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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要求,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法治化营商环境,广东省消防救援局起草了《广东省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将向社会公开征求该稿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于2025年10月28日前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20-87119222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街道瘦狗岭路483号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邮政编码:510640
电子邮箱:gdxfbwh 126.com
广东省消防救援局
2025年10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要求,为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消防监督检查事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目前我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事项为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等共5项(具体事项清单及依据见附件1)。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完成本单位涉企消防监督检查等事项认领并对外公布。各支队要按照总队的部署和要求,依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事项的清理工作,及时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坚决予以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取消。
二、明确消防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消防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个案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消防监督检查:
1.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对不特定检查对象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的要求,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同一单位在本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要一并检查所在场所消防技术服务依法开展情况。各级在制定消防监督检查方案和通知书时,要结合实际将被抽查单位所在场所的相关责任主体纳入检查范围。
2. 个案消防监督检查。个案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对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是根据线索启动的检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应当启动内部执法监督程序,督促规范检查行为、化解行政争议。个案消防监督检查内容能够与尚未执行的日常或者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合并实施;能够覆盖计划检查内容的,可视为已完成该次计划检查任务。
3. 专项消防监督检查。专项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或者某一地区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实施的检查。专项消防监督检查应按照《通知》的要求,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在年度工作任务中对年度专项检查的数量进行控制,开展专项检查应事先拟订检查计划,内容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限、地域范围、事项、方式等。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先经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制审核、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内部执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届满后的复查,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核查、临时查封或强制执行实施后的检查、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的其他行政检查,原则上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
三、明确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和人员。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为消防救援支队、大队,消防救援支队、大队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本单位消防监督检查主体资格。不得以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消防监督员、消防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相应等级的消防监督执法岗位资格,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消防技术检查员、消防专干等辅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监督执法岗位资格。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消防监督检查予以协助,但严禁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施消防监督检查,严禁外包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镇街或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开展执法工作的,受委托镇街或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可以委托消防救援机构名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四、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的标准。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参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布的消防监督检查标准,及时梳理本市地方的消防监督检查标准。对不同法规、标准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同部门对同一法规、标准执行不一致时,不得直接做出检查结论,应当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从旧兼从轻等法律法规适用原则确定,或者向司法行政、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等部门提出协调申请,经研究一致后再做出决定。
五、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消防监督检查前,均要制定《消防监督检查方案》(参考模板见附件2)并填写《消防监督检查审批表》(参考模板见附件3)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在实施转办交办或举报投诉等个案消防监督检查前可不制作《消防监督检查方案》,但应当制作《消防监督检查审批表》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要出具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参考模板见附件4)并当场送达、出示执法证件,按照监督检查形式的要求,依据法定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告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实行一次告知,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责令限期改正的,要依法复查。
六、严格落实属地管辖原则。消防监督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部署等情形外,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检查。各支队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明确支队、大队的消防监督检查权限,并将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名称、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等信息作为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统一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
七、落实柔性执法措施。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全面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十二项措施》,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开展“说理式”执法。要按照《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及减免责清单落实“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措施;对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经集体议案研究作出决定,并按季度统一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涉及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审慎适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慎用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的,不予临时查封,坚决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执法。
八、加大数字技术赋能力度。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将消防监督检查主体、方式、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按照《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的要求探索开展消防安全非现场监管,积极推进“无事不扰”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信用监管方式。通过非现场方式可实现监管要求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九、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融入消防监督检查全过程各环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调查中掌握的涉案企业商业秘密。落实便民利企措施,强化服务意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慎重发布涉及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确需公布的,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依法按程序予以公布。进一步优化信用监管,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
十、统筹开展各类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沟通,建立分级分类检查治理制度,依托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各行业部门结合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同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统筹指导基层网格等巡查力量开展日常巡查时同步开展消防巡查,推动各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推行入企“综合查一次”,并做好每次入企记录。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有效衔接“防消联勤”“六熟悉”等工作和“双随机”检查等各类检查之间关系,要严格区分指导服务和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强制入企开展指导服务,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十一、严肃执法责任追究。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压实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粤商通”等接受涉企消防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进行纠正。对不具备消防监督检查主体资格实施检查、超越权限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消防监督检查事项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消防监督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
十二、建立行政执法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机制。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予追责。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因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等情形,导致行政执法案件被纠错的等情形,不作为错案对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