电站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符合水土保持规定,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应采取防治措施。

13.3.2储能电站的水土保持应结合工程设计采取临时弃土的防护、挡土墙、护坡设计及风沙区的防沙固沙等工程措施。

13.3.3储能电站内生活区可绿化部位宜进行绿化。

14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14.0.1储能电站的设计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并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4.0.2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4.0.3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及设备室应有防爆保护措施。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的规定。

14.0.4储能电站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防止电灼伤、雷击、误操作等。电池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14.0.5防机械伤害和防坠落伤害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等的规定。

14.0.6液流电池室应采取措施防止酸性电解液对人身可能造成的伤害。电池室内可设置冲洗池、洗眼器等设施。

14.0.7在建筑物内部配置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灭火器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14.0.8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电池设备及其支承构件应设置抗震加固设施。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 14285

《低压电气装置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评估和定义》GB/T 16895.1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 16935.1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 17467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19517

《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GB/T 19862

《低压电力线路和电子设备系统的雷电过电压绝缘配合》GB/T 21697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GB 26399

《全钒液流电池通用技术条件》GB/T 32509

《电化学储能系统储能变流器技术规范》GB/T 34120

《电化学储能电站用锂离子电池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4131

《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定》GB/T 36547

《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36558

《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GB/T 36276

《电力储能用铅炭电池》GB/T 36280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 3875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31962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 54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1部分:传输规约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DL/T 634.5101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4部分:传输规约采用标准传输协议集的IEC60870-5-101网络访问》DL/T 634.5104

《电力自动化通信网络和系统》DL/T 860(所有部分)

《电化学储能电站监控系统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DL/T 1989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规程》DL/T 500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DL 5009.3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

《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2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规程》DL/T 5222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 5352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

《变电站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T 5457

《电化学储能电站用锂离子电池技术规范》NB/T 42091

《全钒液流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NB/T 42134

来源: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21_766814.html

备注:字体格式为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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