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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部署,现决定在全市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11月20日
二、检查对象
1、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2、已实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但未自主录入“系统”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3、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
对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外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服务项目将统一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或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消防安全评估”等内容;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执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录入生效;
2、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与“系统”录入人员是否一致;
3、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4、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5、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6、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7、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8、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9、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实际到现场执业;
10、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1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12、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13、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14、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15、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16、注册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17、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18、伪造或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印章的。
(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证件是否多处挂靠、信息是否录入“系统”或冒名录入;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5、《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年版);
6、《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
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1157);
8、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B/T44481-2024);
9、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内容。
全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全面开展从业条件、服务质量自查,及时将机构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自主录入“系统”。各社会单位要全面排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主动整改隐患问题。鼓励社会各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
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9月9日