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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负责人被拘留,啥是“报警不及时”?

2021年1月16日9时14分

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

鸿顺塑胶制品厂发生火灾

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鸿顺塑胶制品厂发生火灾

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现场火势于11时得到控制

所幸无人员伤亡

但厂区被大火烧成废墟

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鸿顺塑胶制品厂发生火灾

//////////

经调查

这起事故之所以

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其主要原因是报警不及时

错过最佳灭火时机

  经查明,该厂负责人温某于当日8时50分发现火情,并未第一时间报警。组织员工使用灭火器扑救15分钟后燃烧面积持续扩大。9时12分,工厂员工自行报警。

  此时从发现起火到报警时间间隔超过了22分钟!

温某作为该厂负责人

第一时间并未及时履行报告职责

延误救援时机

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其不及时报警的行为

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行政拘留处罚

不及时报警的行为  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行政拘留处罚

(来源:东莞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靠山屯的话:

  1、谁有义务报告火警。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因此,报告火警的义务是所有人员都有的,就是说,如果你发现了火灾,你就有报告火警的义务。当然,一般来说这个所有人员是指有法定行为能力的人(小孩子是不应该算在内的)。

  2、谁有职责报告火警。单位发生火灾后,单位在火灾现场的人员、单位的安保人员、单位的负责人、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这些人,如果是明确知悉火灾发生的,则他们是负有报告火警职责的人员。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其中强制性条文要求: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什么时间段内报告火警。消防法第44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因为火灾的发展是非常快的,火灾发生后,可能在几分钟内迅速扩大蔓延,因此报告火警的要求是“立即”,立即是多久,这个不好界定,因为报警还要看当时的条件,是否具备报警条件(比如负有报警职责的人员未受到火灾威胁),是否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比如现场有人被火威胁,亟待施救),是否有报警工具(手机,电话),如果这些条件都具备了,就应该立即报警。所以,“不及时报警”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4、什么情况下在报警这件事上会被拘留。根据消防法第64条,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有两种情况,一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二是“阻拦报警”的。

  5、现场有多人负有报告火警职责时,拘留谁。按责任的大小,通常是现场级别较高的人员有更大的责任,发现火灾的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有较大的责任,在本案中,只拘留了在现场的企业负责人。

靠山屯闲话

来源@靠山屯闲话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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