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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诉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小区未消防验收投入使用、存大量隐患……

2024-03-12中国裁判文书网当宁消防网

(2022)皖1323行初30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灵璧县灵城镇钟灵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758519607F。

法定代表人王旭,局长。

出庭负责人张召奉,该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安徽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益诉讼起诉人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雏出庭履行职务,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庭负责人张召奉、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诉称,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灵璧县灵城镇部分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履行检察建议程序,同年9月29日向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灵检行公建(2021)17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单位依法履行对小区消防验收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小区和问题物业依法处理。同日该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2021年11月25日,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回复:已下发了通知,要求物业公司严格落实相关消防安全制度。2021年12月10日,灵璧县消防救援大队发函给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璧县富康首府小区存在火灾隐患和该小区北侧住宅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监督和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灵璧县范围内康乐家园、庆丰家园、惠众苑三期和四期等安置小区仍存在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存在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我县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管理等物业管理工作,但该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该单位在收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后,虽采取了履职措施,但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我县仍有部分住宅小区存在较为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和依法应当经过消防验收而未经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请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对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消防验收的监督管理职责。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指导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去年8月份,在市检察院的统一调度下,对全县重区范围内的小区进行了集中的检查,共发现消防安全问题205个;

2、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督办函,证明发现问题之后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向灵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虽然按期回复,但上述问题依然存在,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3、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复,要求对灵璧住建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以上证据证明本案是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4、灵璧住建局的三定方案灵办法(2019)31号文件,证明灵璧住建局是我县住房和建设的主管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还设立住房保障股、物业管理股,负有法定的职责;

5、灵璧县住建局的职权清单第四项和第五项,证明住建局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具有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同时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有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6、灵璧县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提升行动领导组的文件,证明灵璧住建局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法定职责;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由县住建局牵头进行整治的;

7、2月17日文件,经过检查之后发现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灵璧住建局在对住宅小区未履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职责,物业没履行职责,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灵璧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回复;

8、灵璧县消防救援大队给灵璧住建局的函,其中有关于富康首府住宅小区火灾隐患的函,发现富康住宅小区消火栓压力不足,楼道停放电动车火灾隐患,后期我们经过跟进调查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整改。对灵璧县日月星城安置小区火灾隐患,日月星城安置小区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他们也是向住建局发函督促该局进行履职,这些问题也都没有得到整改。湖郡小区9号、10号、11号、13号、14号楼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存在着火灾隐患。还有尚东国际小区、中央名府小区火灾隐患的函,小区均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配备消防器材、消防栓等消防隐患;

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康乐家园小区内消防设施配备严重不全,每栋楼都没有配备灭火器,消防栓里面也没有水,小区里面已经发生多起火灾了,她家也发生过火灾,当时打了119,因为消防通道被占用了,消防车被堵在门口也进不来,她们找物业也没有用,如果楼道灭火器能用肯定不会损失这么重;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目前该项工作是由该局质监站负责,目前该局已成立灵璧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心,但尚未正式运营,人员正在招录之中,康乐家园一期和二期k10号地块,没有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证人林某证言,证明在我县安置房建设过程中,规划由规划部门进行前期规划和后期验收,住建局建设管理股负责工程的监管,质监站的负责人质量监管,保障股负责支付工程款和回购款,康乐家园一期、二期、惠众苑三期和尚东国际安置房一区,日月星城安置房没有通过综合验收,也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了;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尚东国际小区D区、E区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灵璧住建局没有去监督检查过,小区也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消防联动控制柜和消防泵房都没有经过查验,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康乐家园小区已经发生过两起火灾了,其中一起她在现场,整个楼道都烧起来了,而且火灾现场到现在没有进行维修,该小区存在着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起来,及时履行职责,不能把这些老百姓随便就打发掉了;证人谢某证言,证明安置房和商品房一样,都需要有住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竣工验收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实测面积登记表等手续,都需要竣工验收才能交付使用的,安置房屋是否具备安置条件,是由县住建局审核把关,有的小区不具备交房条件就擅自交付使用了,具体有尚东国际、庆丰家园、中央名府、康乐家园、惠众苑三期和四期、东方名郡、日月星城湖郡小区,丽景花园D区、星河湾安置房等,还不具备交房条件就交付使用了,这些交付使用的房子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安置房建设单位是县住建局,住建局是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应当由建住建局对安置房的建设及质量进行,包括竣工验收,这些房子消防设施配备不全,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应当由县住建局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施工并经验收;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奥泰克中央公馆安置小区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多年了,存在着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证人曹某证言,证明日月星城湖郡小区也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存在着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证人田某证言,证明庆丰家园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了,老百姓一直在找政府,为了减少过渡费就让交房了,现在消防设施没有通水,水泵也没有试过;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康乐家园二期小区消防设施还在,不具备验收条件,存在着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康乐家园一期整个安置房没有经过消防安全验收,消防设施不全,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小区现在入住率非常高,存在着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尚东国际小区部分安置房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10、灵璧住建局提供的我县消防未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项目名单,一共是25个,包括庆丰家园、尚东国际、康乐家园等小区;

