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产品、查资料、询价更简单
问:根据建筑单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消防负荷等级为三级,本项目有其他单体消防负荷为一级负荷。应急照明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系统。本单体按照三级负荷配电要求,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引自建筑单体的总配电箱,火灾时切非。是否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6条要求: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答:应急照明灯具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电源属于消防电源,按10.1.6条要求需要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具体做法就是从单体的配电室内总配电箱配出专用的回路,用于应急照明的供电。火灾时切非,由集中电源箱内电池或者由灯具自带的蓄电池供电,能满足应急照明供电要求。所以,原设计合理。
再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的3.3.7条的3款、3.3.8条的3款:
该标准对于非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者集中电源的供电,允许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还可以从所在防火分区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这种配电方式简单、灵活,比较容易实现,需要注意的是,该方式针对非集中控制型。通常也不需要设置集中控制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显然GB 51309-2018的3.3.7-3、3.3.8-3比GB50016-2014的10.1.6的要求更为宽松。
因此,设计师尽量按GB50016-2014的10.1.6的要求来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