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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定必须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自2014年2月13日起,山西省正式实施《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专职消防队伍的队伍建设、建队范围和标准、队伍管理机制、保障措施、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除“五险一金”外,政府、单位须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当发生火灾或应急救援时,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专职消防员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法律责任。

  规定如下:

  居住人口达5万以上乡镇须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针对我省各地专职消防队建队规模和建队标准上下不一、不规范的现象,《办法》分别对组建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具体标准给予明确规定。

  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符合下列情形: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

  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应符合下列情形: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应当发放高危补助

  省法制办在立法调研时发现,我省多数县(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仅相当于本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有些贫困县(区)的专职消防队员工资仅为600至800元,大部分企业消防队员的工资远低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工资标准,与其承担的高危险灭火救援任务不适应。为此,《办法》对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各项保障进行规定。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等学历、同等工龄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与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类似,规定不低于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工龄一线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对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发放高危补助。《办法》还规定,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此外,专职消防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出现受伤、致残或死亡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评为烈士的,享受国家和省相关待遇。

  消防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障各项规定的落实,《办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专职消防队及其消防队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办法》规定,在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将消防车辆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事项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专职消防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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