11、人民检察院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一共检查两次,第一次是在市检察院统一组织下,于2021年8月18日到19日进行了检查,对全县个小区进行检查,检查出205个这个问题;在向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住建局给恢复之后,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又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上述问题都没有进行整改,这些消防问题依然存在且比较严重,后依法进行了拍照取证;照片出示:凤山豪庭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是个老小区,里面也没有消防灭火器材;尚东国际小区消防通道都被居民的电瓶车给堵死了;奥泰克中央广场存在造假行为,检查是8月18日,表上显示已经检查到8月29日,明显造假;康乐家园的火灾现场发生很长时间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人进行过问;汴水苑小区,消防通道平时被锁住了,而且被居民的小车给堵死了;丽景花园没有任何灭火器材;惠众苑小区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的灭火器材,也没有消防器材;康乐家园的消防控制室交付5、6年了,到目前消防控制室被老百姓堆放杂物,没有投入使用;尚东国际小区也没有任何的灭火器材,消防控制柜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投入使用,充电现象非常普遍;惠众苑小区没有任何灭火器。这些照片证明本县这些住宅小区问题是很严重的,其他县也都存在这些问题,但是人家问题比较小,我们现在是普遍存在,包括医院、学校、高层住宅小区,都交付4、5年了,都没有配备任何的消防器材,老百姓觉得非常不安。在一二十天前,尚东国际14楼就发生了火灾,这是尚东国际4月23日发生火灾的照片;

1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召集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听证,大家一直认为灵璧县那么多的住宅小区存在着这么严重的问题,而且有的是高层住宅,里面没有配备任何的灭火器材这么长时间,老百姓都入住4、5年了,到现在都没给配备灭火器材,希望住建局切实履职。

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

1、住建局已对辖区小区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履行了监管职责。住建局一直重视辖区之内小区的安全问题,针对小区的消防安全隐患,住建局不定时地安排工作人员去现场排查检测和整治,对消防工程检测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建设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对消防设施缺失或损坏的开列问题清单,要求其中加工维修,责令其进行整改,对小区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楼道飞线充电等也多次进行检查,并督促物业公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清理,特别是接到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之后,住建局安排落实检察建议,对各小区进行检查,排查开列问题清单,根据该小区存在的问题,紧急下发关于做好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通知,要求各物业公司严格执行消防法及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格落实相关消防安全制度,集中清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楼道风险承担的问题,做好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清理等工作,之后定期对小区进行检查,并对物业公司落实问题的情况进行考核。现在很多小区已经设立了公共充电设施,电动车违规停放、楼道充电乱已经得到有效的整治,其他的问题也得到有效改善,住建局将继续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同时该问题是一个综合的问题,需要业主、消防救援大队和物业公司多方共同配合协作方能有效解决;

2、部分住宅小区消防验收交付入住的问题有客观历史原因,是历史遗留问题,而非住建局未履行职责所致。检察机关查明的小区基本上都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小区,因种种原因导致安置房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无法按照和备案制人员签订的安置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交房,导致了一些备案之后信访不断,政府为此还要承担双倍的超期过渡费,对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经济带来巨大压力。为此,县政府安排安置房建好多少交付多少,导致消防工程未完工就交付使用了,而且交付时不具备综合验收的条件,无法进行综合验收。依据消防法规定,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工程未竣工或者建设单位未申请验收,住建局也无法进行验收,因此这个部分住宅小区未经消防验收交付入住的问题是有客观历史原因的,并非住建局不履行职责的原因所导致。住建局也已经向县政府进行了报告,争取早日解决上述问题。综上,请求法院根据上述客观事实依法裁决。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21年3月住建局对各小区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的结果,对存在整改问题的都向当时的建设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同时,在整改通知书的清单里面,对这个小区消防存在哪些问题,需要进行如何整改,都标注的非常明确,来证明就是住建局一直也在履行自己的职务,不是说是完全不履职,有些问题没得到彻底的解决,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2、住建局在接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之后做的各种方面的工作,有通知,有排查问题的清单,还有到现场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排查的现场照片和到小区进行整改的一些照片,能够证明在接到检察院检察建议过之后,住建局非常重视,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去履职了;

3、对消防验收的几份材料,这个材料涉及到灵璧县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灵璧国桢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盛世花城小区的消防验收问题清单和结果通知书、验收意见书,证明住建局对消防验收这一块是非常严格的,合格就合格,不合格就不合格,也证明住建局在履职。

经庭审质证,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认为灵璧住建局发出的相关的整改通知是在2021年3月份,检察机关是在2021年的7月份开展的公益诉讼,指导消防安全活动的,灵璧住建局不是不知道上述问题的存在,但是到今天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灵璧住建局接到本院的检察建议之后发出通知,也到现场进行检查,采取了一定的重要措施,但这种重要措施是浮在表面,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认为住建局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但上述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确确实实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所导致,也并非住建局一家能把这个问题解决掉的,比如说乱停乱放、充电,这与业主的素质有关,没有经过验收就交付的原因证人说得很清楚。对尚东国际发生的火灾是业主的不当行为所导致,与住建局或者是其他的相关监管部门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灵璧县灵城镇部分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履行检察建议程序,同年9月29日向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灵检行公建(2021)17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单位依法履行对小区消防验收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小区和问题物业依法处理。同日该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2021年11月25日,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回复:已下发了通知,要求物业公司严格落实相关消防安全制度。2021年12月10日,灵璧县消防救援大队发函给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璧县富康首府小区存在火灾隐患和该小区北侧住宅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监督和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灵璧县范围内康乐家园、庆丰家园、惠众苑三期和四期等安置小区仍存在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存在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本院认为,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我县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被告在收到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后,虽采取了积极的履职措施,但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我县仍有部分住宅小区存在较为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和依法应当经过消防验收而未经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职责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继续依法履行对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消防验收的监督管理职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萍

审判员 陈德海

审判员 王海

人民陪审员 华伟

人民陪审员 雷霏

人民陪审员 季刚

人民陪审员 潘晓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宪烨

书记员 陈康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文链接: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HhxJUUuixFBF3wpNdiVXO5oLwbKXrvhC0eO04aZ1J69liNGGHTYagbfWnudOoarTIhw0fRwlx+NFmI882Qz9PZWHhVYXpyrx5jep4E3eZdXQ8Dsn7RtqsJjHwCnwM1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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